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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官助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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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经学者引荐至我国,至今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的试点.经过试点期、推广期的探索,该制度未能发挥出引进者所预期的功效,但为进一步重塑奠定了基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展开,法官助理制度应以此为契机,从四个维度进行重构.一是该制度之前被塞进过多的价值诉求,如促进法官职业化、提升审判的公正和效率、缓解审判力量短缺等,现应将其功能纯粹化为提升审判效率与培育法律新人.功能追求的纯粹化与专门化更能发挥出制度的功效.二是与处在核心与关键位置的法官员额制相比,法官助理制居于次要与辅助地位,不宜率先推进,而应与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职业保障等关联制度协同推进.三是法官助理的职责设置过于宽泛,在试点期被设定为十二项,在推广期简化为六项,在重塑期又增至十余项.应将其职责集中于中度疑难、中度重复、对裁量权要求不高的次核心事务.四是我国引进的是美国法官助理制度,所结之果却近似于德国司法公务员制度,现应推动录用制助理的有序流动,并稳定合同制助理的成长预期.

[关键词]法官助理;法官员额;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2-0076-05

我國的法官助理制度系“拿来”的产物,是由一些熟悉美国法院制度的学者最早提出,目的在于通过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来扩展法学院毕业生的司法知识和实践技能[1].自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进行试点以来,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经历了近二十年的试点与探索,既为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检讨该项舶来制度的功能与定位,积累了丰富的素材.笔者拟从“历史何以如是地展开”,而非“历史应当如何地展开”的视角,分四个维度,对该制度的重构作些批判性探讨.

一、多重价值选择中定位——提效与育人

对一项法律制度而言,选择不同的价值定位将决定可供采取的推进路径,进而决度的实施效果.

(一)现有定位之不足

引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初衷在于帮助法科毕业生尽快成长,培育新的法治人才,但从1999年的试点开始,法官助理制度即未作如此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法[2004]208号文”)中将该制度定位于“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即推动法官的职业化、提高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上述法[2004]208号文等,试点的具体措施是由18家试点法院确定各自所需的法官员额,在现任的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中遴选出法官,落选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则转任为法官助理,不再任命新的助理审判员,新进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最终以法官助理制度取代助理审判员制度[2].但经过一段时间试点后,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制未实质性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推行数年即予暂停,助理审判员仍旧继续任命[3],法官助理沦为书记员的别称.

行至2007年,开始逐步推广法官助理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及配套实施方案的发布为标志,在西部十余个高级人民法院所辖814个县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法官助理被直接定位于为法官配备助手、缓解法官短缺所造成的审判力量不足.采取的方案是暂不确定法官员额,主要从人民法院内部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中选任法官助理,学历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放宽为法律大专文化程度、无须通过司法考试,法官助理职责由原来的十二项简缩为六项.如此定位该项制度,只是重新配置审判辅助资源,仅为增量改革,成为优化审判辅助资源配置所借之“壳”,与审判效率、人员分类改革、法官职业化甚至法治人才培育等追求无涉.

于2013年年底开启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助理制度进入重塑期.从上海市人民法院等试点情况看,法官助理制度定位于促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推进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推进步骤是确立法官员额制,未入员额的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五年过渡期内保留审判职称,新录审判编制人员见习期满后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至少在制度定位与推进路径上有别于推广期而与试点期相近,但这次改革的背景、关联方案等已非试点期可以比拟,对其效果进行判断,尚需时日.

(二)应然价值定位

对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定位,除了试点期提出的几个意见之外,另有观点认为,能“带来新鲜审判观点”[4],成为“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蓄基地”[5].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制度被塞进了过多的价值诉求,超出了其所能承载的范围.法官助理只是法官的智识型助手,让法官从那些疑难程度和裁量权要求中度以下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只是分担了一部分本来应由法官负担的事务性工作.在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协助下,法官的精力、时间被解放出来,用来处理疑难程度和裁量权要求中度以上的事务,确实能够提升审判效率(提效).在法官的直接指导下从事审判核心业务,法官助理制度能够起到培育新的法治人才的功用(育人).而“育人”功用在原有书记员制度、助理审判员制度中即已存在,并非法官助理制度所特有.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来源于原有人员(转任)和原计划招录人员(新招),说其能够“带来新鲜审判观点”,仅是对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助理功能的想当然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33条措施来构建法官职业化框架,法官助理制度仅是其中极小、极次要的一部分,法官助理制度承受不起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任,仅是影响审判公正的浅层次因素之一.法官助理制度的运作逻辑决定了其只能起到“提效”与“育人”的功用.

二、人员分类改革中定位——次要与辅助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之一部分,在人员分类改革中应当居于次要(而非首要)、辅助(而非独立)的位置.

结论:适合法官助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官助理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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