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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督导论文范文写作 管办评分离背景下教育督导职能的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教育督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9

管办评分离背景下教育督导职能的完善,本论文可用于教育督导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教育督导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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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管办评分离原则的确定,教育督导的职能也应作相应的变革、完善.应当通过明确教育督导对象的职权范围,转变教育督导职能的重心,完善教育督导的督政与督学两项传统职能;同时,通过规范教育评价组织的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监测体系,健全评估监测结果运用机制,完善教育督导的评估监测职能.

关键词:教育督导;管办评分离;评估监测

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8-0068-04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该制度在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制落实,监督各级政府贯彻教育法律政策,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教育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革,教育督导制度尤其是教育督导的职能也应作相应的变革、完善.本文结合我国教育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探讨完善我国教育督导职能的思路与措施.

一、教育督导职能变革的背景

教育督导是很多国家设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行政监管方式,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有效手段.教育督导的职能是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完善和发展直接关涉教育督导制度的实施.在我国,1991年4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的两项基本职能,即督政和督学;201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职能和内容.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是以这两个文件为依据,在教育管理的大框架下进行教育督导的.

多年来,我国教育管理模式以单一的行政控制为主,政府直接统筹管理教育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各类教育的特点和需求无法得到体现和满足;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质量评估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鉴于此,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这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明确了管办评分离的教育管理新格局.这里的“管办评分离”即管理、办学、评估三种教育职能相分离,分别由政府、学校、社会三个不同的主体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推进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可以看出,管办评分离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教育分权问题,理顺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重教育督导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也应以管办评分离为原则进行变革,真正实现教育督导的专业性、客观性、独立性.2014年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布的《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这指明了我国教育督导职能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趋势.具体而言,不仅要完善和发展传统的督政和督学两项职能,还要进行科学的教育评估监测.

二、教育督导的督政和督学职能完善

督政和督学是教育督导的两项传统职能,目前来看这两项职能的设计和实施都存在不少问题,其完善需要在坚持管办评分离的前提下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明确教育督导对象的职权范围

我国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学校、专业评价组织,这三个主体的职权范围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政府的职权范围.《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行督导,该规定确定的政府职能较为原则、抽象,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教育督导职责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等,客观上造成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应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越俎代庖等不良现象.因此,有必要通过教育督导职能变革,使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具体而言,政府主要负责宏观教育领导工作;省级政府负责教育统筹工作;基层政府负责具体的教育督导工作.每一级政府都应各司其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行为进行干涉.同时,应当明确哪些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哪些检查活动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使同级政府部门对于教育督导尽量不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应尽量减少项目审批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检查,给学校更多的办学自由,真正做到上级向下级放权、政府向学校和社会放权.

第二,学校的职权范围.学校是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组织主体,教育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办学效果.虽然我国《教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但由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不清,现实中容易出现教育行政部门越权管理或不作为等情况,这会打击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管办评分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真正让学校自主发展,充分发挥学校的能动性,确立以学校为办学主体的思路.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明确学校的各项自主办学权.我国不同层级的教育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类型学校的权利保护.对于基础教育,要给予学校在教学、教师聘任、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并予以充分保障,要积极推进学校校长选任、法人治理等方面改革.高等教育阶段学校的自主办学权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治校上,要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完善;其次体现在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要培养专业性与学术性相结合的人才;最后体现在大学治理理念上,要将教学和科研两个环节紧密结合,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促教学.

第三,专业评价组织的职权范围.目前,我国实行政府主导、学校组织实施的教育质量评价,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受到社会各界质疑.教育质量评价是评价者围绕一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社会价值标准和教育价值标准,选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的要素、过程和效果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教育质量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取决于评价组织的独立性、评价指标的科学性、评价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政府要推动和引导社会力量成立专业的教育评价组织;教育评价组织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同时要明确教育评价的范围,逐步把各级各类教育都纳入评价体系中,促进我国教育整体质量提升.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教育督导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教育督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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