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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被害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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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受到国家公诉权、被害人追诉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和制约,被害人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又具有从属性,因而只能算作是“准当事人”.所以,当前完善被害人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

一、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现状的简介

(一)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作为我国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名不符实

1.被害人没有取得和被告人相对等的权利

既然被害人已经取得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那么被害人就应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没有取得和被告人相对等的权利,使得被害人作为我国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名不副实.主要体现在:一是被告人的权利多于被害人的权利,如被害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被告人没有;二是被害人缺乏实质性的权利,如上诉权.

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和其证人角色相冲突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已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但又规定了“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仍首要被当作证人看待,这就产生了被害人作为同一公诉案件当事人和其作为证人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被害人作为证人不得参加案件的旁听;另一方面,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被赋予当事人的地位,在理论上又要求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1]因此在同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证人的角色会严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履行其控诉职能,从这个角度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和其证人角色相冲突使其在公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名不符实.[2]

(二)理论界的三种学说

1.肯定说

他们主要从尊严价值理论、报应观念、刑事救济原理以及诉讼理性等方面论证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正当性.[3]

2.折衷说

他们认为我国现行刑诉法赋予被害人在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受到国家公诉权等因素的限制和制约,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又具有从属性.[4]在我国,正如樊崇义教授指出.虽然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已经取得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无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还是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和其他当事人相比还有差距,因而只能算是“准当事人”.[5]

3.否定说

龙宗智教授,他认为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主要表现在:①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使其当事人地位名不符实;②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造成角色冲突,损害了诉讼的公正性;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是一种立法特例,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向不同.因此,应当废除.[6]

二、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作“准当事人”参和诉讼的原因的探析

我国理论界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三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笔者赞同折衷说的观点.笔者认为,被害人在我国公诉案件中只能算是作“准当事人”参和诉讼.即我国现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当事人地位虽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又具有从属性.

(一)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具有积极性

有利于保证被害人充分参和诉讼,从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受到的损害和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现行刑诉法赋予其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承认其追诉权的合法性,使其享有比其他诉讼参和人更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被害人参和诉讼的积极性,进而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

(二)有助于对公诉权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首先,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滋生腐败.公诉权当然也不例外.对公诉权的制约和监督其中就包括被害人对公诉权的监督制约.我国现行刑诉法既然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那么被害人兼具执行和制约控诉机关执行控诉职能应有的权利,有利于防止公诉权过分膨胀,从而有助于对公诉权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我国现行刑诉法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承认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平等,这更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三)符合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趋势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是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之一,许多国家甚至国际组织的刑事立法对被害人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因此我国现行刑诉法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符合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趋势.

(四)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

1.被害人追诉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当事人地位的从属性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已经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中的当事人地位,承认了被害人追诉权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公诉案件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特点,这就使得被害人个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因此被害人就难以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所以,被害人追诉能力的有限性,这就使得被害人无法承担和其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义务和责任,这就决定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

2.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因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具有从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而公诉本身就意味着国家追诉.国家追诉犯罪主要维护国家利益,而被害人控诉犯罪则更侧重于维护其个人利益.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已经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当国家利益和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冲突时,代表国家的公诉权必然要对代表个人利益的私诉权进行制约,从而使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居于主要追诉者的地位,被害人个人就居于次要追诉者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因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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