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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论文范文写作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若干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夫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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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越来越频繁,夫妻作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逐渐增多,夫妻双方或一方负债现象屡见不鲜,深刻影响着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正确有效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日益紧迫.

一、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及简要分析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由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部分化解了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结果得不到当事人认可而引发矛盾纠纷的诱因,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仍是一个普遍而又难点性问题,需要修正完善,出台更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且更体现公正合理的规定.

二、当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在法院诉讼和执行环节,仍有不少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得不到当事人认可而引发新冲突的情形,甚至因此而产生部分涉诉信访案件.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夫妻非举债一方与举债人及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夫妻非举债一方称自己压根不知道配偶与债权人之间有债务存在,或已明确表态不同意配偶向债权人举债,而债权人或夫妻举债一方称非举债一方事先知道该债权债务关系,即使不知道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共同承担还债义务.实务中部分夫妻非举债一方对要与配偶共同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很不认可,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妥当,认为自己在债权债务产出过程中没有意思表示的机会,或者自己的意思表示压根得不到尊重.同时现实情形让夫妻非举债一方取证证明配偶是恶意举债或虚假举债困难重重.下面從不同角度对当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展开分析:

(一)从个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分析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个核心要素就是时间的界定,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很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考虑借债时间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去考虑是否为夫妻合意共同举债等因素.该条立法考虑到我国的传统家庭观念,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社会是由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组成,经济收入来源和支出较为单一稳定,家庭关系也相对稳定,一个家庭对外借债放贷的目的性较为单一,家庭财产共同一体由一家之主掌控,相应的债务自然就共同承担.但是,解放后男女平等、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更为强调人格独立,一方要尊重另一方的人格意愿,个人空间意识不断凸显,决不能因为是夫妻关系就能理所当然的替代对方表达意愿,特别是一方的作为很有可能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减损的时候,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

(二)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角度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翻新突飞猛进,人际关系更趋复杂多样.作为夫妻,双方自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改革开放的大环境给每一个立志有为的人提供了更多更广阔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也给每个人提供了更多的个性化生活、消费方式,一个个家庭不再是简单的男耕女织、生儿育女,很多夫妻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且参与方式多样,有夫妻各自独立参与,有共同参与,有半独立半合作的参与,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标的额上限不断突破,夫妻相互间也更难以彼此顾及,个人独立空间很大;夫妻关系的存在形式也呈现多元化,很多夫妻不像过去常年同居生活,而是各自从事不同事业,经常甚至长期分居;经济社会形态越来越丰富,每一个人的主观思想更为丰富多元,有的夫妻一方从事某一行业经营而另一方并不赞同甚至反对,但出于对配偶主观意愿的尊重就没有刻意阻止,但也没有参与,而是自己从事另一领域的事业,相互独立又相互尊重.在这样的经济社会大背景下,把大量的夫妻一方个人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违立法公正合理的本意.

(三)从动态的婚姻关系情形分析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关系的存续纯粹是看“两证两书”,也就是结婚登记证、离婚登记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但动态的婚姻关系存在形式多样,其内涵始终处于“变量”状态.有的夫妻早已形同陌路,但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而选择暂不离婚;有的夫妻一方早已暗中背叛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仍然在名义上守着婚姻瞒着配偶,而主观上有损害配偶利益满足自己的歪念,但其配偶因不知情而很难证明这一切,即使知情也不易取证证明这一切,结果使其配偶情财两伤.在上述种种情形下,让夫妻非举债一方共同承担还债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非举债一方在其配偶向第三人举债时不知情没有意思表示的机会,没有说“不”的机会,也就失去了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绝佳机会;有的夫妻举债一方恶意与他人设置债权债务以损害配偶利益,在离婚之诉中一个屡见不鲜的情况,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而非举债一方在现实中很难举证证明这一切,使非举债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自然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是抗拒心理,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夫妻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夫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
[摘 要] 银行与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亲自签订借款合同,实现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予以确认,以便得。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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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识别
摘 要:我国婚姻法仅仅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在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文章研究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识别问题,从夫。

夫妻债务之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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