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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间借贷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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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在我国已有着3 000多年的历史.如今,我国民间借贷范畴已由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扩展至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这种广泛存在于民间的资金借贷方式,既简便、快捷、灵活,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但又很容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甚至还会诱发非法集资、 、暴力讨债等民事和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据《九江晨报》(2014年12月18日)披露,该市本年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232起,比去年上升了70%,成井喷式增长态势.因此,为了使民间借贷规范、合法、健康发展,本文现就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及防控对策试作如下浅析.

一、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借贷用途不合法.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最在乎的是利率的高低,大都不问借款人的用途和目的,导致借贷用途发生违法行为.例如:借款用于 、购 支、贩毒、吸毒、诈骗、 、 、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借贷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一旦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出借人的连带法律责任.

2.未立下书面借据或者借据要素不全.民间借贷双方多属亲戚、朋友、同事、邻居,因而往往拉不开面子索要借据,有的虽然草签了借据但有关要素不全,一旦发生纠纷后很难分清真伪.故此,借款人应当主动立下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该提醒对方写下借贷凭据.一张规范的借贷凭据,应当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贷利率(月息或年息利率标准);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为了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还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合法担保方式.

3.被非法集资所欺骗.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强.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都是违法行为,参和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其投资及相关利益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组织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和相关开发项目时,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切莫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借贷有时演变成 . 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公民间借贷利率不允许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4倍,凡高于4倍的,则视为 .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只保合法利、还本不保利、本利没收上缴国库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借贷复利(即利息也参加计利,就是俗称的“驴打滚”、“利滚利”.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也视为复利.)人民法院对复利的处理,一般都是按 论处.而在民间借贷中,对此知之者甚少,致使个人借贷有时变成了 .

5.没有在法定时效内诉诸法律.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现,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都没有在有限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致贻误诉讼时限,使合法权益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书面约定延后还款日期,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风险预防对策

1.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公民个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最广泛的资本流通方式.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用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即使已有一些和民间借贷相关的规定,也只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某些条款中.诸如:《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确认公民企业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等.而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不仅都未明确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界定民间借贷法律地位,规范其权利和义务.而且法官在办案引用上述条款时大多是各自断章取义,自由裁量权很大.比如,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集资行为,二者之间界限就很模糊.此外,在监管中虽然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不允许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4倍,但实际中很多人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一标准且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而,导致执法不统一,随意性很大.

因此,为了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有效防控民间借贷风险,使民间借贷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颁布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

2.创新民间借贷监管方式.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方式非常滞后,既没有专门管理机构,又缺乏事前有效预防、监管机制,往往是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之后,才诉讼至法院调解查处.如果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的,尚且能够保证放贷人的利益不至受到损失,一旦赖账者确实无偿还能力,法院也无能为力.显然这种单一落后的事后监管方式,已完全不能满足民间借贷市场的需要,必须予以改革创新,设立相关机构实施单列分线管理.鉴于民间借贷市场呈现无组织性、隐蔽性、分散性、随意性等特征,笔者设想,可否由国有银行牵头,成立民间借贷交易监管中心,创建一个安全、合法、快捷、诚信、高效、透明的民间借贷信息交易平台,并积极牵线搭桥引导借款人和放款人,通过参和该平台借贷供求信息交流,达成资金交易,使民间借贷由地下运作走向公开合法化.各银行网点应开设专门窗口,通过审核借贷人出具的抵押、担保、偿还能力等诚信资质,有偿*民间借贷业务.采用这种创新监管方式,不仅银行可按照一定的资金借贷比例,收取为数可观的管理费(借鉴房产 收费做法,双方乐于接受),而且还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使借贷当事人觉得安全可靠.同时,还会大大减少一些非法集资、诈骗、洗钱、高利转贷、金融 、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一举三得,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结论:适合民间借贷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民间借贷网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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