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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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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行业日益成为传统金融行业之外的一个重要产业.作为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者和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具有核心地位.在鼓励各类金融产品跨界创新,减少制度限制这种大趋势下,文章围绕中国金融机构现状,重点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国内外实践进行比较,并从五个维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刚性兑付 权益保护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1-051-03

近年来,公众财富管理的热情随着实体经济增长和财富管理意识觉醒有增无减.特别是各类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借助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创新、各类各地区的银行分支网点推向了全国人民,并对居民资金支配的方式产生了的明显影响.余额宝等产品,众筹模式的出台,让大众理财大步迈向百姓阶层.各阶层金融消费者以各种方式积极全面的参和金融市场的总量达到历史新高.

鸟瞰金融机构代表性的子市场: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到货币市场,再到房地产,第三方理财产品,各种“踩红线”的争议层出不穷.首先,各资管各理财机构以一种“非正常”方式快速发展,传统的银行体系外,由于在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存贷比、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缺乏标准化的监督和风控措施,风险不断叠加.其次,存在畸形“刚性兑付”.经济下行压力和兑付危机一同*.没有机构愿意承认自己在“刚性兑付”,但在各方力量的博弈和强大的社会预期情况下,类固定收益产品的“刚性兑付”一直保留,这个纪录可以保持多久无法预期,是很大的危机隐患.一旦发生大规模非“刚性兑付”,则市场如多米诺骨牌,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资产将面临巨大缩水危机.第三,影子银行无处不在.只要有开展类贷款的融资业务,利差谋利益现象比比皆是.各类“非标”也层出不穷.这些对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法律维权工具的个体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消费者不同,还同时是投资者的角色;成为既在消费者总量地位又在金融市场地位上都很关键的角色.面对金融市场目前的各种诟病,如何切实保护利益该角色,让金融消费者从消费起始到结束都有安全健全的保护体系,科学合理合规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实际权益,这是当前必须要给予重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现实金融机构视角来看,目前第三方理财、银行理财、银行信用卡、私人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理财竞合方面、产品设计方面、理财监管权属,都急需要更准确、更清晰的规章制度来监管指导.从中国金融发展大方向角度分析,随着中国目前随着互连网金融、金融产品创新,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大趋势、金融市场变革,也呼唤更系统、更全面的监管体系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各种合法权益.笔者通过对国内外金融监管层发展历程和经验的比较,以及行业内高管和从业者的走访和调研,监管层和法律人士的咨询和求证,梗概性地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设方面提出战略建议以供参考.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外现状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首先诞生于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和服务法》.日本将金融纳入传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双重保护范畴.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和金融商品的定义相关联的,首先,将具有共同性的金融服务进行综合性定义;其次,颁布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对储蓄、存贷款、债券、保险、股票、基金、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商品的消费者进行一体化保护;同时在证券、银行、保险等部门法中设置保护消费者的条款,最后由有关监管机构对消费者保护法规和指引,并同时建设相关协会第三方组织,完整地构建一个从战略到战术的保护框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后,内容扩充至8章63条,确立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侵权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4年9月发布.目前,由于观念问题,金融消费者无法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保护,客观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法条由于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而难以适用.根据相关研究报告,在金融纠纷的投诉中,自然人原告败诉率很高,法院的判决书中较少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目前,小额诉讼,例如:借款合同、 案件和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等很多金融消费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纳入管辖范围,此举大大降低了金融消费者成本,鼓励和方便消费者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1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先后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作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该机构提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天职,是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的观点.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2年11月,中国银监会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制定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受理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纠正,体现协调处置的基本思想.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施行.该办法必要的监管措施,从组织机构、受案程序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中国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将机构投资者和机构消费者排除在外.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受案范围为金融消费争议.在区分人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权限方面,即两类金融消费争议:其一,人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其二,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对其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通过转送、处理并告知金融消费者转送理由.对于纠纷受理的顺位,该办法明确了先金融机构自主协商解决,然后中国人民银行受理(监管部门)解决,最后仲裁和法院解决这一顺序,这协调了协商解决、行业纠纷解决和裁判解决的位阶.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消费者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12315投诉商家会怕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金融消费者保护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新主题
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既是金融监管的应有之义和基础价值,更是后危机时代西方国家金融改革与治理的新主题。在国内,与金融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不匹配。

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
摘要: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化、专业化、复杂化等特性,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使得金融消费者需获得更强的保护措施。本文从委托代理模型。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性质其设计原则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十二五”期间金融法制工作主要任务之一是。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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