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论文范文>材料浏览

关于意思自治论文范文写作 民国初期大理院对意思自治和交往安全之平衡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意思自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民国初期大理院对意思自治和交往安全之平衡,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意思自治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意思自治论文参考文献:

意思自治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查重什么意思论文什么意思参考文献j是什么意思统计源期刊是什么意思

内容摘 要:民国初年,由于民法典一直付阙,而当时能作为司法准据的制定法、习惯法、条理既混乱又不足以构建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民国初期大理院通过判例的形式承担着“创制法律”的职能,在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处理上,大理院并未因瑕疵的存在而一概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是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区分不同的情况,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等,分别赋予不同的效力.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情境下,大理院作为最高的审判机关,通过判例、解释例弥补法律之不足.对于意思表示有瑕疵者分情况处理,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兼顾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持交易安全.

关键词:大理院 判例要旨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自治 交往安全

一、引 言

对于较为理想的法律秩序,弗卢梅曾描述为:“应当以法律行为规则是否为当事人所真正希望的意思自治的结果作为主要标准,来判断是否应当认可基于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仅意思和表示的一致属于意思表示的‘符合自然规律的关系’,而且‘符合自然规律’还包括:基于表示而生效的法律行为规则所包含的意思建立在正确的价值判断之上,且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或欺诈的影响.” 〔1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欲发挥自治的功能,就必须保证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然而,在日常交往中,“不符合自然规律”的个案时有发生,这便是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大类.那么在意思表示瑕疵这种非常态的情形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是忠实于“私人意志”还是“意志的信赖”?这不仅影响到个案中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于法律行为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贯彻私法自治,同时又能保障交往安全均具影响:如认定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得到了贯彻,却牺牲了相对人的信赖,进一步有损于交往安全;如一概认定其有效,则法律行为的自治功能将大打折扣,有违法律行为的初衷.因此,各国在民事立法之时,对于意思表示瑕疵规定了不同的情况,并分别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方式,其目的就是希望平衡私法自治和交往安全之间的关系.

我国自清末就沿袭了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及制度.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总则编中设置了法律行为章,共分为意思表示、契约、 、条件及期限、无效撤销及同意5节92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但该草案未及颁行,清政府即为民国政府所取代,民国政府并未赋予该草案以法律效力.因此,直至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够作为实体法依据的,唯有前清现行律例和其他法令中和国体不相抵触的民事部分,民事法的残缺不全可想而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及其判例要旨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其在行使最高审判权的过程中,“通过民事判例及其要旨汇编来兼行法律创制职能”.〔2 〕申言之,大理院将部分判决著为判例,这些判例或解释了某些现行法的内容,或在现行法外创制了新的民事法律规则,对于各级法院在审理相似案件时均具有拘束力.并且,大理院通过汇编判例要旨的方式,使得这些判例要旨为一般民众所知晓,发挥普遍的法律效力.

如上所述,对于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处理涉及私法自治和交往安全的平衡问题,而民国初期的大理院在《中华民国民法典》颁行之前肩负起了创制法律的职能,那么,大理院如何处理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如何权衡内在的意思和外在的信赖,也是研究中国民法近代化的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二、大理院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从动态而言,意思表示是将内心的意思表示于外的一种过程,此一过程需要借助一定的表达方式,如语言、肢体动作等.这些表达方式本身具有变化性、歧义性,加之当事人对于文字的理解也会受到不同的文化背景及语言程度等的影响,甚至存在有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用不当的词语隐蔽其真实意思的情形,〔3 〕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对人难以从通常文义中寻求真意,这时就需要对该项意思表示作出解释.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就在于:第一,使某些内容不明确的意思表示内容确定化;第二,使内容不完整的具体表意行为内容得到补足;第三,使内容不统一或有矛盾的表意行为内容得以统一.〔4 〕意思表示解释是正确理解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判定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前提,故在研究大理院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前首先明确大理院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大理院顺应了当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潮流,采取了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原则:〔5 〕大理院在二年 〔6 〕上字第八五号民事判决中确认了“审判衙门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虽有种种方法,要当就其表示当时之一切情形为全体之通观,决不能拘泥文字,致失当事人之真意”的判例要旨.在该案件中,被上告人对于上告人负有金钱债务,被上告人已无家产履行债务,于是向上告人请求免除债务,上告人的经理人最终出了一函,称:“据雷君述及翼兄家产已尽嘱情让等为数过巨,碍难允洽等经雷君一再情商等此款虽属巨大,既由雷君以感情关系屡恳免除,张镜洲既勉力遵从,再进言容当设法勉力遵从.” 〔7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容当设法勉力遵从” 〔8 〕能否直接解释为债权人已经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对此,大理院持否定态度,认为不能仅仅从字面意思认为上告人免除了被上告人的债务,而应当结合上下文以及其他来探寻上告人的内心真意,而其真实意思显非免除被上告人的全部债务,而仅仅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予以免除.对此,大理院论证道:“按诉讼通例,审判衙门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虽有种种方法,要当就其表示当时所表现之事实及意思为全体之通观,决不能拘泥于片段之文字任意解说,致失当事人之真意.上告人等和被上告人间,据原审合法认定事实,既无发生免除之特别原因,第就原信而言,其通体语气先示拒绝之意,结尾系以容当设法、勉力遵从一语,是无论以文理或论理解释,均只能认为当事人为有通融*免除若干价额之意思,即当事人所为免除之意思为条件的,即有限制的,并非绝对将全额尽数免除,原审不谙诉讼通例,误予解释,殊非正当.该上告人之免除既有限制的,则其余法律上即应以上告人力能办到者为限度,于该限度内之债权始生丧失之效力,是上告人之所主张不能不认为有理由.” 〔9 〕

结论:关于意思自治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意思自治的基本点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民国初期的工业政策施政纲领与实践
[摘 要]1928年3月,国民政府依据孙中山的建国大纲,设置了工商部,主要掌管工业、商业和劳工等行政事项,在孔祥熙1928-1930年任工商部长。

民国初期瓦窑堡社会(下)
1918年(民国七年)基督教因战争及经费被会长贪污去了,也逐渐缩减,影响所及,学校也改变了。去年两个教员,皆辞去。另聘一吴姓,名秀才,我的伯叔。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适用
摘 要:随着涉外婚姻数目的不断增加,涉外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确定的难度也日益增加,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频繁产生以及各国的具体法律制度不相一致的情况下。

民国初期袁世凯教育法规中体育思想
摘 要:1912—1916年,南京参议院正式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直到袁世凯离开的四年时间里面,其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做出了功不可没的贡。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