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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写作 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公民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5

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公民,本文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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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基于属地主义适用原则,各国刑法着意保护其境域内所有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刻意区分其公民身份.刑法分则第四章题目中出现“公民”字样,与立法者看待自然人诸项权利之视角相对失准有关:人身权利人人皆有且无关国籍,而*权利只能公民享有,所以得用国籍限缩;但37个条文中,只有极少条文虽与此权利有关,但亦非其本身,其他条文均与之无直接关系.无论将“公民”作何种扩大性解释,都不可能包括中国境内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士.第四章题目中“公民”的存在,与刑法属地性机理严重冲突,在学理上两者构成极为显著的悖论,需要司法解释予以缓解.

关键词:刑法属地性 公民无属地性 分则第四章题目 公民指涉不当

引言

“公民”字样出现在我国《刑法》中有14处,8处分布在刑法总则,6处在分则.其中分则第四章有4处,一是其题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二是第251条之“公民之宗教信仰自由”,三是第252条“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四是第253条之一“公民个人信息”.若探讨本章“公民”含义,将题目中的“公民”与其他三个条文中的“公民”分开进行,也许是一种比较适宜的做法.

笔者坚持这种分类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公民”在此四处,均是利益或权利主体之泛称,有共通性.但题目中的“公民”则既指已有“公民”字样的条文,亦指未出现“公民”字样的本章其他条文,因而相对范围较大.二是题目中的“公民”与此三个条文中的“公民”所指有时并非完全一样.如第251条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公民”是否涵盖外国人,或者说还有香港人、台湾人、澳门人;而题目中的“公民”是否指涉后四类人?

尽管本文并不直接作出回答,但毫无疑问,会为此回答设定学理与制度根基,从而进一步明晰第四章题目中“公民”出现的妥当性.

除引言外,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在刑法语境中,公民与属地性关联并不紧密,刑法与属地性则有极其密切的相关性,这两者间会形成学理上、制度上的严重冲突,哪怕实践中并不因此悖论,而不对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及其权益保护提供刑罚手段,情形亦复如此.第二部分则着重论述形成此严重冲突的制度性认识及其来源,公民语境与刑法属地性严重冲突,主要源自对自然人诸项权利认知的视角取舍不当有直接关联.第三部分是结语,阐述此种冲突在制度与学理上的危害,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刑法与人之间的属地联结:中国刑法悖论的形成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刑法调整的对象是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由人来实施并完成的.〔1 〕

不仅如此,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不论其内容如何,都必须发生并完成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地域.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于特定地域的犯罪行为,理当由统辖该地域的刑事法律予以调整,这是刑事管辖权最为古老的国际法原则,也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2 〕也就是说,就一个刑法相对独立的法域区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此法域区与一个国家主权项下的领土范围完全重合)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主体是否具备本法域区法律身份(或者国籍,或者永久居民身份)一律置于该刑法调整框架内,并依其相关规范予以处理.〔3 〕就刑法的调整效力而言,这几乎是其在所有法域内实现其调整机能最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方式.我国刑法第6条,日本刑法第1条,德国刑法第3条等,即是其著例.〔4 〕

当需要以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的法律身份,来确定一个法域内刑法的调整范围时,不得不说,此种情形下的范围确定,相对于犯罪行为地而确定的范围,显得量少而次要,因而只能是补充而辅助的,这就是《刑法》第7条所示情形.它是基于犯罪行为人的公民或永久居民属性,而强调本国公民或本地区永久居民的某些犯罪行为,即使在本国或地区境外发生,本国或地区的刑法依然有适用余地的必要.

与此同时,各国或地区的刑法,还有保障本国公民和本地区居民合法利益,不受任何人(不管源自哪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或地区境外的违法伤害与侵害的制度机能.因而基于保护公民或居民各种法益,需要在刑法属地适用之外,扩展其在海外适用的空间与可能,这就是《刑法》第8条所示情形.它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受害主体与本国或地区间的固定法律联系,而专门设置的保护海外公民或居民的刑法适用规范.但相比于第6条所列情形,它依然只能是作为其补充而从属于该刑法适用的主流.但必须明确的是,受害人的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至关重要.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刑法》第7条与第8条所列情形,即使立法上规定有适用我国刑法的必要,但此种必要至多只是表现为一种可能.因为在规范上,它必须受制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含犯罪结果所在地)所在法域内刑法的属地适用的优先性.这表明,无论哪国或地区的刑法,其属地适用性都是第一优位的.而且在刑法属地适用的框架中,受害人的法律身份,即不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均不重要.

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刑法,就其适用事项与范围而言,属地优先是其规范适用最为主要的表现.在此属地适用的优先结构里,行为人与其他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具有固定联系的法律身份并不重要,甚至于根本不予考虑;除非除此联系之外,还具有某种特殊的法律或职业身份,〔5 〕否则一体适用于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刑法.

这表明,在一国或地区刑法适用最主要的领地里,不论自然人的法律身份是否与本国或地区间具有固定联系,并不影响本国或地区的刑法在其固有领地上的合法使用.就保护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而言,此种类型的刑法适用,也并不因受害人是或不是本国公民或本地区居民,而有所另待.就一个国家的刑法而言,〔6 〕其属地性适用与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公民身份,并无任何意义上的关联性;但是它毕竟要顾虑并涉及其领地范围内全部社会生活及各个层面,那么有些规范即使无需特别突出受害人或施害人的法定与职业等身份,也可通过规范意旨无可争议地断定,必得有某种法定或职业等身份,某些犯罪行为才能得以形成,或者说受害后果才得以产生,且在这样的情形中,必定存在着受害人必须是中国公民这种特殊类型.〔7 〕这样的规范意蕴,不仅仅是出现在刑法总则,而且也应该体现在其分则的各个条文之中.

结论:适合刑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法罪名一览表2017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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