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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路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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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术不端行为之存在不仅对科学研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还严重损害了社会与科学共同体间的利益均衡.本文将以学术不端行为的定性作为逻辑基础,首先对其实然治理现状梳理分析;然后从法的制定和适用、法的实施两个层面,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角度展开应然的具体路径构想,提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社会层面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自律系统等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关键词学术不端 欺诈 法规清理 法律治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定性及其治理的逻辑基础.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篡改和剽窃)是目前国际学界公认的主要欺诈行为,故该行为究其本质是一种违反诚信的科研欺诈行为;它严重背离了科学共同体的公认规则、公共科学道德以及人类探索真理、创造价值的基本道德,故究其根源是一种反道德的行为.

学术不端的欺诈行为的定性决定了其必定要受到国家法律规则体系的规制,同时其反道德行为的定性会让该种行为受制于社会监督体系和人类公认的道德评价标准.因此,对该行为的处理可遵从两条路径:一是以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规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具有软法性质的内部规范调整之,二是从社会层面的道德*规范、社会舆论监督、学术自律系统的重构角度制约之.应以法的适用为主,法的实施为辅,在多方考量下进行法的制定.

二、实然层面现状分析

我国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行政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一是国家各部门颁布的奖励科研成果、技术进步以及评优的条例和规程:二是关于规制科研、新闻出版、教材编写等的行业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教育部门关于学生、教师的纪律规定.下述三个规范最为典型:

1.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委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据该《办法》第4条可知其设定的法律关系仅在国家科学基金项目上展开,并未涉及其他情况下复杂的学术不端行为种类.第5条规定了对个人及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在第四章中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分别对项目申请者、项目承担者、项目评议者、评审者及项目依托单位的相应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均未涉及刑事处罚指引.

2.2006年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為处理办法》

其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可操作性不强.该办法第4、7、8、9条中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设定了多个调查主体:包括科技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该规章既未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调查主体,亦未指明上述多个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它们的并存很可能引致实践中的“一事多罚”或处理意见不一致等状况.第20条虽未能明确调查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以及调查机构和专家组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中提出的“专家组”概念可以保留并改进.

3.2009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此通知将调查处理权授予给高校行使:第2条确认高校是查处学术不端的直接责任人,第3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是高校处理学术不端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该通知还初步完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与劳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对接.其中第4条的规定为不同性质和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设定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司法治理等不同法律指引.

(二)刑事法律规范

我国刑法尚未对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以直接罪名.有些部门曾制定过关乎学术*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中并未对学术不端规定具体刑事责任.如2004年科技部与卫生部公布的《人胚胎细胞研究*指导原则》等.

值得关注的是《科技进步法》第73条,该条的准用性规定为依法追究学术不端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民事法律规范

以民事法律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切入.在各类基金项目中,国家机关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的委托合同通常具有行政合同性质.受托方以不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科研工作,属履行不适格,委托方可依《合同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基于国家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委托方还可要求受托方承担返还资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8条对侵犯他人各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行为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著作权法》第47条也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类似的民事责任.上述两法中都只是对剽窃这种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

(四)内部规范

主要指各高校或科研机构内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可以对学术不端人员做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职、开除等处分.这种内部规章责任或纪律制裁不具对外效力.

综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状况,在立法上缺乏体系一致的效力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适用较多的规章和政策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矛盾,难以调和现有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司法和执法过程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依据,更遑论一般性规范体系和合法合理的规制过程的形成.现有规定和政策的局限性使得法的适用和实施难以为继.

三、应然层面路径构想

首先进行法规清理,将大量立法技术不高、相互冲突的低层级规范性文件废除,改变当前不同部门分散立法的局面.其次,应提升法的效力位阶,在效率和资源兼顾的合理范围内将有价值的制度设定引入正式立法.最后,让整个法的制定、适用、实施过程协同作用.

(一)立法和司法层面

1.刑事方面

首先,只有严重违反科研*(包括涉及人的科研过程中的反*行为,及不涉人的其他生物研究中的反*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一是骗取研究经费数额巨大,二是骗取科研奖励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才适用刑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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