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论文范文>材料浏览

关于证据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刑事笔录类证据适用和规范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证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2

论我国刑事笔录类证据适用和规范,本论文可用于证据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证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机械类杂志医药类期刊国家级教育类期刊交通类期刊

摘 要 刑事笔录类证据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调查取证时依法定程序所作的一种记录,强调及时性、客观性、合法性.笔录类证据能补强其他证据,帮助发现案件事实;又能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由于诉讼结构不平衡,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原因,实践中笔录类证据被大量采用.限制笔录类证据的过量适用,确保笔录类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既要规范笔录类证据的制作又要规范笔录类证据的适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笔录类 证据 适用 规范

作者简介:狄振华,青岛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40

一、 刑事笔录类证据的适用

(一)刑事笔录类证据的适用现状

1.笔录类证据普遍存在

笔录类证据几乎存在于所有公诉案件及判决书中,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也多以笔录的形式在法庭上公示,特别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2.言词证据日益笔录化

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其他证据也多以笔录的形式出现.诸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日益笔录化,使得法庭审理形成了“笔录裁判”的模式,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

3.实物证据的“替代品”大量出现

物证常常以勘验、检查笔录或扣押物品清单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物品清单、照片等作为物证的“替代品”大量出现,是笔录类证据过量适用的又一体现.

(二)刑事笔录类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不利于審判人员准确审查*据的真实可靠性.

高破案率的指标追求导致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时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不当侦查行为及不规范记录行为,使得笔录类证据有失客观性,有些甚至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官对笔录类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较为困难,除较为明显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外,一般予以采纳.

2.难以进行交叉询问,不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控辩双方对对方举出的证据提出质询,进行交叉询问,是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必备条件.笔录类证据主要由公诉机关提供,公诉机关一般当庭宣读笔录类证据,制作笔录的主体并不出庭,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真实合法和否无从质疑,以致辩方不能进行交叉询问,也难以进行其他质证活动.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询权,使得审判程序更加不公平.

3.笔录类证据证明力具有事先预判性,庭审过程趋于形式化

笔录类证据证明力由法官自由裁量.笔录类证据因其制作主体的特殊性而具有天然优势,法官对公诉机关制作的笔录类证据,一般带有一定的主观偏向,在当事人言词自愿性上审查较少,而对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积极认可.笔录类证据被大量采用,认证环节较为简单,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环节趋于形式化.

4.不利于陈述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取证程序的规定较为缺乏.侦查机关为搜索证据,可能会采取不当侦查行为,严重者甚至采取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证据资格审查机制较为模糊,实践中仍有诸多漏洞.

(三)原因分析

1.司法制度层面

一方面是由于“精密侦查”的延伸.现行的侦查活动是以讯问被告人为中心详细收集定罪量刑证据材料的过程,可被称作“精密侦查”. 一方面,辩护人无法介入取证活动,不能对被告人供述的是否自愿提供有力证据;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的笔录证据高度认可,二者相互结合,使大量笔录证据进入法院的视线.另一方面在于诉讼结构不平衡,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如果公诉机关不安排证人出庭,仅宣读询问证人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的情况下,由于辩护人未参和侦查活动,对该笔录类证据是否合法很难提出强有力的质疑,同时法官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般认定其真实、合法,对笔录类证据的制作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审查.

2.法律机制层面

首先,证据规定不完善.我国尚未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不完善,导致笔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其次,配套规定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出庭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保障措施较少且仅针对特定犯罪,证人的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证人出庭率低问题难以解决.非必要情况下公诉机关仅当庭宣读证人证言而不安排证人出庭,致使辩护方无法进行交叉询问.证据是否客观合法难以确定.

3.具体操作层面

第一,笔录类证据适用简便.笔录类证据因其具有固定、简便的特点,可以缓解办案压力,降低办案成本,在实践中被大量采用.

第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证据资格审查机制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规定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同时辩护律师很难介入侦查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规范刑事笔录类证据的建议

(一)规范刑事笔录类证据的制作

1.完善笔录制作的法律法规

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程序和流程作出统一而具体的规定,形成内部约束机制,使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又能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形的发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笔录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笔录类证据的取证规则和认证规则.规定被辨认对象的最低数量要求,例如 机关侦查的案件要求辨认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就只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证据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证据英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
摘 要: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证据规则。

刑事错案角度证据合法性
摘 要: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近年因证据因素而导致刑事错案的现象,引起关注。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重口供、轻证据”的执法弊端。本文从。

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完善
摘 要:特定情形下的证人作证特免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己罪、维护特定社会关系、保护人权等思想在诉讼中的重要体现,也是诉讼民主化、文明化的必然要求。追。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摘 要: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在强制证人出。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