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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通运输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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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关于交通运输行业挂靠经营如何适用“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一直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比较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文章结合山西岚县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实际,从交通运输行业挂靠经营情况、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有效防范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涉税风险的相应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 挂靠经营 涉税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157-02

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以来,交通运输业的经营方式多样,特别是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方式纳入增值税链条管理后,因其组织结构松散、经营收入难以统一核算等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 专用 ,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关于增值税专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可能“票”“货”“款”并非一致,涉嫌虚 专用 .挂靠企业需要基层国税部门认真思考、研究和应对.对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税收管理谈几点思考.

一、山西岚县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情况分析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和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常见模式为挂靠人利用所挂靠的企业、组织等经济主体身份,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和经济利益,挂靠经营企业则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获取利润.通过挂靠经营,挂靠人可以统一获取货物运输经营合同和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的资格,可以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从山西岚县来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地税局移交国税局管理的挂靠经营企业有3户,全部为交通运输行业.具体为岚县国盛运输有限公司2012年运输收入1614.19万元;岚县金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12年运输收入726.6万元;岚县国通运输队2012年运输收入562.54万元.由于以上3户企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均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领购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经过实地调查,3户企业挂靠经营模式为:挂靠人车辆不过户到公司名下,产权归个人所有,统一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签订合同后,公司把挂靠人车辆进行编号,按顺序完成运输业务.运输业务完成后,以公司名义统一结算运费、代 ,扣除税费后再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抽取管理费用,余下收入按挂靠车辆实际发生运输业务计算,返还车主个人.

二、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1.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存在的风险.“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税源管理部门对挂靠经营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大多数挂靠人只将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经营收入不统一纳入挂靠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导致挂靠经营企业无法掌控挂靠人的经营收入,企业总营业收入难以确定.同时,企业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人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如果按照规定对挂靠企业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税负将会大幅增加.

2.纳税主体确认方面存在的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同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挂靠经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挂靠经营企业为纳税人.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人财务进行全面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挂靠经营企业,能否真正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真正成为纳税人,没有具体明确.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虚开的风险.未实行“营改增”前,挂靠企业均以交通运输业开具货运 ,按3%缴纳营业税,同时加强源泉管控,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货运 虚开的风险.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 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专用 .如果挂靠经营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人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人*专用 ,有可能成为“开票公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 使用相关规定不一致,也和“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有可能存在虚 专用 风险.

4.挂靠经营进项税额难以扣除的风险.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方式,貌似挂靠双方是一个共同体,但在实际中挂靠经营企业对挂靠人的管理比较松散的,挂靠方实际处于个体经营状况,挂靠经营企业仅仅收取挂靠管理费,货运服务收入和成本不配比.如果挂靠经营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则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成本并非是挂靠企业负担,成本无法入账,一般纳税人并不能代 专用 ,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挂靠经营必须将挂靠人经营收支全部纳入挂靠经营企业的财务核算,并且利益分配以挂靠经营企业的利润为基础.只有这样整个挂靠经营企业相应进项税额才能得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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