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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文写作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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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成本过高时,为平衡双方利益,违约方也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此观点并未将解除权视为违约方应有之权利,而在双方利益无法平衡时的无奈之举.然本文认为,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所欲探求的并非否决某一方的解除权,而是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基,探究解除权行使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及平衡方式.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探讨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基本理论,认为法院应当建立以重新交涉权为核心的前置程序,由违约方对解除合同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并以解除合同的时间点计算违约方所应付赔偿责任,使守约方合法利益不会减少,最终让合同双方得以妥善处理解除事宜.

关键词 违约方 合同解除权 诚实信用原则 重新交涉权

作者简介:林玮,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06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内涵

(一)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学术争鸣

违约方对合同履行有过错,且往往有悖于守约方的利益,故常被认为不得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更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的救济性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减少自身所应承担的义务,及时止损.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中的当事人一方,仅指守约方,因若行为人已达成该条(3)、(4)款的规定 ,唯有一种现实结果,即违约.因此,条款中的当事人一方,实质上便是指违约方,相对的,条款中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即非违约方.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94条并释明当事人有且仅指守约方,因此违约方没有丧失解除权.本文认为,解除合同仅仅是一种止损行为,违约方的过错与其是否可以行使此类减损行为并无关联.

(二)基于意思自治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笔者认为解除权系意思自治的结果,与当事人是否违约无关联.合同的本质在于自由创设权利义务并使双方得以遵循之,在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体制上,合同系法律行为类型之一.因此,订立合同之自由,还原于法律行为的层面,即是所谓之法律行为自由.足见,法律行为(合同)苟有所谓自由,必须意思表示有其自由,而且其最终据点必须(效果)意思自由.由此而言,只要合同得以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效果也必然蕴藏其中,换言之,双方当事人也得基于意思自治,就是否解除合同表达其意思.违约方附有解除權,系基于私法意思自治的根本性权利.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意义

但若当事人一方如仅依意思自治便得对合同行使解除权,将会使得契约精神荡然无存,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创设权利义务使得双方得以遵守,更简而言之,订立合同之目的往往在于求一个“稳”字.如果解除权的行使如此简单,合同最基本的履行都没有了保障,契约制度的意义便无从谈起.

违约或守约并非解除权产生的法律要素,解除权的存在亦与违约与否无直接关联,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固有的权利,但此项权利的行使,却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合同目的实现的稳定性.如何平衡解除权行使的“度”,便是违约方解除权法律内涵的核心探讨要点.

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解除权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系在具体的债之关系中,依公平正义的理念,平衡及妥善处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在此基础上,诚实信用已非单纯内心的诚实与公平,而是客观的具体衡量,且属于客观之规范,不能流于完全放任于主观价值判断.因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之弹力伸缩,随时代的变化,赋与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得以大量减轻法律机械固定有伤正义体现的弊端,不仅缓和法律规定的僵化,增益法律制度的内容,对于具体案件妥当性的实现,尤有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平交易、安定性、法律适用一致性的统一,离不开对合同风险的反复考量.由此等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作为司法机关释法之法律基础、私法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上之抗辩基础,及作为私人合同关系中重新分配风险之法律上基础等三功能.但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新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担风险的依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较少.

笔者认为,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过程,旨在重新分配风险,而其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应得到支持,核心在于其对风险的重新分配是否合理.

三、结合司法实践对违约方解除权行使的探究

(一)司法实践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被认为是当前可明确确定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司法实践依据,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同.司法实践进一步确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时,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否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但在评价违约方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个案色彩明显,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法院在判决时,则以《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作为判断依据,以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中风险重新分配的体现,笔者亦将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建议.

(二)对规范违约方解除权司法评价的建议

如前所述,本文认为判断违约方行使解除权是否得以支持的原因在于其对风险的重新分配是否合理.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未明确表态,而是通过个案的形式进行判断,而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效率违约理论.但单纯的个案实在不具有可预测性,这使得合同双方难以高效的、恰如其分的去行使进而磋商权利义务.法院是否得以依据一定的制度设计,从而使得对风险分配是否合理具有可预测性?笔者据此从前置程序、举证责任、赔偿责任是三个方面给出意见.

结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分析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商法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一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将其应用于民商法中,能够。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其完善路径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十分明显,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会增加民商活动的风险性,所以需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以提升市场。

论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述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商法、经济法不断地制定、修缮并将诚实守信原则也纳入其中,使得民法、商法,经济法在实行的时候可以统筹兼顾自身与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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