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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改革论文范文写作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司法改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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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去行政化”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中最直接的体现,本文运用实证、比较、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法律分析方法就风险和制度构建进行探析,以期为新时期司法改革和社会共识感提供理论支持.

一、风险隐患分析及防范

改革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应深入分析改革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前作好预防风险,才能确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取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预期效果.

(一)司法障碍风险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涉人财物统管方面的规定.司法改革制度,将面临与刚性效力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及其有关法规不能与其冲突.

(二)行政化强化的风险

在人财物统管制度下,省级司法机关除了要加强司法业务监督,还要加强司法行政的管理,保障下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判职权隶属司法权,是独立、中立以及被动的.司法性质管理是行政权,通过上级领导下级的模式形成由上而下的领导权力.如果想把两种权力融合,采用高效的方式处理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可能会违背初衷.当下的司法行政化根源就是由此引发的.

省级司法机关很可能因为实施人财物的统管制度后,拥有更大的控制权.权力扩张的后果就是导致权力的滥用.尽量根除司法行政化的历史陋习,采取“去行政化”改革措施,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稳定良好.

(三)“省级”地方化的强化的风险

司机经费的供给及人事制度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未完全明确,这两项关乎司法人员的升迁和待遇仍掌握在省级地方手上,省级党政对于司法有关把控仍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如何维护司法的公正还需进一步进行探索.人财物统管后,极有可能弱化市县级,增加省级地方的强化风险,如果预防省级地方强化是难题

(四)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问题

在人财物统管制度当中,对于人事任免的范围具体定义有待进一步明晰,人事任免具体是什么,是直接任免领导的职位,还是包括全部的司法人员呢?人事任免全部集中到省级人大,操作上的可行性必不可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一般是10天左右,由省级人大对全省司法人员总数的职位选定不科学.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包括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34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65个县、7个自治县,总共大约260多个司法机关,如果260多个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免全部由省人大进行任免,后果必将十分混乱.

财务方面更加不可小觑,每个省份经济水平的高低不同,省内因其地理环境等各方发展更加不能同一而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司法人员的待遇及司法经费都呈现出差异.如果统一管理,对省内发达地区并不公平,还要考虑到司法人员的收入都以办案收入弥补,统一管理在实行上有一定问题,还要考虑到法院、检察院对于编外人员的薪酬补贴.如何进行收入分配也是影响制度发展的原因.

二、配套措施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第三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意见》对制度改革的框架进行了明确.人事任免方面以省一级设立遴选委员会,检察官法官由省级进行遴选任免,建立省级提名、任免机制.财务制度方面以省一级进行统一管理.

(一)省级统管不是垂直管理

有些媒体因缺乏对制度本质的清晰认识,在宣传中将人财物统管报道为“司法垂直管理”,这种理解方式是错误的.其一,人财物统管是司法改革的制度问题,并不是管理的问题,这种表达语言表达的主语、谓语语序方面有所颠倒.“司法垂直管理”的意思偏向于管理,此制度不是管理制度,而且其内部的行政事务.其二,我国是单一制,垂直管理的权限应当属于,省级乃至地方没有垂直管理的权限,仅仅只能在国际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所以“司法垂直管理”是错误的表述.

(二)省级统管的模式

正确运行实施人财物统管必须要认清楚制度的本质内容和基本模式.对于人财物统管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分别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省级党委、人大拥有统筹决策权,省级司法机关拥有日常管理权,建立人大、司法机关协同管理机制.如何让司法独立、公正,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是改革的目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势必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司法行政化就会导致腐败,干扰司法.协同机制同样也不能保证司法的独立.

三、人财物统管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任免设计程序

建立统一管理的制度需要合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候选人的提名还有任免的权力.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由哪一级人大委员会任免.改变如今的任免权会触犯哪些宪法的问题.最好的方案并不能通过修改宪法去处理.所以,同级人大的任免需要保留,并且寻找其他方案.

在现实中,所属地方的党委和党组可以一起决定院长的提名权,地方党委比党组的决定权大,这直接导致党委能够控制司法人事权.所以,省级党委可以决定人事提名权再加上地方人大和常委任免.

有一些人认为,让省级党委决定整个省检察官和法官的提名权,这个提案涉及的人太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省级统管要对更高一级的司法官员进行提名的建议.在上海的方案里面,有提出“一起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还要设置筛选,惩罚的机构,可以给惩戒的司法官员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有专业性.筛选委员会可以得到很多不错的专业人士.

(二)司法人员的精英化管理

如今,我们的国家拥有很多的法官和检察官.因为地区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差异,他们的素质有的高有的低,对于他们的招录、培养和任用的方式,都不是专业的.这样就无法将司法人员进行精英化的管理.所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就提到要将司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变的适合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将司法队伍变的更加职业化、精英化.

当前试点进行的上海的“员额制”改革就是把司法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官检察官,占33%,第二类是司法辅助人员,占52%,第三类是行政管理人员,占15%.可以看出,各个效能结合起来,能表现公平和效率.全国各地区试点都在稳进实行,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重庆、宁夏、贵州、云南被列入第二批试点省份.对于“员额制”的比例问题,要综合各种因素.

四、省级统管的财政保障制度

(一)确保独立的司法预算

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司法预算可不可以单独出来,有没有包含在政府的预算里面;2、到底是由司法机关来制订司法预算还是行政机关;3、司法预算会不会被审批的机关减掉一部分.这三点能够体现司法预算是否独立.现在的财政预算制度一定会被司法财政的省级统管给改变.各个法院和检察院应当自己制定自己的预算,因为是直接使用者,所有能够变的更加适合自己.但是还是要建立监督机制,对各级法院的财政预算进行监督,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正.最后省财物部门汇总,现在的问题就是,省财物部门可不可以对预算进行削减,当他们发现预算编制不合理的时候.如果可以,那么行政机关就影响了司法预算,这样司法预算就不能独立.如果不能,那么连提出意见都不行,也不行.要保证司法预算独立就需要财政部门提出适当的修改然后向省级人大审批.

(二)司法经费的保障

我们国家的省级财政保障标准要相对的统一,需要确保司法机关在合理范围内的费用.然后,我们国家还有讲办案收入的一部分当作办案经费,尤其是在有些地方這个办案收入在办案经费里面占了很大比重.在省级统管经费以后,要保证统管后的待遇不会比以前低,对于办案经费的制度,能废除就一定要废除,就算不能,也要有个标准.对于收入水平,最好是提高低收入地区的待遇,不改变高收入地区的待遇.还要解决司法人员的各种生活问题,比如家属就业,子女上学,医疗等.

将司法权的配置和模式达到最优化是司法改革的本质,其目的就是让司法权在改革中得到体现.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就必须守住这道防线.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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