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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集体合同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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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体合同立法是中国在新主义革命时期的重要法律实践之一.大革命时期工人运动纲领明确提出团体契约权;土地革命时期,集体合同首次出现在苏维埃政权的立法之中;抗日战争时期首次出现了集体合同的单行立法;解放战争时期集体合同立法贯彻着“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中国的这些法律实践对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有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集体合同;团体契约;劳动立法;劳资两利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35—03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劳动法领域内合同制度的两大基石.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已顺利出台,《集体合同法》也即将制定.《集体合同法》应该尽快纳入立法议程,以健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在新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曾经制定了许多集体合同法律法规,以保障工人阶级利益.中国的这些法律实践可以为即将制定的《集体合同法》提供历史借鉴.

一、集体合同首次立法

(一)1931年《劳动法》的规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各地方工农兵苏维埃政府通过的劳动法也有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例如,1931年11月18日,万载县苏维埃政府印发的《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第37条规定,雇用工人须经过工会或工作介绍,并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劳动部以及地方苏维埃政权还通过执行劳动法的决议案,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规定.临时政府劳动部训令明确指出,雇主请工人要订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1932年8月1日,湘赣省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劳动法执行条例的决议指出,工厂、作坊与店铺等企业工人,由工会代表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及工人自己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工资.1933年4月24日,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实行劳动法令决议案指出,各级劳动部要积极领导在业工人、雇农、牧童等,实行与雇主资本家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保障工人、雇农、青工的利益和劳动法令的实行.然而,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劳动法暴露了许多问题,许多方面不适合根据地的经济环境.

(二)1933年《劳动法》的规定

鉴于1931年《劳动法》存在的问题,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重新起草劳动法.1933年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涉及集体合同的条文共计八条.与1931年劳动法相比,新劳动法对集体合同的规定较为全面.第一,集体合同签订主体,一方为代表工人及职员的职工会,一方为雇主.职工联合会及其所属各分会可以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各企业、各机关的管理部以及各私人雇主签订集体合同.第二,集体合同的内容.该劳动法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首先概括性地指出集体合同主要用来规定各企业、各机关、各商店中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雇佣条件,然后列举了集体合同应包含的内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额外工作,应给额外工资的数量;以物品代替工资的数额及物品计算的办法;按件计算工资工作的工价;包工工资的办法及包工工资的支付办法.第三,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内各条款对于在各该企业或机关商店内的全体工作人员,不论他是否为缔结合同之职工会的会员,均适用.对于拥有开除与录用工人权力的管理人不适用集体合同.第四,集体合同的形式与生效.集体合同为书面合同,并须在劳动部所属的机关登记.在未登记的集体合同不得作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以现行劳动法令为依据处理.

同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对于违反劳动法令和集体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凡私人雇主及国有或合作社企业之管理人违反已在当地劳动部登记的与职工会订立的集体合同,以违反劳动法论罪.1932年冬至1933年1月,刘少奇和陈云进入苏区工作,分别担任全国总工会委员长和党团书记.他们针对根据地在贯彻劳动法、实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纠正“左”倾错误的措施.

二、首部集体合同单行法的颁布

抗日战争时期,没有就集体合同问题制定统一的劳动法,但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先后制定了一些规范集体合同的法律.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最具代表性.

1940年11月1日,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发布《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该准则共分为总则、工作时间及例假、工资、学徒、职员、待遇、附则共计7章48条.该暂行准则作为中国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的第一个集体合同单行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工作时间及例假.准则规定,每日工作八小时.日夜轮班者,每一周或四周更换一次.夜班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限.未满十六岁之童工及孕妇、哺乳妇禁止做夜工.第二,关于劳动报酬.暂行准则规定,工人最低工资十六元,最高工资不得超过四十元,伙食衣服在内.估价委员会除了临时估价之外,规定六个月集体估价一次.厂方如因原料缺乏而致停工者,工资照发,但厂方得另行分配工人以其他适当之工作.第三,关于学徒.暂行准则规定,学徒之学习期限,暂定为一年至二年,每半年为一期.学徒之津贴,初期至少一元,以后每期增加五角,如用工资制,则不得超过津贴的总和,但得按技术进步速度之快慢,或缩短或延长之,每期升级及毕业,则经过规定之技术测验规定之.学徒领津贴者,其待遇与机关部队工作人员同.第四,关于职员.暂行准则规定,工厂职员原则上按照机关部队办法待遇.由工人提升职员者,仍照其原来工资支给.第五,关于工人的待遇.暂行准则用19个条款详细地规定了工人的待遇.厂方应按工人职员全部货币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津贴工会,作为文化教育用费及工会办公费.在工作时间内,工人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重要会议,经由“三人团”准许后,在开会时间内之工资照发.厂方如解雇工人或学徒,须在十天前通知工会,以便提出意见.如工会同意解雇,应由厂方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雇金.女工分娩前后给假两个半月,工资照发.工人或学徒因病医治或住院者,医药费概由厂方负责.

结论:关于对写作集体合同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集体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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