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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审查起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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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证据规范体系.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吸收了《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合理内容,形成了颇具我国刑事司法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方面的粗疏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等因素,给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运用该规则带来了较大挑战.公诉部门如何更好地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彰显刑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将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诉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范围;刑讯逼供;二次自白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5-0042-05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可以说,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证据博弈的过程,故而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也体现着一个国家 法治发展的程度.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颇具我国刑事司法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应用存在的一些困境作出评析,并通过评析引出这些方面给公诉部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提出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如何更好地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执法办案质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违法的手段即非法行为收集的证据,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得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和刑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责任主体、排除程序的启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证明标准,以及排除程序的设置等一系列规制体系的统称.而对于公诉环节来说,实质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涉及的是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则,起源于美国1914年Weeks v.U.S一案,① 后来该规则逐渐为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并形成了多种模式,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项反映程序公平正义的规则已被世界很多国家所认可的事实.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8年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即“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认、吸收、完善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至基本法律层级,主要涉及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排除阶段、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排除程序等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无疑标志着我国刑事程序性审查时代的到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适用范围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应当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由此衍生的“毒树之果”(指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及由此获得的第二手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早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②中已经明确规定,但是鉴于各种原因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实施效果也不明显.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相关的内容,对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应当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的是“强制排除”规则,即只要是侦查人员采取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而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论证据的种类如何、表现形式如何、证据本身真实和否等,一律予以排除;而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的是“裁量排除”规则,[1]35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技术上的违法行为、程序瑕疵等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而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考虑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经过补证或者合理解释以及利益权衡,综合决定是否予以排除.而法条对于“毒树之果”是否适用排除规则,在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体现.

笔者认为该区别对待在现有社会法制背景下是符合我国司法实际需要的.因为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受取证手段的影响较大,若侦查机关采用非法行为迫使被讯问(询问)者违背自己的意愿做出口供(证言),不仅严重侵害了被讯问者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而且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相违背,故“非法言词证据”无论内容真假都应绝对排除.

相对于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要复杂得多.物证、书证本身是客观性证据,稳定性比较强,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会影响证据本身的可信度,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裁量采纳”.另外,很多物证、书证具有唯一性或不可再生性,一旦被排除就不可能再次取得,从而严重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继而放纵犯罪,不利于维护“法益”秩序和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应当允许侦查人员依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排除.

需要注意:一方面,我们要正确界定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排除”在手段适用上所作的限制.因为根据该规定,如果一旦启用排除规则,意味着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将会被无条件排除,公诉方也就失去了对该证据的补救机会.另一方面,在适用“裁量排除”规则的场合,公诉部门要进行“利益权衡”,从侦查人员违法情节的严重性、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利益的侵害程度、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重新发现证据的可行性等方面综合权量后再决定是否要排除.

结论:适合审查起诉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审查起诉阶段多久开庭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中运用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关规则以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也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试点,但由于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主要问题和完善
摘要:不论是之前发生的陈满案件还是“呼格”案件,这些都只是我国众多冤假错案中的一小部分,它们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深厚的制度障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现状和原因分析
摘 要:2012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至今该规则在实践中业已实行四年许,然而,从已有的判决看该规则却几近成为一条“死”。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然而虽然在最终确立了,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却不尽人意,其中有许多深刻的社会原因,笔者试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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