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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论文范文写作 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贪污贿赂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9

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完善,这篇贪污贿赂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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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行贿罪的罪名体系,修正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后恢复条款,严格限制细化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款,这些修改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但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仍然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在扩大贿赂对象的范围、分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5)04-0067-0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将*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时代背景下,201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九(草案)》对腐败犯罪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为新形势下我国惩治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过,虽然近年刑法不断修改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但是其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完善的空间.本文将以《修九(草案)》为基点,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以期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提供参考.

一、《修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正

《修九(草案)》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行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条款的增设和行贿罪从宽处罚措施的调整,这些修改为惩治腐败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行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

受贿罪和行贿罪为对向犯罪,现行刑法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对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行贿行为却未规定为犯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不利于我国*败工作的顺利开展.鉴此,《修九(草案)》第40条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和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和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规定严密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是刑法对于和受贿罪相对应的行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

(二)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对贪污罪、受贿罪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法定刑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这一规定突显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严厉惩治的态度.《修九(草案)》拟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全面系统的修改,取消了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的规定,以概括性数额的形式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较重的三种情况以及上述三种情况所对应的三档刑罚,保留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条款.在此基础上,将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的排列顺序按照从轻至重的顺序进行了调整.作出上述修改的理由在于:具体数额的限定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能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修改后的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为科学、合理,符合社会发展和刑法适应性的要求.

此外,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介绍贿赂罪,现行刑法仅对行贿罪一罪规定了没收财产的选处制财产刑,对于对单位行贿罪中仅规定了对犯罪单位的罚金刑.作为贪利性犯罪,刑法非常有必要增设或者加重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在人身自由以及经济上给予行贿人双重处罚[1].《修九(草案)》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介绍贿赂罪增设了并处制的罚金刑,进一步完善了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加重了刑法对于行贿犯罪刑罚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三)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条款的增设和行贿罪从宽处罚措施的调整

现行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从宽处罚,仅规定了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予以退赃的一种情况.《修九(草案)》从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出发,调整增加规定了贪污受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条款.即:“行为人犯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从而避免和减少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根据罪行的轻重,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将司法实践中一些酌定的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目的在于及时侦破贪污受贿案件,减少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390条规定了“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罚条款.《修九(草案)》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进一步细化了行贿罪从宽处罚条款的适用条件,即对于行贿罪,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免除处罚的仅限于犯罪较轻、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或者存在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行贿行为的惩治范围,明晰了行贿行为从宽处罚条款的适用原则,收紧了法官对行贿行为从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加大了对行贿人刑事惩罚的力度.

二、《修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修正之评析

(一)完善了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

《修九(草案)》增设行贿犯罪的新罪名,完善了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严密了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是我国作为《联合国*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积极履行缔约国义务的体现.

第一,从刑法立法论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受贿和行贿行为之间存在对合关系,基于此,受贿罪和行贿罪往往构成对向犯.从目前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来看,刑法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些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好地起到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作用.那么,在刑法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放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这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和普通的行贿罪相同,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了侵犯,如果放任这种行为,既有失刑法的公正性,又不能有效地惩治腐败犯罪,必将影响刑罚预防功能的实现,所以理应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立法之中.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贪污贿赂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两高关于贪贿司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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