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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检察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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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检察监督制度主要是检察机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现阶段主要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本文主要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在开篇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内涵、历程沿革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从内容上和实践上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准确定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帮助,为促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方媛,湖南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5

一、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内涵

所谓检察监督简单来说就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包括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进行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同时又必须要遵循程序要求,因此从性质上具有专门性和程序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则是包括立法和司法在内的制度体系,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都将监督职能关注在了刑事法律监督方面,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相比之下较为简陋.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历程沿革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借鉴而来的,有研究表示最早起源于清代末期,包括在民国期间也有相关制度建设,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现代意义的民事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这是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基础和依据,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到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原来的原则性基础上,细化了检察监督的方式以及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行性依据,进入新世纪后2007年和2012年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不断对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使检察监督制度落实也有了更加清晰的准则和依据.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1.民事抗诉

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抗诉,主要针对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因此也可以具体来说是审判监督.民事抗诉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也占有着重要地位,作为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时,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异议,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单方免启动民事抗诉来实现其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维护的不仅仅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2.检察建议

由于民事抗诉方式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少见,为了实现检察监督,履行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就在实践中探索尝试出了检察建议的方式,即对民事诉讼中妨碍检察的不当以及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向相关主体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内容包括要求特定对象纠正、改进不当或不合法行为,还包括提出如何處理的意见.在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修订中已经被正式纳入民事诉讼法规范当中,有了立法依据后,当前在实践中检察建议已经越来越普遍,已经成为了提起民事抗诉前的前置性手段,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除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检察监督还有检察意见、执行和解监督等方式,但并不是立法明确的检察监督方式,在实践中也并不经常被使用.

(二)新时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运行

民事检察监督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属于起步较晚的,尤其是与刑事检察监督相比在运行时间、运行程序、运行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滞后性,从整体来看,在民事领域检察监督还是相对薄弱.近年来立法和司法都开始关注民事检察监督,特别是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定了许多细则,也使民事检察监督运行了起来,并取得了一定成就,首先,民事检察监督出现了新的发展势头,包括提出民事抗诉案件、执行监督案件数量都有所增加;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在程序上也越来越规范,这是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来提高监督效果的公平正义性.

三、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

民事领域诉讼案件量大,案件复杂,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由于先天不足长期以来在制度上都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起民事检察监督主体范围狭窄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上文分析了民事监督的方式,两种监督方式对应的主体并不完全一致.

首先,能够提起民事抗诉的主体,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数量最多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只有一个,相对应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数量也并不多,关键还在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其自身检察业务,同时还要对下级多地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可谓是压力巨大,此外,在案件情况了解上也是基层检察院对基层法院最为便利,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也存在实际上的一些困难,这些困难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能力和效率受到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提起民事抗诉案件较少的主要原因.

其次,能够提起检察建议的主体就包含了基层人民检察院,但是由于检察建议在效力上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监督力度存在欠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方面落实的较好.

(二)事后监督方式的有效性不足

无论是提起民事抗诉还是提出检察建议,都针对的是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裁决,属于事后监督,只能算是一种补救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在效果上存在着缺陷,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有些损害已经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事后监督的方式也使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处于被动,因为只能针对生效的裁决,所以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的不适当、违法行为以及程序上违法行为都不能及时发现并提出监督,而是在生效裁判中去发现线索,有时还会因为调查困难导致拖延时间过长,对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利益保障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这两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民事检察监督需要了.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检察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检察蓝是什么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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