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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明标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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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事判决中“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互相混搭使用,衍生多种证明标准,而且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被引入到民事诉讼中后,也产生了混同民刑责任等弊端.笔者认为“内心确信”可理解为具备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心证程度的代称,此时内心确信可以和其他三种证明标准混搭使用,但其他三种证明标准之间互相不能混搭使用;二是内心确信是作为一项独立具体的证明标准,此时这四种证明标准都不能互相混搭使用.内心确信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明标准时,在定位上,可将其定位为比高度盖然性要求更高的一项证明标准,它不仅要求具备外部的、客观的高度盖然性,而且要求法官主观上对事實有较高的相信度.在民事诉讼中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代替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避开民刑证明标准的混用.如此,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上可理解为: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三层.

关键词:证据优势;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920.5;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01-05

作者简介:刘美婷(1993-),女,汉族,广东梅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引言

在法院的判决中,可以发现涉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时,“证据优势(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据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等词语常常都被称为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相互混搭使用,如:

“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明标准,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杂志和网络页面的内容系浙江南瑞公司提供.”①

“而原审依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及民诉法解释第90条之规定,无视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采用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来衡量本案的证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当的,对申请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②

“但该举证是否能达到足够、充分且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还应视对方后面举证情况而定.”③

“故依据证据优势规则,洪得成、玄在顺已向崔顺辉给付完毕房款的抗辩理由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④

“就其他还款,郑斌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可互为补强证据,无法使法官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程度,仍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运用优势证据原则,依据高度盖然性法则,原审法院从法律事实上判断,郑斌尚欠款为46万元.”⑤

“本院按照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审核认定原则,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既然货物装车属于被告新齐公司的义务,那么确认原告协助装车的行为就属于帮工行为.”⑥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明标准具有多样性,并且出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本文将探析这些证明标准能否同时混搭使用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使用的四种证明标准

(一)高度盖然性和证据优势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⑦的规定说明“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得到确认.⑧高度盖然性指“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在缺乏证据支持时可以忽略不计),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⑨尽管有学者质疑这种将证明标准以证据证明力比较的方式来表达的合适性,如,认为英美证据法上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是主张事实为真的盖然性较事实为伪的盖然性高,而不是原告证据较被告证据具有优势.即使一方证据较另一方证据具有优势,也可能待证事实为真的可能性仍然很小.⑩可见,这种观点是把证据和(待证)事实区别看待,笔者认为,这种质疑还是源于传统争论中“证据事实说○11”和“证据材料说○12”的分歧.如果按照证据事实说的观点,证据是事实,那么原告证据较被告证据具有优势,其实就是原告的事实主张较被告的事实主张具有优势,所以符合英美证据法上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此外,有学者认为“事实”应是为真的东西,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采用,即证据有真假,而事实是为真的东西,所以两者不能等同.如果按照证据材料说的观点,证据只是证明事实的材料,不是事实,证明一个事实,可能需要结合多个证据综合判断.那么按照这种观点,即使一方证据优于另一方,也可能出现但待证事实为真的可能性仍然很小的情形.虽然从证据材料论的角度看,《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表述有瑕疵,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以高度盖然性为(民事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共识”.○13如果说《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在性质上是属于一条证明标准还是证据的确认方法这一问题,存在争议,那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14可以说是很明确地规定了我国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已经把‘优势证据’或者‘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现了诉讼证明的形式化特点”○15.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该七十三条第一款只体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没有体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又被成为’‘盖然性占优势’(a 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标准,主要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16

证据优势和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它是指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率先打破平衡,能够证明其事实主张有51%的可能性,即认为达到证明标准.○17因此它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证明的最低标准,它和高度盖然性相比,高度盖然性在盖然性的要求上是更高的证明标准.如有学者认为,证据优势证明标准下,一方的盖然性要达到50%,而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一方的盖然性要达到70%.○18因此,笔者认为具备明显的盖然性上的优势才算高度盖然性,盖然性上有优势但不明显只能算是证据优势.在我国,证据优势的标准主要是通过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在最高法院的讲话、通知、指南中体现.○19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证明标准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证据和证明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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