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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家暴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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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虽然“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仍根植于人们心中,但近年来互联网以及自媒体的广泛使用,“李阳家暴事件”、“南京虐童案”等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人们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讨论逐渐增多.《反家暴法》虽出台,但仍待细化.

关键词 家暴形式 反家暴法 互联网

作者简介:沈志康,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5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以及形式

我国的《反家暴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研究家庭暴力的内涵,我们以家庭暴力的形式为突破口,全面地来认识家庭暴力.

(一)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指家庭成员一方以殴打、捆绑、使用凶器等手段直接伤害另一方的身体的行为.这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多发于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及核心家庭.实践中很多施暴者为“习惯性施暴”.

(二)冷暴力

冷暴力,主要是家庭产生矛盾时,家庭成员通过非暴力的方式给对方 造成精神伤害,通常表现为恶意诋毁、讽刺挖苦、冷淡、漠视、疏远和放任等行为方式表现的精神伤害.

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遇到家庭矛盾时,夫妻之间,尤其是年轻夫妻之间会有意识地规避违法的殴打、伤害行为,可以说冷暴力是一种 “文化病”.冷暴力多发于城市与发达地区,在世界范围也是如此,德国冷暴力占家庭暴力的比重达55%,荷兰达57%,而在日本更是接近60%.

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的是生活方式的彻底改变.如今,一个智能手机就能为我们提供整个世界.不知从何时开始,当我们遇到家庭矛盾或者其他不顺心的事我们首先想到不是和对方沟通或者向亲近的人倾诉,相反我们更愿意和陌生的人倾诉.我们认为,背后的逻辑是这样的:我们把自己遇到的矛盾看作为自己的弱点,和身边人沟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为自己带来麻烦,而向一个陌生没有交集的人吐露心声似乎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科技迎合人们的心态,创造了各种自媒体:有知乎,贴吧等匿名群体交流型的;也有微信*“附近的人”等与陌生个体直接交流型的.但这些自媒体也会使得夫妻感情淡化.据报道,甚至有妻子只用微信喊丈夫吃饭.

(三)财产暴力

所谓财产暴力是指,当家庭产生矛盾时,掌握经济大权的一方会对经济相对弱势的一方实行“经济控制”,表现有一人肆意挥霍家庭共有财产;收入悬殊的夫妻双方,收入多的一方未对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成年子女未向父母支付足够赡养费且对父母生活质量有显著影响的等.财产暴力多发于农村.在这些地区,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生活来源完全靠子女.子女的赡养对于他们的生存情况意义重大.这对于施暴者来说是非常“有效”的.而在社会保障发达地区,老人们依靠养老金可平稳安度晚年,故财产暴力对于施暴者的意义不大.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

当前,妇女仍是主要受害者,其次为儿童、老人、成年男性.

其中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恶性最大,给受害者带来的心灵创伤最为严重.这类案件在单亲家庭最容易出现.一方面,父母打骂孩子总是以“管教”为名,旁人更难插手,而且正常的管教和暴力之间的界限确实比较模糊.另一方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在寻求法律救济方面有滞后的问题.即使施暴方构成侵权甚至触犯刑律,由于儿童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忍气吞声使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男性受害者中,上海郊区的男性家暴受害者通常比市区的男性家暴受害者要多出1到2个百分点.在这一现象的背后有比较独特的文化和经济,社会因素.在上海很多的郊区都有着“女大三,抱金砖”的说法,很多家庭中的女性都要年长于男性.按照一般的观念,这种家庭中,男性基本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权威,女性在家庭的地位得到大幅度提高.另外,上海郊区人们多富裕,上海又是个独生子女政策落实非常彻底的地方,很多郊区的居民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经济条件好,非常不愿意把女儿“嫁出去”,他们宁愿“娶”回一个老实巴交,家里经济条件差的,听话的女婿.婚后,男方入赘,与女方及其父母同住.在这种家庭中,男方受到轻微的暴力,似乎是不足为奇的,有些男性的工作也是由女方父母安排介绍,或者说仅负责打理家庭的一切家务劳动;生下孩子绝大多数也必须随女方姓.

三、完善之建议

(一)共同生活之概念有待明确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条规定用意显然是将同居者之间实施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恋人、离异夫妻之间暴力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超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暴力频繁度、严重度. 然而,事实上对于共同生活状态的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首先,我国《婚姻法》、《反家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单行条例,都没定义同居关系.按一般观念,我们可把具有合租关系的人看作是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也可以把恋爱中的共同居住的男女视作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但这仅仅是社会上的一般观念,一旦发生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被害人寻求救济的前提必须是于法有据,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作为执法者其实爱莫能助.另外,离异夫妻之间的暴力纠纷比较多发,不能被忽视;暂时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相对于形式上共同居住的夫妻往往矛盾更深,他们之间爆发冲突也更激烈;以上列举的两种情況,当事人并没有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但显然其暴力冲突的本质也是家庭纠纷,因此,“仅仅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是否能处理这些情况?所以《反家暴法》的适用主体有待于在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好好思量.一是“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这一定位是否准确?是不是遗漏了其他属于家庭纠纷的情况?二是若“共同生活”这一概念并无不妥,那么就应该对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列举.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家暴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家暴法关几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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