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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政复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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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下飞速发展的中国,随着社会关系的愈加多样化、复杂化,国家行政管理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并逐渐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及层面,而相对由此产生的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涉及各个方面不同的问题.因此作为公民在发生行政纠纷时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有着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而这其中行政复议又是十分重要的一环.而在今天的中国,对于行政复议中审查制度的方式,社会和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主张——主张书面审查为主和主张非书面审查方式为主.接下来,就让我们在了解这两种不同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比较法的手段,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发展与改进方向做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审查制度;书面;非书面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84-02

作者简介:郭树信(1991-),男,山东潍坊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涵意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把行政复议审查制度中的各个关键名词作基础性的释义,方便大家能够比较准确和快速的对本文进行理解.

首先是行政复议,是公民对于自身合法权益救济途径中行政救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不仅有着保障、救济公民权益的重要意义;还起着行政系统自我监督、自我优化的重要作用.而关于行政复议的这两方面作用或者说目的,以谁为主将会影响到整个行政复议运行过程中复议机关的不同处理态度乃至整个行政复议程序上的架构与设定[1].当然,在此只是作相关的简略描述,后面会有就这方面的详谈.

然后是行政复议审查制度,我国目前或者说整个世界上只要是有着基本的行政复议法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分为书面审查方式和非书面审查方式两种.但是关于两种方式的主次地位不同的国家会有着不同的应用方式.就我国目前看来还是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

最后是书面审查方式和非书面审查方式,所谓书面审查即按字面解读,就是复议机关通过书面材料了解行政纠纷的主要缘由和过程,并据此单方面地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审查方式.而非书面方式包含的种类则比较多样化,是除了书面方式外其他类似于听证、向有关人员调查具体情况、听取意见乃至双方对质等具体方式.

综上,是对本文中一些关键词汇的基础性释义,因为只是方便理解,因此在这里只做简单描述不进行展开.

二、现状及问题

对相关的概念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接下来就要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剖析,了解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复议审查制度上的一些困境和弊端.

首先,我国当下实行的是以书面审查方式为原则,非书面审查方式为特殊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其相关的法律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通过对以上相关法条的解读,我们会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直接明文规定了我国对于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态度——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当然,无论是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都以作为例外方式提到了非书面审查方式.而作为例外启动所需要的条件有两个,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第一个是“申请人提出要求”,第二个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就是说把启动的权利交给申请人,当申请人认为需要进行听证、对质等非书面审查方式才能确实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可以选择向复议机构申请.前文我们曾提到过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功能,在这一条上无疑体现了这一点.将启动的时机交由作为相对弱势方的申请人来决定也是行政法上的公平公正[2].然后我们再来看第二点“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也就是说作为例外情形启动非书面的审查模式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本身的认可,这种启动的权力是掌握在复议机构手中.而认定的标准,法条是这么定义的“有必要”.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个启动条件上,法律对于其启动的标准规定的极为模糊,也就意味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有没有必要或者说启不启用非书面的审查方式都由行政复议机构自己来决定[3].而往往现实情况中,行政复议机关都是极为乐意运用书面审查方式来处理复议的.

因此综合这两条来看,最终要不要取用非书面的审查方式,还是行政复议机构说了算.目前,我国,对于复议审查方式的选取,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行政复议机构手中.

我们说复议的“卖点”除去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外还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处理上的效率性[4].而更为隐形的一方面是,书面方式的审查模式中复议机构有着单方面对复议事项进行处理的独断的权利.同时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传统,也很容易产生“路径依赖”,这也是相对比较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那么综上我们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出在我国书面审查模式盛行的现状及原因.而除开书面审查方式所宣称的“卖点”,其还有着难以掩盖的弊端——专权性.也就是说,在书面审查方式中,复议机构极少与当事人做深入了解,并且一些复杂的纠纷往往也难较准确地把握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只凭着一纸之言和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裁定某项复议,与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原则不符[5].一些简单或者比较明了的行政纠纷还好,一旦受理的行政复议比较复杂,其做出的决定就往往不尽人意.也从另一方面导致了在我国,公民很少去选择行政复议来维权.因此,对于我国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改进及完善是有着其必要性和急迫性.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行政复议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机构改革后的行政复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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