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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侦查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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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错案的发生和侦查程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侦查错误是造成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将侦查错案的形成原因作为研究对象并提出预防措施,为减少、避免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发生提供防范措施和对策支持.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防范

刑事错案危害整个社会或公众利益,司法权威受到质疑,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刑事侦查为法庭审判提供基础,侦查阶段出现冤假情况,势必影响刑事审判所依证据的真实性,不利于公正审判.

一、对刑事侦查中错案的理解

1.刑事侦查中错案的表现形式

首先,刑事立案中的侦查错误.体现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不正确,侦查机关的立案依据错误.为抓获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运用刑讯逼供,采取违规手段获得立案依据;其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不严谨,出现错捕或漏捕想象.对 机关是否有违法侦查手段的监督不力,没有把好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最后,刑事侦查阶段防范错案的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坚持“侦查为中心”的构造,和现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重点相违背.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模式较为严重.①不仅以刑事侦查为重点,而且审判阶段对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限制,成为刑事错案形成的内在意识原因.

2.刑事错案的发生和侦查程序之间存在关联性

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和侦查程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理论上,侦查阶段错案属于程序性的刑事错案.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时并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基本程序要求,对案件情况及事实证据认定时存在主观臆断、违法取证行为,以上行为的多产生在刑事侦查阶段,使得刑事侦查错误成为刑事错案的起点和“滋生区域”;实践中,冤假错案在侦查阶段多发,多因采用刑讯及其他的变相违法取证.错误的辨认、不可靠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虚假供述、违法的司法鉴定是刑事错案的源头.

二、国内刑事侦查中错案的现状

1.刑事侦查中错案发生之成因分析

(1)现行司法运行深远受传统思维影响.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长期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观念.刑事错案多受到国家权力本位思想影响,为维护大局,稳定形势,放纵一些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并认为是在所难免,并认为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牺牲个人利益是必要的选择;同时,公民的人权意识比较淡薄,当遭到刑事错案的侵害时选择忍让,没有给错案的主体带来社会及舆论层面的压力.同时,易将司法作用狭隘化,认为惩罚犯罪是司法的唯一目的,忽视司法在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2)司法制度不完善及政策导向错误.刑事法律法规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的限制和约束不够,同时,对侦查人员违法侦查后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以 机关为代表的侦查部门为追求办案速度,提出如“命案必破”、“限期几日内破案”等不科学的,甚至违背刑事诉讼原则的政策、口号.②侦查机关为尽早破案,急功近利的做法导致刑讯逼供成为常态.并且,将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获得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的证据上,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入罪观念”较强.

(3)现有刑事司法体制机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重配合协作而轻监督制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现行三机关对刑事案件流水作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审判阶段并没有成为刑事证据合法、案件事实真伪的检验场.分工负责的熟练进行,却缺乏互相制约.公检法三机关面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时,往往意见保持一致,为响应大局安排,致使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行为得到容忍,非法证据获得采纳;其次,犯罪嫌疑人刑事侦查阶段保护机制不足.我国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阶段获得律师辩护权属于新增规定,实践中侦查机关会利用自身优势,扩大对立法和实践中不足方面的利用,使得律师介入的效力不明显;最后,司法决策行政化导致刑事案件承办人的真实声音被掩盖.司法机关内部对批准逮捕及适用强制措施遵循的层层上报制度,体现决策的行政化,使得真正对案件情况的承办人意见得不到采纳,不利于侦查工作基于案件的全方位情况进行.

三、完善刑事侦查中错案防范机制的构想

1.转变刑事侦查理念

转变刑事侦查的理念成为防止侦查阶段错案的基础.在侦查工作的中应做到以下几点观念的转变:①转变“命案必破”的政绩观.以 机关代表的侦查机关,长期以来,特别是刑事案件高发时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提出了“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口号.为完成这一目标,产生了*案件的奖惩和业绩考核政策,导致案件的处理追求机械化,速度化,有限的办案时间内多发生主观推断是情况,致使案件侦查的质量降低;②转变“口供主义”的取证观,“口供中心”主义是当下刑事案件证据改革的重点问题.口供出于采集容易、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公认的“证据之王”.侦查人员为了尽可能的回归案件客观情况,过于相信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形成,应转变“口供主义”的取证观,反对认定案件的事实只存在言辞证据,没有实物证据佐证;③树立侦查阶段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尊重和保护人权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更新指导观念,应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统一,刑事侦查不只为制裁产生,同时是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2.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刑事侦查中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是侦查人員对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对案件的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考虑,致使侦查人员对案件把握的准确性受到影响.提升侦查人员素质,特别是从提高侦查人员的准入标准开始,普遍实行侦查人员入职资格考试,选取有刑事侦查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复合人才.同时,对在岗人员,做好定期培训工作,提高侦查水平.

3.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冤假错案的发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力过大这一不争的事实.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对于 机关的监督和引导,防止侦查权滥用,对侦查权形成约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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