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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治保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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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总体部署与规划,我国将于2020年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一方面有赖于财政资源的支持,另一方面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从时代背景来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促进城乡公共服务的法治建设,是坚持人体地位,实现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从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法治现实来看,虽然有关促进城乡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但是法律法规的出台存在滞后性、供给性不足等问题,无法满足人民对城乡公共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也无法保证人人共享均等化的城乡公共服务.因此,推进城乡公共服务的法治建设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顺应我国法治化建设潮流的必然之举.

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法治建设的逻辑关系

1.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即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使人们在共享公共服务中有同样的权利.具体而言,应涵盖三个方面:一是权利均等,即尽可能使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同样公共服务的权利;二是机会均等,即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消费公共服务的同等机会;三是结果均等,即政府的政策安排应使每个居民拥有从数量到质量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从学理来看,城乡公共服务的法治建设本身也是政府为人民提供的“城乡公共服务”.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益,同时机会均等、结果均等、权利均等与法治建设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相互契合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2.法治建设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

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种权利均等——只有权利均等才会有机会均等进而实现结果均等,权利均等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和关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是指政府运用公权力,利用公共资源,使全民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即政府通过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二、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建设困境

1.公共服务领域缺乏基本法的统领

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必须有相关基本法的统领,为后续相关的法律的完善奠定基础.然而,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直至目前,在医疗卫生、住房保障、通信、公共安全等领域基本法依旧缺乏.基本法的缺乏让公民无法明确应该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不能界定政府的职权及承担的职责,更不能保证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及政府职权的行使,容易积累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住房保障为例,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体现了党对人民能够住有所居的重视,住房保障需要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的保障.比如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多名代表集中提出反映房地产行业问题的议案,对此,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部门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系列法律修订工作.涉及房屋拆迁、房屋质量、住宅配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其中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然而,目前《住房保障法》尚未出台,还需进一步从法律上为人民拥有住房提供保障.

2.城乡公共服务领域实体法不完善、程序法滞后性、监管与救济法律机制落后

法律要明确人民在城乡公共服务领域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这是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前提.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涉及民生问题的城乡公共服务领域的实体法不完善,诸如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公共安全领域等相关实体法严重缺失,未能明确人民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同时,通过制定程序法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及义务的履行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政府不仅要制定及完善城乡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来保障人民的生存及发展权利,同时也不应忽视城乡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与救济机制.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政府依旧要为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當前在城乡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监管机制不明确、权利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造成人民在城乡公共服务中享有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落实,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

3.涉及与地方城乡公共服务领域的权力分配的法律缺失

地方政府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执行者,地方政府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权力的支撑,但是当前我国与地方权力分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也仅作模糊性界定,总纲第三条

“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造成了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分配不明确,造成地方政府在落实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创造性、担当性.同时权责不明确,不能有效地惩处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及有效评估地方政府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绩效.

4.城乡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法治理念未能深入人心

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人民幸福梦的发展目标.在我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内容.但是,当前在城乡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地方政府与人民对法治观念依旧困难重重.一些地方政府在干部考核机制的约束下,还是以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为本,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缺失法治理念.部分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未能理性地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还是以“精准扶贫”为例,“精准扶贫”贵在“精准”,主要包括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但是由于部分农民法治理念的缺失,加上农村家族思想、农村传统的规则、村干部的“裙带关系”影响等,造成“精准扶贫”难以做到“精准”.在城乡公共服务的其他领域,有些公民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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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愈加迅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需求与公共服务之间的矛盾愈加激化,城乡发展的差距也愈加拉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

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摘要: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增加农村公共服务,对城乡间公共服务进行科学配置,从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分配,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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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摘 要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分离机制等原因,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平衡加剧,严重影响着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我国和谐社会的进程。推进“城乡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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