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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写作 生态文明建设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定位和制度构想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公益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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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创新环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大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和司法进步的体现,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决策的 化,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说理论,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阐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合理功能,进而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起诉权、审判规则等方面上进行改进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能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092-03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考察

环境公益诉讼乃公益诉讼的一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导致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见仁见智.理论界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解决对“环境”损害救济的不确定性建立的特殊制度,不同于对“人”的损害主体,其核心在于协调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的确认[1].因此,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定义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的行为使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公民、社会团体或行政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从定义可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该行为不一定直接损害原告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不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健康、审美、娱乐以及环保等多方面的利益[3].其次,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区别于传统诉讼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多为社会团体和个人,但被告往往是大型企事业单位或握有重要权力的部门[4],导致诉讼双方力量不平衡,故在审判规则、举证责任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上更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下的功能定位

不同制度的特征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功能.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特征之考察,我们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在侵害的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以及审判规则和传统诉讼有着很大差别.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初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但不能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手段,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下,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定位.新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的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也只是更多具有“口号效应”而非制度效应,更多具有道德价值而非法律价值,甚至难免有“立法形象工程”之嫌[5].正确定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原则性的指导.相比较以调整个体间利害关系冲突为对象的传统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有纠纷解决、实体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基本的诉讼功能,还有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形成公共政策以及促进社会变革这三大特殊功能.

(一)监督环境行政机关执法,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政府的公共事务也日益繁多,使得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为了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目标,借“私人检察官”[6]的力量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在现代社会就显得很有必要.

同时,环境受到损害,部分原因是环境执法机关没有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坚持“经济至上”的发展观念,环境保护观念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心中,往往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较轻的位置上.为了给“GDP”让路,不仅不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支持,甚至要求环境执法机构消极不作为.迫于压力,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只能消极执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及有关机关以起诉权,可作为监督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勤勉执法的有效方式.并且,社会成员监督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并对取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弥补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

(二)为公众参和环境决策提供制度渠道[7],形成环境公共政策

自由法论者认为法律漏洞乃无可避免,因而承认法官法律不明确的范围内,可自由创设法律[8].当下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传统权利架构体系出现了许多新兴利益以及权利雏形,因法律规定的空白使许多问题无法在司法裁判中实现.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发挥能动作用,即裁判不仅能发挥解决纷争功能,而且发挥政策功能.由于实体法上,我国法律规范具有较多的一般条款,裁判政策形成的实现就要求法官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运用司法裁量权作出合理裁判,进而使法官通过司法推动政策的形成.授予法官利益衡量权,个案也就被赋予了政策性的价值判断.现实生活中,法院通过诉讼形成的判决即可做出同类事件进行裁判的先例.虽然大陆法系中,法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处于补充地位,但判例具有相当大的社会统治作用,则属无可置疑之事权[9].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社会大众、行政机关等相关者,这些判例很可能会产生类似于确定法律内容的作用,从而成为指导同类行为的基本准则.正如有学者所说,判决所采用的法律准则无论好坏都成了先例,能为今后发生的同类案件事实上提供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准绳[10].通过判决的这种扩张效力,环境公益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形成和促进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的作用.

(三)推动社会的变革

美国正义之盟的创建人南·艾伦将公益诉讼的结果分为以下四种:(1)执行法律;(2)适用和解释法律;(3)改革公共机构;(4)激发社会和政治变革[11].而公益诉讼的目标也正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方面的社会和法律变革.成功的公益诉讼会导致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或者政府履行其责任的变化,也会导致司法实践以及法律的解释发生变化,环境公益诉讼尤其如此.环境公益诉讼为社会大众参和环境治理以及行政管理提供了渠道,将民众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热情导向制度内的参和,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2].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能够激发社会主体参和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热情,提供一系列的制度保证社会主体充分发挥其智力、能力等优势保护环境,而且也能够优化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促进政府职能的履行,进而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推动社会朝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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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摘 要]美、英、德国等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拥有比较先进的经验和成熟的规定。虽然我国很多地区都设立了环保法庭,但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

一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路径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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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环境问题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对于环境造成的破坏越发的严重,尤其是当下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仅造成了生态的失衡,而且对于人们的生产生。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企业环境成本控制
摘 要:现如今,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国家、社会乃至企业发展过程中共同关注的要点,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与企业环境成本间的关系也逐渐密切起来。本文将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