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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保障机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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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公民具有重大意义.余额宝理财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但它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互联网金融创新面临诸多障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国家确立以危机防范为宗旨的监管理念,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管制过严,而鼓励、扶持措施不足.为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制度;余额宝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6-0151-004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创新面临的障碍

(一)互联网金融的释义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主要包括P2P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众筹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等模式.[1]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社会意义重大:它信息量大、透明度高,在信息处理方面方便、快捷,能有效改善金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它去*化经营,开展P2P业务模式,支付方式简单、快捷,资源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廉;它充分利用互联网,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行为模式、投资偏好等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它服务方式多样化,开展第三方支付、交易撮合、融资保险、资产管理、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活跃金融市场;它交易门槛低,打破时间、地域限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值增值金融服务,实现碎片化理财.[2]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代表作——余额宝的发展历程能清晰窥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大意义.

余额宝是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个人客户打造的一项全新余额增值服务.它在支付宝账户中设置余额宝窗口,在确认之后,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或快捷支付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基金公司在第二个工作日对余额宝的资金进行份额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引起热烈反响,用户规模和资金规模迅速增长.余额宝的兴起引来了一系列公司的竞相模仿,东方财富推出了“活期宝”,数米基金网推出了“宝”等互联网金融火爆发展受到空前关注.

余额宝创新意义重大,它操作简洁、快速、方便,它把账户嵌于支付宝*内,方便客户登陆使用;能实现T+0交易,账户资金流动性高,交易快速;其起点低,一元钱即可投资,方便中小客户投资理财;同时,“余额宝”内资金还可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真切方便客户.余额宝投资回报率高、透明度高,客户能够随时查看余额宝账户内的余额、当天收益、历史收益、收益率等事项.余额宝有效繁荣了金融市场,但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遭遇到了系列困难.

(二)余额宝发展中的困境

1.受到商业银行抵制.商业银行认为“余额宝”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其金融业务,挤占其利润空间,因而受到商业银行的抵制.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余额宝等的出现,使得部分银行存款资金流失.据央行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1月,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同时,原先由银行托管的支付宝账户备付金,随着“余额宝”等出现,逐步变成基金公司的托管资金.此外,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收入在减少.此前,银行凭借其网点、客户优势,在基金市场中,银行代销占据六成,基金公司直销约占三成.随着“余额宝”等基金直销模式的开启,银行的基金代销业绩一再下滑.

面对“余额宝们”的挤压、侵占等巨大压力,各大商业银行纷纷采取行动,向“余额宝们”发难.首先,限制和基金公司进行部分交易.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总行不批准各自分行与余额宝旗下天弘基金为代表的各类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协议存款交易”[3].其次,银行业协会的非难.银行业协会考虑出台协会自律规范,将“余额宝”等存放在银行的款项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不作为同业存款,若此规则出台,“余额宝”等就需计算贷存比、上缴人民银行备付金等问题,其发展将受到巨大限制.[4]最后,商业银行不仅提高存款利率,还模仿推出类似产品.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为留住储户资金,纷纷将储蓄利率上调,还推出类似业务,如工行推出“宝”,交行推出“快溢通”,等等.

2.遭遇法律障碍.余额宝从一产生,就面临着一系列监管风险.其一,实名认证.2012年证监会发布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基金》业务指引,其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据此,开通余额宝账户需支付宝账户持有人进行实名认证.其二,缴存存款准备金.一些人一再呼吁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应上缴存款准备金,此举一旦推出,余额宝收益率或再下降.其三,涉嫌非法吸收存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以防公司利用基金结算变相经营存款业务.余额宝镶嵌于支付宝内,基金销售账户与支付宝账户混为一体,支付宝涉嫌直接吸收存款.其四,未获基金销售牌照,非法销售基金.据《管理办法》,销售基金需获基金销售牌照,而余额宝无基金销售牌照.其五,未到关联银行备案.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基金销售需先行对业务关联的银行进行备案.余额宝在开设之前,支付宝公司仅在光大、建设、农业等银行进行过备案,而其他关联银行没有备案,因此它曾被证监会叫停.

3.风控能力较差.余额宝承诺账户被盗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但其安全性仍受质疑.余额宝主要进行线上交易,但网络木马无处不在,它未对*安全采取特殊防范措施,导致客户不敢把大额资金存入余额宝,且其承诺的赔偿条款显失公平.《余额宝服务协议》第4条的规定明显具有霸王条款性质,置用户于不利地位,涉嫌推卸责任.现实中确实发生过*被盗但余额宝没有赔偿的情形.

余额宝的资金流动性备受质疑.它实行“T+0”赎回机制以及“随时消费支付”模式,将使其发生流动性风险.该赎回机制需预先垫付资本,若遭遇“双十一”等促销活动,销售量猛增,将面临巨额资金赎回,基金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面临考验.此外,余额宝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货币基金大幅兑现前期浮盈,市场出现震荡,货币基金收益率将下降,余额宝资金面临大规模赎回,亦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5]

结论:适合法律保障机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律保障机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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