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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基础论文范文写作 经济法基础上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经济法基础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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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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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存在立法保护不足、程序保障缺失以及传统救济模式局限等方面的限度.因此,经济法学研究要充分意识到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不断改进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真正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协调统一,更好地发挥公共利益的本位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法律限度

在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相关法律中,经济法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当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有一定法律限度存在.作为法律研究及立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认识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基础上,对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原因进行分析,并且积极探讨相关对策,突破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保护.

一、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法“本土资源”的局限

一方面,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变迁与我国的市场经济成熟度有一定关联.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成熟,新的经济立法大量推出,其制度变迁较为剧烈和迅速.同时,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性,萌芽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不但缺乏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更缺乏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和表达机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文化中一直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传统.据考证,公共利益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根据个体主义方法论,公共利益必须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并最终落实到个体利益之上.西方社会的法治秩序流变,鲜明地体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而中国则长期以来一以贯之保持整体主义的统治,缺少个人主义的传统.尽管我国目前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但是经济法处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变迁的过程中,与整个法哲学思潮变革形成“时间差”,似乎成了一个“不合时宜者”.

(二)经济法规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重塑政府”运动的兴起,规制方式更趋多元,不但运用传统的法律、法规,而且大量运用公共政策、行业标准、自律性规范、交易习惯等“软法”规范.如果某些所谓软法并非真正代表“公意”、“民意”,就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同时,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經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政策与人治渐行渐远,已然成为法的纲领和指南,呈现法与政策融合的趋势.因此,随着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共利益也就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政策性特征,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或者理念也势必随着经济政策、体制变动,对其保护不太容易.

(三)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不足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过度强调实质理性,造成了研究范式的混乱、理论框架不清晰、缺乏构建理论体系的方法与工具以及理论方法与技术的分离等问题,极大地削弱了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经济法作为高级法、现代法,处理解决当代经济社会的复杂问题.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都导致了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来看,一方面缺少明确的、具体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另一方面也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规则.诚然,从实体的角度把握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和种类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过程.然而,价值选择是多元而复杂的,因而寻求一个价值共识便面临现实的困境,而将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进行处理是打破僵局的一个明智选择.

二、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突破对策分析

(一)实体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就公共利益界定模式而言,当前学术界理论研究意见主要包括三种:其一,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可由权力机关依据“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界定;其二,在认定公共利益方面,司法机关具备最终审定权;其三,可由立法机关依据普通法律进行界定.这三种方式中比较现实的就是第三种方式,对于公共利益由权力机关进行认定,这与公共利益制度化本质相符合,并且与*本意也比较符合,与法律效力位阶理论要求相符合,对于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减少.就公共利益立法模式而言,国外立法案例主要包括三种:其一为概括式,其所指的就是对于公共利益仅仅在立法中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概括;其二为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详细列举;其三为综合式,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列举,另外一方面概括性规定公共利益.

(二)程序法视角下突破对策

首先,为能够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政府可能需要选择相关措施及行为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在这一方方面,应当将科学调研以及科学论证作为基础.在科学专业论证基础上政府实施决策才能够保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才能够使限制公民权利能够保证处于必要范围之内;其次,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必须保证整个过程中决策以及执行均符合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们各种权利能够得到依法保障,进而保证公共利益保护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结语

为避免公共利益的“虚化”,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不断改进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协调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本位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学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石英,*.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当代法学,2012,04:25-31.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经济法基础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经济法基础教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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