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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检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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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检务公开在我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时下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检察执法活动公开.检察执法活动公开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基于我国检察权的复合性和统一性,检察执法活动公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应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检察活动,有区别、分层次地确定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关键词:检察权 检务公开 信息公开 过程公开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和人公开和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有关活动和事项.〔1 〕检务公开既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

一、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和法律依据

(一)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

1.检务公开根本在于公开检察执法活动

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检察执法活动公开.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检察执法办案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形式,检察权作为公权力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先要求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公开,这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一法治真谛的必然要求;其二,检察执法办案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保障,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公诉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司法保障,迫切需要通过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多项职能,虽然内部监督制约有力,但权力集中导致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易遭受外部质疑,检察执法办案公开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机关司法的公信力;其四,虽然检务公开还包括检察官管理事项公开、检察行政事项公开等内容,但相对而言,社会公众对具有公共管理属性的检察执法办案活动更为关注,同时检察政务、检察队伍等事项也要服务于检察执法办案活动;其五,从检察机关面对的社会舆情动态看,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由于检察执法办案活动不够公开透明而导致 舆情滋生,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形象的事件时有发生,及时公开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有利于形成良好舆论环境.

2.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所谓检察执法活动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特定情形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将检察执法活动过程以及有关案件信息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和人公开的工作制度.首先,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内,均负有在管辖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和人公开检察执法活动过程和信息的职责和义务;其次,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内容是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具体过程和相关信息,包括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办案程序、执法结果以及法律文书等,是检察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公开;再次,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和案件相关诉讼参和人.也就是说,检察执法活动不仅要向诉讼参和人公开,更为重要的是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

准确理解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内涵,需要把握好以下两点:其一,检察执法活动公开包括检察执法活动的过程公开和检察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开.区分过程公开和信息公开,是近几年来司法公开理论研究所取得的重要成果.特别是随着2007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司法信息公开得到理论界的广泛重视.在学者看来,虽然司法活动的过程公开和信息公开都属于司法公开,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1)司法活动的过程公开是司法行为的公开,而信息公开主要是文件、笔录和各种数字信息的公开;(2)过程公开属于个案公开,而信息公开属于普遍公开;(3)过程公开一般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无需当事人申请,而信息公开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主动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最高检2014年6月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单独对案件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已经体现了对检察执法活动过程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明确界分.但是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的实践看,很多同志对区分过程公开和信息公开尚缺少清晰认识,而是习惯于将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和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等并列,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淆,也容易在把握公开原则方面陷入误区.

因此,检察执法活动公开应当包括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检察执法活动的过程公开,二是检察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开.检察执法活动的过程公开,是指检察执法活动作为一种具体司法行为本身的公开,类似于法院的审判公开;检察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开,是指检察执法活动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公开,类似于政府信息公开.虽然都属于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内容,但两者在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对象等多方面存在差异.比如,在公开时间方面,检察执法活动的过程公开具有同步性,而信息公开属于事后公开;在公开方式方面,过程公开具有单一性,主要是通过公开审查、公开宣告来实现的,而信息公开的方式则较为灵活,也更为丰富多样等.当前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既包括过程公开,也包括信息公开.比如,对一些特殊案件组织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属于检察执法活动的过程公开;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等,则属于检察执法活动的信息公开.由于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中,也应当根据其各自特点,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不同的公开模式和策略.

其二,要合理区分检察执法活动的过程公开和诉讼参和人的诉讼参和.例如,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案件公开审查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包括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在这些公开审查的场合,检察机关通过听证的方式,将案件利益方(包括犯罪嫌疑人和 机关)纳入检察执法活动流程,而通常不允许社会公众旁听.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内容,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我们认为,虽然也可以将上述情况纳入广义的检察执法活动公开,但将其作为诉讼参和人参和诉讼活动的一种实践创新,更能体现其价值.首先,两者的权利渊源不同.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权利渊源是公民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体现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诉讼参和的权利渊源是当事人、辩护人等诉讼参和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其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其次,两者的对象不同.检察执法活动公开虽然也包括对诉讼参和人的公开,但主要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诉讼参和则仅限于诉讼主体,是诉讼主体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其他社会公众无法参和诉讼活动.再次,两者的效果不同.检察执法活动公开是检察机关单向度地将执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对案件诉讼进展不产生直接影响;诉讼主体参和诉讼则不仅是“受众”,同时还要通过参和诉讼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发表意见,很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诉讼活动的发展.最后,两者的法律保障不同.虽然检察机关目前探索的各类公开审查活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诉讼参和整体上属于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所保障的范畴,法律对诉讼参和的保障力度明显大于对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保障力度.因此,我们初步认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探索的公开审查制度,只有置于诉讼参和的位阶上,才能更好地凸显其功能和价值.当然,如果检察机关在公开审查时面向社会开放,允许社会公众旁听,自然属于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内容.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检务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务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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