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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抗力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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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動产公示方式为占有,而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同一动产上具有了两种权利表彰方式,因而动产抵押的公示效力为对抗力.《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正确理解动产抵押公示的对抗力,需要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其主观态度.同时,因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与动产抵押公示对抗力有密切关联,也需要对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对抗力 关联

作者简介:郑子涵,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物权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52

法律上的对抗力,是指在几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哪种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物权公示的对抗力,是指经过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的权利与已公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公示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就动产抵押而言,其对抗力表现为当几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哪种权利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8条和第189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其公示方式为登记,同时赋予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以对抗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根据理论和实践,对动产抵押公示的对抗力进行简要分析.

一、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正确理解

为正确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根据解释规则,对其进行正反两方面解释.

(一) 正面解释

由于在我国立法上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对其应如何理解,学者中有不同看法.

第一,债权效果说.该说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合同在当事人不会引起物权关系的发生,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债权关系.这种理论不承认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第二,相对无效说.该说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则完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理论上不承认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质,实质上也是认为其只具有债权性质.

第三,不完全物权变动说.该说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及对第三人关系上虽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物权的权利并不完全,对于具有完全权利的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但对无权利人和不完全权利人,仍然具有对抗效力.

第四,第三人主张说.该说认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及对第三人均已完全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如果第三人否认该效力或提出与该物权变动相抵触或对立的事实时,则对该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在意思主义的立法下,承认因当事人的意思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上述四种学说中,第一、二种学说由于否认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合意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违反了意思主义的立法原意,不被普遍认可;第三和第四种学说仅是观察的角度不同,实为同一学说,被多数学者所承认. 依通说,《物权法》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是指没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没有效力,而是指如果动产抵押权没有经过登记,动产抵押权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

(二)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反面解释

依据解释规则,其反面解释可以有两种:

第一,“已经登记,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如果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当事人所拥有的动产抵押权就具有绝对效力,可以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第二,“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只可以对抗恶意买受人,而不能对抗已公示的其他恶意第三人.就动产抵押权而言,后成立的恶意抵押权人,虽为恶意,但其已登记,自然应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对质权人和留置权人而言,虽为恶意,但二者以占有为法定公示方式,应受公示制度保护,可以对抗动产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的范围的界定

第三人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准确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

能与动产抵押权人发生冲突的权利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人:一是动产标的物善意购买人;二是其他动产抵押权人;三是留置权人; 四是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五是抵押物的租赁权人;六是抵押物的质权人;七是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下面就这七类人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具体分析.

(一)动产标的物善意购买人

由于动产抵押权没有经过依法登记,没有取得对抗力,因而不能对抗抵押物的善意购买人.

(二)其他动产抵押权人

其他动产抵押权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后成立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二是后成立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在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没有取得公示效力,而在后成立且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具有了公示效力,因此,没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当然不能对抗虽然在后成立但已经*了登记手续的动产抵押权人.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确定的原则,应认为在先未登记抵押权人与在后未登记抵押权人在受偿时处于同一顺序,在先抵押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在后抵押权.

(三)留置权人

由于动产抵押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因而在抵押物上可以设定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留置权,这样就产生了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由于留置权在成立时就已占有了动产,完成了公示,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未进行公示,没有取得对世效力,因此无论动产抵押权设立在先或在后,其都不能对抗留置权人,《物权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四)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

按照破产法中有关别除权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就该抵押财产受先受偿的权利.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未*登记手续,但仍然属于物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仍然可以对抗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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