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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职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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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当代中国,法律人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认为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当前应从儒家思想中汲取有益内涵、融入中国法律人的风骨,去除官本位思想,反思立法重构问题,强调程序正义,提升职业法律家的政治参与度,凸显自有职业*规则建设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 儒家思想 程序正义 政治参与度

作者简介: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81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平安广东.结合当前的法律环境,作为法律人,笔者认为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实现“平安广东”从而达到“法治广东”这一过程的重中之重.

从概念而言,目前学界通说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指的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概念首先发硎于美国科学哲学与科学史家托马斯·S·库恩.之后,德國法学大家马克斯·韦伯将法律职业认为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个在外部和谐统一、在内部相互影响制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正在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助于发展理性法律话语,维护法律权威,促成法治、服务型政府,维护法律确定性,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首先,严谨、精确、专业和高度确定性的“法言法语”将得益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特定人群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并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理性、精英化的法律话语有别于大众话语,而后者天然就与法治社会所期待的民众普遍教育程度较高、社会运行更加专业化制度化、精确高效的需求不符.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该特定人群的存在,发展出一种理性的法律话语,有助于推进和促进法治.

其次,有威信、强大的职业法律家阶层有效地维护了法律权威,构成了法律权威的最持久、最稳定、最可靠的基础.一方面,职业的法律人以法律为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从理性人和自利角度分析,必然捍卫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人以其精深的专业化知识,常常能为民众解决其单靠自身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帮助处理其单靠自身处理不了的种种事务,久而久之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威信,民众也必然会通过对职业法律家的认可进而上升到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因此,要提升法律权威,必须要形成一个精英化的、有威望的、相对独立并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职业法律家阶层.

再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必将有力地促进形成法治政府.所谓“政府如同壁炉里的火,最适合做仆人,做主子则不合适”,尽管现代行政权力的扩张已是东西方的普遍现实,但是同样的,制约行政权力、缔造服务型政府仍然是世界范围内从学界到政界有识之士的普遍呼声和努力方向.这一根本性的转变,既需要政府内部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改革,也亟待来自外部的积极推动和督促.不可想象的是,对于一些不懂法、甚至视法律为羁绊的人员,一旦其进入政府后,会甘愿主动或配合实行真正的法治;而由法律家执掌政府,必定会将法律职业特有的行为模式、思维方式带入到政府的管理中来,使之充满法治的氛围,政府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法治政府.从这点上看,“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

最后,法律确定性的主要维护者之一,即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是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倘若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就将受到伤害:其一,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则共同的法律话语无从形成,大众话语的语义漂移性和不确定性、不规范性势必将放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其二,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则乏人强调和维护法律制度的确定性,而具有相同或想通的法律理念、思维方式、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群则无疑将成为法律制度确定性的最主要的维护者.

综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作为受过系统法律职业训练教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普遍形成了权利和义务作为中心概念的价值观参照体系,其职业目的都是为了权利的清晰、明示、维护、救济,以及义务的确认、督告、履行、监督;其思维模式和逻辑推理方法普遍是以上述价值观参照体系作为出发点,定向解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推理;其职业行为普遍具有既认真对待权利,也认真对待责任和义务的特点;其认真对待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也认真对待法律利益和公众利益;在其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执法的过程中,其群体共同职业意识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自由和社会正义,推动法治国家的完善;其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行业通行准则,并以此来严格地约束言行,并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全社会的廉洁、公正、高效、自律的典范.

二、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应从儒家思想中汲取有益的内涵、融入中国法律人的风骨,去除官本位思想,反思立法重构问题,强调程序正义,提升职业法律家的政治参与度,凸显自有职业*规则建设

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非朝夕之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笔者认为:

首先,理应从儒家思想中汲取有益内涵,将其融入中国法律人的风骨.儒家思想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其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观念体系,其知行合一、强调实践的知行观,无不给后人以深远的影响.在现代社会,工业文明和信息技术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同时也导致了无数的负面溢出效应,现代人越来越缺乏沉潜、谦逊、退思、自守、自律的精神.法律是外在手段,民众才是社会的主体,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离不开真正有精神内涵的民众.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还远远没有健全和完善,存在许多争议的领域,例如,关于死刑存废论的争议,是否可从仁心仁德的儒家思想吸收精华来完善呢?在这方面,较之以西方学者,中国的法律人是否还可以多做些什么?

结论:关于法律职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职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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