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加刑论文范文写作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加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完善,本论文可用于加刑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加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加刑论文参考文献:

加刑论文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项保护被告人上诉权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做出了相对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原则的规定仍有缺陷,一些规定甚至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意,从而在实践中极可能出现对被告人的“曲线加刑”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原则,使其得到全面、真正的落实,就需要深入探寻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基础梳理在文本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之理论基础

(一)不告不理:适度行使审判权

不告不理原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必须以当事人诉讼主张提出的范围为界限.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案件中其诉讼主张都是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而给被告人减刑的主张,因此法院在二审此类案件中不得做出超出诉讼主张以外的给被告人加刑的判决.在具体规定上上诉不加刑是由“禁止不利益原则”引申而来的,具体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可以作出比一审判决更加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 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其实是以维护被告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原则, 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运用任何手段,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有利被告: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实现二审的职能而设立的一道诉讼屏障.由于绝大多数二审案件的提起源于被告人一方, 因此为了保障上诉审判职能得以实现, 就必须保护被告人一方对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自由.要做到保障上诉自由, 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就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样可以有利于排除被告人因害怕自己的刑罚被加重而不敢提起上诉的心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从而使一审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及时得到纠正.

(三)正当程序:转变思维方式,提高诉讼效率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旨在保障程序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刑事诉讼程序一直有着多种多样的利益冲突,包括实体和程序、惩罚和保障、公正和效率等,对于各种利益要予以权衡.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通过放弃个案刑罚权的行使,以达到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目标.在另一方面,公正是诉讼的生命,但如果没有效率,公正往往就失去了意义,迟来的正义毕竟已经造成了伤害.而司法中的效率就是要我们对案件在法定范围内尽快作出判决,不得对已经作出的判决再次进行审理,即“一事不再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文本考察

我国总结了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出的有益经验和经受的惨痛教训,并且借鉴了国外立法例,自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尽管此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这一原则仍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2012年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出现,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了刑事被告人能够自由上诉.

但可惜的是,该原则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鉴于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25 条对其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规避了司法实践中利用重审曲线加刑的情况,有效的扭转了修改前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的不良之风.此外《刑诉解释》(下简写《解释》)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严格了再审加刑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全面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决心,也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律文本的规定总体上是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意的,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有限背离:上诉不加刑原则文本规则之问题分析

(一)不利被告: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范围过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在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时仅仅限定在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将范围明确的一一列出,这样是不合适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的所有上诉案件.因为检察院的职能是捍卫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一定存在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抗诉的情况出现.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加重了对被告人处罚的力度, 这就明显地超了检察院、自诉人的诉讼主张.而且此时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的诉讼主张和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诉讼主张相一致,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过于追求实体公正:不加重刑罚,却加重刑种刑名

在罪名更改方面,《解释》中第325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该项规定明确的把罪名排除在刑罚之外,而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刑罚应该包括可能损害被告人利益的所有形式的刑罚.罪名的认定又可称为犯罪性质的认定,更改了罪名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犯罪性质的更改.例如一审判决认定的过失犯罪,二审经审查后事实认定没有变化,只是罪名变更为故意犯罪的罪名,如果先前该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那么如果该被告人以前或者以后还有故意犯罪,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累犯.这种判决虽然只是改变了罪名,既没有加重其他刑罚,表面上对被告人利益没有任何实质损害,但改为重罪名后对被告人具有潜在的不利影响,可能剥夺了将来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也是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也就是违背了上诉不加刑.

四、关于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议

立法机关应深刻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探究其设立的本意,从立法上全方位为被告人的合法行使上诉权保驾护航.

(一)应适当扩大在我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案件范围

对于仅适用于被告人、其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应扩大为只要是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都应适用.即规定: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只要是检察机关或自诉人认为一审的判决不公,而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或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一审判决的刑罚.通过适度扩大其适用范围,能让法律更加完善的照顾到被告人的利益,既符合当事人的想要求,又有利于刑事司法公平、公正的落实,能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更加的深入人心.

(二)绝对不加“刑”,对具体不能加重的刑罚做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案件的各种情况都有所不同,从而导致据此做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所以像现行刑诉法规定那样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加重的刑罚范围具体列出,这样反而不利于實现该原则的宗旨.应在我国刑诉法中加一项“禁止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这样的开放式规定,明确规定在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案件中,不能加重的不光有刑期,还有刑罚的种类、罪名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有利于保证在实践中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促进这一原则目的的实现.

(三)转变思维,加强监督,避免实践中曲线加刑

“重刑、重实体、盲目追求实体正义”等等这一系列偏激的思维都需要转变,无论是立法人员还是司法人员都要清楚的认识到上诉不加刑的重要意义,尊重程序正义,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会受到其他国家机关、公众舆论、社会媒体等干涉的情况,对此,更应该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院不受外界的干涉,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此外,要加大对法院审判人员和审判程序的监督.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监督制度,加强对审判人员和审判程序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才能切实贯彻好上诉不加刑原则.(作者单位为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加刑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发回重审会加刑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和完善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现代刑事司法的理念和准则,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铸造法治社会的权威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12年3月14。

罪刑相适应原则探析
摘 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权的核心与灵魂。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相适应,也要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其完善路径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十分明显,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会增加民商活动的风险性,所以需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以提升市场。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和完善
摘 要:在会计的各类实际工作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广泛的采用,因为这种形式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该原则从制度的角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