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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身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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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身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性概念,关系到保险的效力问题.近些年,随着人身保险的业务拓展,其问题逐渐凸显,对人身保险的作用发挥造成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基础概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问题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特点

(一)保险利益客体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和其他的保险利益相比,人身保险利益是针对人体的健康制定的,通过对人体的健康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和体现.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和精神性

人身保险利益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对人的身体状态的恢复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实现其自身的经济性的.其费用的确定并非单纯的以恢复健康所需的医疗费用为准,而是将和之相关的其他支付费用,如看护费等,纳入到人身保险的报销范畴内,实现经济性的充分诠释.和此同时,人身保险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心理疏导和慰藉作用,实现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心理保障,突出了人身保险利益的精神性.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合法性

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应该以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不能违反相关的规定和习俗,否则保险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相关内容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撑,难以有效执行.所以,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内制定.

(二)经济性

人身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损害或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金额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投保人因为支付相关的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质为经济补偿.

(三)确定性

所谓确定性是指人身保险的利益是可以预见的,通过一定的计算规则能够得出相对确定的利益,且利益能够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一般来说,利益主要有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两类.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功能

(一)人身保险利益防止人身保险沦为

人身保险的设立初衷在于通过保险的形式对人身损害等风险进行防范,从而降低因人身损害问题导致的个人、家庭的损失.然而,如果不对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加以明确,极易导致保险行为的出现,有违人身保险的设立初衷,也和法律、公序良俗的规定相违背,应该加以制止.人身保险利益正是据此设定的,能够有效防范人身保险行为的出现.

(二)人身保险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放纵或推动有损被保险人人身健康的情况出现,从而获得相应补偿的行为,这是人身保险应该坚决予以抵制的行为,是对社会道德的违背,侵害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而通过人身保险利益的约定,对此类行为坚决抵制,抵消相应的赔偿,从而消除该类形式的获利来源,进而降低此类问题的出现概率.

(三)有效限定赔偿的数额

人身保险的赔偿标准应该是和损害的状况相适应的,不能够肆意的拔高保费和赔偿标准,否则将导致赔付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这导致许多人将人身保险作为投资手段,失去其人身补偿的基本功能.

四、当前的人身保险利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相关概念不清晰

尽管理论界对人身保险利益进行大量的研究,提出诸多的概念,但是缺乏統一的权威概念,在具体的内容上不够明确,导致概念相对笼统,难以实现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的有效界定,导致人身保险的实现难度增加,成为许多保险争议的根源.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仅对本人、直系亲属、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个体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具有人身保险的签订权利,超出此范围的人员,无法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即便签订也为无效合同,这看似对主体进行清晰的确定,但是忽略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诸如债务关系、合伙人关系等,导致人身保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全面囊括社会对人身保险的需求.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明确

所谓存在时间即通俗意义的保险生效时间,这和人身保险的效力存在至关重要的联系,必须明确,否则将对人身保险的执行造成极大的影响.然而,就存在的时间,当前的法律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存在合同签订时、事故发生时和合同签订及存续时间内.

五、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体系

当前的概念争论焦点在于“法律承认的利益”和“不为法律禁止的利益”,这牵涉到概念的范围问题,本着严谨性和和人身保险的业务匹配性的角度分析,应该将人身保险利益界定为“不为法律禁止的利益”,以此实现人身保险利益的最新大限度的覆盖.和此同时,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确保法律条款的精准性,实现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的清晰界定.

(二)积极拓宽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

该方面既牵涉到人身受损的影响范围问题,也牵涉到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范围把控不当,极易影响人身保险利益的功能.所以,应该将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从单纯的直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和雇佣关系拓展到更为宽泛的经济利益关系,将债务人、合伙人等经济关系纳入到主体范围中.但是,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应该对主体的投保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各类虚假关系的出现.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的确定

鉴于各种观点的理论支撑充足,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保险案例中,应该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关系类型和受到损害的影响进行选择,实现存在时间的因人、因事的不同,提高和具体情况的契合度,从而发挥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功能,保证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同时,消除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出现可能.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利益是对人身保险的有效界定,确保人身保险的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功能实现,避免道德风险、不当得利等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赵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问题分析[J].投资和合作,2011(7):291

[2]谢光义.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J].企业研究,2014(6):155

[3]陈丽洁.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界定[N].柳州师专学报,2012,27(6):53-56

[4]张学森.把握保险利益原则,正确购买人身保险(上)[J].科学生活,2016(9):15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人身保险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金佑人生保险骗局揭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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