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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论文范文写作 论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人格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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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一些传统的民法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其中具有典型性的便是针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保护的讨论.社会竞争的激烈使得越来越多的商家将名人的肖像、姓名运用于商业宣传中,这使得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不断凸显.这一变化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二元权利体系的构建.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的保护诉求案件.因此,文章从明确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性质的角度入手,在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 财产利益 人格利益

中图分类号:F03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070-02

一、问题的提出

按传统民事权利划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其中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人格权注重的是对人格尊严以及人格自由的保护,不涉及财产利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知名人士的肖像、名称、穿着打扮等动辄能给商家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使得明星“被代言”事件层出不穷,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听到或者见到这样的侵权行为.例如著名女星张馨予于2010年7月15日得知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某整容医院的浮动图标和点击对话框中,身着护士服,双手手指并拢且呈心状,张馨予认为,该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使公众误认为其进行过整容,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遂以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样类型的案件在如今已不再是少数.

二、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界定

(一)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内涵

在具体论述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之前,有必要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的内涵加以明确.传统的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在民法中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人格权具体可以区分为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以及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起点是人格利益,根据人格利益的内容,可将其分为物质性人格利益和精神性人格利益,其中发挥标识需求的人格利益又被称为“标表性人格利益”.本文所要探讨的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就是在对某些“标表性人格利益”进行利用后所产生的价值.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的是侵害人格权精神利益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不同于本文所论述的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是指人格标识本身所包含的财产价值,权利人可以利用人格标识,例如自己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等获取更多的利益,同时当自己的人格标识受到损害时,亦可以请求相应的保护.承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不是将人格权加以财产化,而是肯定个人的一定的特征具有财产价值.仅仅是利用特定人格权人的人格魅力和影响力来满足市场需求,人格权仍然控制和享有标表性人格利益所带来的精神价值——标识需求.以肖像权为例加以说明,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明星将自己的肖像通过合同,许可商家使用,对商家的产品进行宣传,并获得丰厚的报酬.即“明星脸”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二)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性质

关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性质,学说上仍存在争议,主要争议集中在:人格权学说以及财产权学说.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人格权学说.(1)人格权扩张说:该说主张扩充人格权的内涵,将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纳入到人格权范畴内.承认人格利益不仅仅包含精神性的要素,还包含财产价值.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的性质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人格权扩张说并不是否认人格权的人身属性,而是在人格权的理论框架下,主张扩充人格利益所包含的内容,从而对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问题进行调整.(2)商事人格权说:该说认为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为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是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的新兴权利,同时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发展、交汇的产物.根据商事人格理论,该理论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看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商事人格利益不能也不会脱离了人格权的属性,但是商事人格利益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利益,对该利益可以加以商业上的使用,自由地移转.

2.财产权学说.(1)无形财产权说:该说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将知名人士的某些特征和特定的产品相结合而起到吸引消费者,获取经济收益的作用,知名人士的人格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商品化权说强调的是将人格特征进行商业上的使用,使其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而该商业价值应看做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商品化权.该权利在属性上为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说:该学说创设了“形象权”这一新兴权利类型,即相关主体对其拥有的知名形象进行商业开发利用的财产权利.形象权应当和人格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完全分离,从而归入纯粹的财产权体系,由于形象权的客体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品——形象,因而最终可以被定性为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对于以上学说争议,笔者赞同人格权扩张说.就商事人格权而言,一方面它强调人格权财产利益应不同于一般人格权而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肯否认和人格权的密切联系,商事人格权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容易造成理论及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不宜采纳.就财产权而言,如果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纳入到财产权理论中,通过创设一种新的权利加以保护,也是不恰当的.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是脱离了人格权而又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而是人格利益在发展中产生的变化.正如同王泽鉴老师所说的“人格权由防御权到利用权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将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纳入到知识财产权法或者商法中保护,更不需要创设新的权利.我们要做的只需摒弃所固守的严格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二分体系,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看作是人格利益不断扩充的结果.

三、国外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动态

(一)德国的一元论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指出,受到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并没有有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对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以及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承认,是法院通过一系列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加以确认.传统的理论认为人格权保护精神利益,无人格权的财产价值的保护规定,亦不承认其可以转让或者继承.1907年的《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肖像权为人格权的一种,是对民法典为规定肖像权的突破,但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就其图像自我展示的权利,是一种人格上精神性权利.

结论:关于对写作人格权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身份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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