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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单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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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共享单车以其惊人的发展速度,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然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问题也不断凸显,其中骑行受伤事件层出不穷.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服务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实质就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关系.那么,在共享单车的租赁过程中,如果用户发生了骑行事故,运营商们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本文试图通过对共享单车运营商和用户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分析用户在骑行事故发生后的维权问题,涉及到的共享单车骑行事故类型包括:共享单车自身存在缺陷而引发的骑行事故,用户自身在骑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引发的事故,以及某次免费骑行过程中引发的事故等.

关键词 共享单车 人身损害 维权 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钱龙明、罗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22

随着低碳出行理念的日益深入,共享单车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其发展速度也是快的惊人,仿佛是在一夜之间,城市的街头巷就突然排满了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根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底的用户规模将达5000万.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在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惑,其中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问题已经不断凸显,如何在法律层面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值得分析和探讨.根据“比达咨询”发布的研究报告分析,我国共享单车市场从2007年发展至今已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以政府为主导的有桩单车模式,到企业运营有桩单车的出现,再到无桩扫码单车的风靡.虽已有十年的发展历程,但事实上,共享单车的运营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用户骑行共享单车过程中受伤的事件亦是层出不穷.

一、共享单车服务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的运营商们均强调其提供的是一种绿色环保的共享经济模式,但探究其本质也就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目前大部分的共享单车均为扫码单车,用户通过下载共享单车App,注册*并支付押金和相应的租赁费用,再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解锁骑车,这一个过程完成,事实上就形成了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租赁关系.

共享单车运营商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租赁产品和服务,包括确保所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符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对外租赁的自行车达到我国有关自行车质量标准的要求,确保自行车零件完整且性能正常等.同时,运营商们还应当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比如: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向共享单车用户进行必要的告知和提醒等.共享单车用户作为承租方,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应遵守相应义务,比如: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在租赁期间尽到良好的保管义务、按约定方式归还车辆等.既然共享单车和用户之间是一种租赁的法律关系,那么,在使用或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用户是否有权追偿,如何追偿呢?

二、 共享单车存在缺陷,用户受伤如何索赔

随着共享单车数量的不断增长,一方面,运营商们出于方便维护管理的考虑,在许多共享单车使用了“实心轮胎”,此种轮胎虽有不用充气不会扎破等优势,却也存在着摩擦力小、避震性能差、车身容易打滑等缺陷;另一方面,社會上肆意破坏单车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单车的自身损耗,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开始“缺胳臂少腿”,而运营商们似乎难以承担起如此庞大数额单车的管理工作,未能安排足够数量的维护人员确保每辆单车始终处于“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状态.那么,因共享单车自身产品缺陷如刹车失灵、轮胎打滑等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用户应该如何索赔呢?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用户可以就租赁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对运营商们提起侵权之诉,但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对用户而言并不见得有利,因为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或租车服务协议均为格式条款,相关约定肯定更偏向于运营商们,因此,选择侵权之诉或许更能维护用户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成为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均沿用了这一做法,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规定为责任主体,而将对生产者的确认义务归于销售者 .因此,在共享单车自身产品缺陷导致用户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户既可以选择向共享单车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运营商们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当然,用户在此类维权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证据的确认,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将发生事故的共享单车提交权威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确认骑行事故确属单车自身存在产品缺陷导致.

那么,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或租车服务协议能否规避运营商的相关赔偿责任呢?例如,在永安行单车的服务协议就约定,“用户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用户须自行承担”.从条款可知,永安行的运营商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类免责条款的约定看似免除了运营商的义务,但即使有约定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另外,OFO单车虽然对用户意外伤害或事故未做明确约定,但给用户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用户如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可以视情况追究单车运营商的责任,还可按照单车平台提供的保险机制进行申报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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