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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利益论文范文写作 农民利益保障视角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模式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农民利益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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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日益重视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土地股份制流转日益普遍.但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并不完善,现实中存在很多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本文认为,要保障农民权益,国家立法是基础,其次,土地定价、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控制以及农民和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三个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的操作也是关键.本文将从以上方面展开研究.

关键词:土地流转 股份合作社 土地定价 内部控制 权益分配

一、引言

在政策方面,2005年农业部下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办法》指出,农民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连续12年聚焦“三农”,显示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高度关注.土地流转之所以发展起来,和农村的现状密不可分.其一,随着城镇化深入,大批农民舍弃了土地进城务工,导致土地荒废,粮食产量受到影响;其二,过去采用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多以家庭为单位小块经营,缺乏规模效益,导致农民生产效率低,农业产出量低下;其三,农民市场地位脆弱,和现代农业发展不适应,小规模生产也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但和此同时,土地流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遭遇了质疑:一方面,这种模式或会出现强迫农民流转的现象;另一方面,可能会改变土地用途,冲击18亿亩耕地红线.因此,本文从农民利益保障的视角出发,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典型对象,探究其经营发展模式,对其模式和存在的问题、风险进行分析.

二、文献综述

在1980年之前,集体用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模式.胡勇(2014)指出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制度基础在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即通过这种模式将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有助于农民分享农业生产带来的红利.但我国农民人口数量众多,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目前农民分散、缺乏组织性的劣势使他们在土地流转中和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博弈时力量弱小,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陶善信,2010).但以上研究没有从定价机制、内部管理机制两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做补充研究.

三、研究内容

(一)合作社成立之初的入股阶段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是确立产权制度.若不有效确立土地的各权利主体,则会诱发受让方大面积流转土地,以此作为贷款抵押物,用于商业或者民间 ,而非真正地用于生产经营,这种农地改变用途的状况存在巨大的风险.只有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得到确认,才能确保土地的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才能更好地推动以市场为主导的定价机制.

在定价方面,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现象比较普遍,但存在土地流转定价无依据、交易形式不规范、农民权利无保障等弊端,现有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指出如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定价及评估.由于这方面的缺失,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对土地进行随意的定价,或根据“历史收益”进行补偿.然而,产能是农用地价值的核心来源,定价时应当基于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通过收益还原法、市场法等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合理定价.

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之后,由于该地区的土地可以采取规模经营,其生产效率会有所提高,预计土地年收益会在土地股份化之后的开始几年有明显的提升,之后由于技术及生产要素发展趋于稳定,收益会逐渐平衡.因此,应用收益法确定的土地评估值的基本公式是:

其中,Pt为评估值,t为年序号,r为还原率,第n年(不含第n年)以后耕地收益保持不变,收益期限为N.在还原率的确认方面,虽然耕作土地收入比较稳定,但仍然需要考虑气候的不确定性及农产品经营和销售的不确定性,因此还原率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可以通过查询近十年记账式国债的到期收益率,取其算数平均值得出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方面,可以考虑行业风险系数、农产品经营风险、气候变化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及变现风险等.在收益期限确认方面,收益变化的截止年限n主要依据承包商的经营能力以及土地的产能而定;总的收益期限N为进行股份制土地流转的农民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农民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签订的合同中所确立的期限.

运用市场比较法获得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最接近,然而由于股份制土地流转的市场并未完全建立和成熟,不具备应用市场法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在收益法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法对评估价格进行修正.

在收益分配方面,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通常采用的分配方式是在利润分配的基础上上,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配,从而体现对资本投入的回报.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主要有三种方式,如下表所示:

最常见的是第三种方式.例如,股份合作社在出现经营不善或亏损时仍应支付农民最低分红,支付标准一般为农民的平均纯农业收入;如果股份合作社出现支付上暂时性的困难,政府也可提供相应的资助,加大财政支付的转移力度.此外,政府的作用还可以包括对农业技术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最终建立补偿和规划机制.这种机制既保障了农户最基本的收入,又提高他们入股的积极性,发挥股份合作社的活力.

(二)农民持股、合作社经营阶段

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而言,其内部治理结构需要清晰透明.例如,社员大会可以作为最高管理机构,其成员由以土地入股的农户和少量有资本或技术的个人和法人组成.认购一股就可取得社员资格,社内部社员的地位均等,均享有 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这种内部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但在实际操作中须注意多少面积土地为一股,是否会存在大股东的绝对实际控制地位,因为考虑到农民和其他资本持有者在 上的悬殊差距,建议对最高持数额加以限制.

在确认股权结构之后,在运营时需要以股权、产权明晰为前提,以对个人财产权的最终确认为基础,实现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相对分离.在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中,股份合作制中股东不一定直接参和合作社经营管理,可由董事会聘用专门的经理人员进行合作社经营管理.因此在内部控制时,可以充分考虑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尤其要关注风险评估和信息沟通方面,发现生产中的问题,同时关注经营过程中的 问题(必要时引进激励机制),及时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促使内部治理处于良性循环.

(三)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农民退股情况

退社自由涉及农民的权益,是土地股份制合作社运营的一项值得关注的原则.但土地经营权入股后, 如果已开展规模化生产,已建立安装生产设备,那么单独划走退出的那一地块, 既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很难实际开展操作.事实情况也是如此,不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成员退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明确规定成员退社时可以退还入股土地份额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如果退股权受限,在多大限度内可以进行股份转让是接下来需要了解和分析的问题.

四、研究结论

本文认为土地流转定价时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有效确保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内部结构,要去设立社员(股东)大会,作为合作社最高管理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要把握好股权平等的原则,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配.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农民退股的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此外,以上结论需要结合实证研究予以证实.

参考文献:

[1]刘启,李明志.非对称条件下双边市场的定价模式[N].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49(6):902-908

[2]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34-245

[3]崔宝敏.我国农地产权的多元主体和性质研究[D].南开大学,2010

结论:关于农民利益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维护农民利益的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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