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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接入服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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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P 技术的普及,网络用户借助P 平台可以实现文件在各终端之间的直接传输,非法传播作品的行为更加猖獗.各国都希望能够发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作用,通过控制接入服务,以减少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已发展出“三振”机制和“屏蔽”机制这两种模式.基于对“三振”机制和“屏蔽”机制的特点、实践结果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确立“屏蔽”机制.

关键词:P ;“三振”机制;“屏蔽”机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中图分类号: D923.4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5000705

由于网络用户的匿名性,网络传播的实时性和广泛性,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直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费时费力,即使最终获得赔偿往往也只是杯水车薪.因此,自2007年以来,各国著作权人都在游说政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承担起监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1).但是各国立法已达成共识: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主动监控网络活动的义务(2).如何充分发挥ISP的技术优势对抗互联网版权侵权,并且平衡版权人、ISP以及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ISP“删除侵权内容”对传统的网络侵权行为有一定作用.但是,随着P 技术的普及,即使网站服务器没有存储下载材料,用户终端之间也可实现文件传输(3),造成该措施在P 技术之下无用武之地.为了实现打击运用P 技术的版权侵权行为,各国希望能够发挥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接入服务的控制作用.但是,和“删除侵权内容”不同,“断网”、“限制帶宽”、“屏蔽”等措施涉及信息自由等基础民事权利,争议较大,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各国做出了不同的探索,包括针对个人用户的“三振”机制和针对恶意侵权网站的“屏蔽”机制.

一、“三振”机制

“三振”机制(Three-Strike Policy)也被称作“逐级回应”机制(Graduated Response)[1]1373,在该机制下,著作权人认为某网络用户侵犯其著作权时,可以要求ISP通知该用户,告知其行为的后果,若经过两次通知后侵权行为依旧继续,ISP可针对该网络用户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限制网速、断网、罚款等).“三振”机制的特点是,经过特定程序,ISP有权针对网络用户“个人”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法国、新西兰、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英国已将该机制写入法律,爱尔兰和美国通过协议形式落实了“三振”机制,其他国家则对其持谨慎态度.

(一)“三振”机制的两种模式

法国、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虽然已将“三振”机制提升至法律的高度,但要评价这一机制是否恰当有效,否定的意见占大多数.法国的HADOPI(4)法案是第一部确立“三振”机制的法律,最早的HADOPI-1拟设制一个行政主体(HADOPI)对疑似侵权用户发布警告通知,两次通知后,它有权对继续侵权用户采取2个月至12个月的断网惩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和其他ISP签约.其他措施包括强制所有用户加强网络的安全性,确保公共wifi热点仅对经允许的网站开放(5).宪法委员会认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力采取断网措施,而非行政主体,因此否决该法案(6).经修改,HADOPI-2将上述权力交由司法机关行使,于2009年终获宪法委员会通过,并于2010年正式实施[2]147.如此曲折的立法历程,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三振”机制备受争议,其合理性有待检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三振”机制则更加严格,规定在收到版权人的首次通知后,ISP就可以切断网络[3]151.

2010年4月,爱尔兰高级法院在“EMI唱片和其他诉Eircom公司”案中确认EMI唱片和Eircom公司之间达成的关于“三振”机制的协议有效.据此协议,在两次通知后网络用户不停止侵权行为,Eircom将会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4]625.鉴于Eircom的市场份额高达40%[5]104,“三振”机制在爱尔兰事实上已经确立.美国的“三振”机制通过美国电影协会(MPAA)和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和五大互联网服务提供商(AT&T, Cablevision, Comcast, Time Warner, and Verizon)协商达成,但它有另一个名字,叫做“六振”机制或“版权警示系统”.和传统的“三振”机制不同,“六振”机制强调对网络用户的教育作用,ISP只有在发出5次通知后方能采取措施,并且不能断开用户的网络,至多只能采取“限制网速”的措施(7).这一弱化的“三振”机制,是各方妥协的结果,和法国、澳大利亚一样,“三振”机制的惩罚性都在减弱.

(二)“三振”机制的实践效果

“三振”机制不仅在制度构建过程中遭遇诸多阻碍,在实践中也渐渐暴露出该机制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为“成本过高,收效甚微”.

截止到2013年6月,法国政府在“三振”机制上的花费高达数百万欧元,但是只有一名用户受到“断网2周”的处罚(8).2013年9月9日,法国 发布0157号官方法令,废除针对疑似侵权人的“断网”措施(9),代之以自动罚款系统.据官方发言人所说,法国反盗版法律的重点不再是对个人用户采取措施,而是惩罚“商业盗版行为”和“从盗版材料中获利的网站”.2015年9月,根据HADOPI提供的数据,HADOPI每天只能处理50%左右的通知,在过去60个月里,不听从第二次通知的个人用户中仅有0.57%收到了第三次通知,在2336名被调查的侵权人中只有400名被起诉.可见,法国的“三振”机制不但在立法上有所弱化(废除“断网”措施),在实践中也面临着经费短缺、处理通知不及时、打击盗版效果欠佳等问题.

法国不是唯一一个遭遇这些问题的国家,新西兰通过《版权(侵权文件共享)修正案2011》(10)确立了“三振”机制,其实际运行效果同样未达预期.该法案一通过即受到多方质疑,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承担多项义务——保护第三人的著作权、发送通知、支付高昂的费用,等等;另一方面,版权人也不满意,因为它们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支付MYM25/次的通知的费用.经过四年的实践检验,高昂的维权费成为了“三振”机制实施的最大障碍,不仅发出的警示通知数量逐年下降,版权法庭收到的申请也逐年减少,2013年收到18件,2014年收到4件,2015年仅收到1件.如果这一趋势继续下去,新西兰“三振”机制将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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