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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对特殊旅客权益保护立法缺陷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立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我国对特殊旅客权益保护立法缺陷,这篇立法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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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航业的飞速发展极大的方便了特殊旅客的出行,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暴露出我国民航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民航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的缺点,我国立法上对特殊旅客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特殊旅客权益保护的规定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缺陷,通过比较、吸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提出作者对民航运输中特殊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旨在完善特殊旅客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特殊旅客 保护 法律 民航运输

随着民航业的飞速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选择乘机出行的人数今年来成爆炸式增长,同时,特殊旅客这一群体也成为航空旅客中不可忽视和至关重要的一大群体.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特殊旅客权益的保护和特殊旅客今天在航空运输中所处的地位并不匹配,现行的法律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对特殊旅客的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缺陷

(一)特殊旅客界定不明

在我国立法中,《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客规》)均采用列举的方法限定了符合承運条件的特殊旅客的种类,且两者对特殊旅客的列举几乎完全相同——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者犯人等,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内客规》同时还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特殊旅客的拒载权.这是国内立法第一次体现“特殊旅客”这一概念,但他们并没有对“特殊旅客”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且列举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片面,也没有对规定中提到的特殊旅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可以说用一个“等”字概括了所有.由于民航局将对特殊旅客进行限制的权力下放给了各个航空公司,造成各个航空公司对特殊旅客的规定各不相同,导致同一旅客在不同航空公司受到不同的对待,同类特殊旅客在同一航空公司受到不同的对待等问题的出现.

(二)判断特殊旅客是否影响航空安全标准迷糊

航空安全几乎是中国、美国和欧盟立法中可以对残疾人航空出行予以拒绝或附加限制条件的唯一理由.在民航业中,航空安全向来是重中之重.可以说,航空史就是不断提升航空安全的历史.航空安全的概念是一个风险管理的概念,应当从技术、经济、管理各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定义,并应当进行法律和政策上的考量.所以,安全的定义应当是和航空器运行有关的航空活动的风险被降低至并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

特殊旅客的出行权和航空安全之间的平衡关系难以判断,而《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并没有给出如何在残疾人平等出行权和航空安全之间取得平衡的建议,往往导致承运人错误得拒载了不会危及航空安全的旅客,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承运人并无歧视特殊旅客的故意,但是由于错误估计了特殊旅客带来的安全风险,承运人对特殊旅客进行了拒载或要求其有陪伴人员,从而侵害了特殊旅客的出行权;二是承运人有歧视特殊旅客的故意,以安全为理由拒绝特殊旅客登机,从而侵犯了特殊旅客的出行权.

(三)法律实践性不足

我国制定《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目的是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和服务,但从民航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办法并没有充分起到保护残疾旅客权益的作用,航空公司在实践中并没有按该办法向残疾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第14条规定除在飞行中使用医用氧气和以及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情况外,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医疗证明,而在实践中,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则是不加区别地要求残疾人提供医疗证明.

(四)航空公司出台的文件缺乏人性化规定

目前,特殊旅*务在国际上已经有先进的服务标准,但是我国航空公司相关服务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出台的文件也缺乏人性化规定.各个航空公司通常对特殊旅客进行进一步细致分类的标准是对其提供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并在各自的官方*中公示了相应的文件.尽管这些文件能够使得机场和航空公司更好的服务特殊旅客,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各种类别上对特殊旅客的界定不清晰,航空公司和机场对待同一类型的旅客缺乏变通等.就残疾人这一群体来说,多数航空公司均要求要有陪同人员,而不考虑乘客自身所具有的生活能力.对同一类型的旅客完全一致的对待,在体现保护其平等出行权的同时,更多的是给人一种缺乏人性化的感觉,会使一部分能够自我照顾的特殊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加剧.

二、国际组织和各国国内对特殊旅客权益保护立法的借鉴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九第八章在2013年第24次修订的时候就明确了各缔约国的机场、航空公司为运输残疾人提供的便利,其中除了原则性规定外,包括许多对我国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具体规定.其中,我认为对我国解决目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航空公司的侵害,残疾人的平等出行权得不到保障这一问题极具帮助的应该是其关于残疾人乘机是否需要助手的规定,它规定只有在残疾人明显不能自理,可能对自己或其他乘客的安全构成威胁时,承运人才应该要求助手陪同.通过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通过要求残疾人获得医生许可、要求助手陪同等方式可以既保证残疾人的正常乘机出行,同时也可以保证整个航空运输的安全进行,我国在处理残疾人乘机时不应一味地采取拒载的方式.

(二)欧盟

从2006年7月5日获得通过,2007年7月26日起正式生效的欧盟第1107号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限制欧盟境内起飞的航班歧视特殊旅客拒绝其登机的唯一标准只能是确定的安全问题.该规定同时要求,从2008年7月底起,所有欧盟机场都需对残障人士及老年旅客等行动不便者,提供特别服务;其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在欧盟各国登记注册的航空器及其所属航空公司,还包括仅从欧盟机场起飞的国际飞行航空器及其所属航空公司.此外,该规定还为行动不便的旅客的权利指出了救济的途径——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将可向欧盟成员国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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