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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事赔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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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若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对其造成的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该情形可以作为量刑时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此规定,造成了一种“花钱买罪”的假象,引来了广大学者的争议.因此,探讨民事赔偿对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合理之处,有助于明晰其重要意义,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量刑;改进

中图分类号:D924.3;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89-03

作者简介:黄飞铭(1990-),男,江西人,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引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解释》中采用了“赔偿数额”和“赔偿能力”的表达方式,对该罪的量刑划分了梯度,实质上,就是以金钱的方式,从恢复损失的角度,来考量量刑幅度,实际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一方面,这种规定使得因交通肇事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恢复到了原来的状态,充分保障了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让肇事者承受经济压力,使肇事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真正做到发自内心的悔悟.可以说,在刑事犯罪中,对经济犯罪问题,如果以将损失恢复到原状的形式来替代刑罚处罚,是我国今后立法的一个趋势,体现了保障人权和保障社会利益的双重效益.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此,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减轻因交通肇事而引起的刑罚处罚,甚至可能通过适用缓刑而避免坐牢的情形.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为“有钱人”撑起了一把犯罪的保护伞,而使得钱不多,甚至没钱的人,因无力支付而遭到重刑,这样,难免会让人觉得不公平,从而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害人已经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导致其重伤致使无法劳动而获得养活自己的渠道,甚至因事故而死亡,对肇事者采取严厉的刑罚处罚,并不能从实质上安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伤害,同时,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分析我们得知,此罪属于过失犯罪,这意味着,肇事者在其主观态度上,并不希望,甚至抵制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其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或者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从这个角度上看,交通肇事罪中的肇事者,其社会危险性不大.而从刑法的目的上看,刑法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犯罪分子,而在于改造犯罪分子,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肇事者真诚悔罪,并愿意且能够支付足额赔偿金,从而获得减刑,一方面,对于肇事者本人的改造以及尽早步入社会适应新生活,有着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通过肇事者对被害人的足额赔偿,使被害者从根本上解决了生活困难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因资金不足所造成的治疗不及时的问题.笔者认为,肇事者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表明了肇事者的悔罪态度,说明其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不入罪,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内在要求.

二、民事赔偿问题存在的争议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虽然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方法,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肇事者在赔偿中悔悟,可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支付得起因交通肇事而引起的巨额赔偿金,尤其是对穷人、工薪阶层来说,生活中也不乏有“宁可轧死,也不愿把别人撞成残疾”的说法,从这也能看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而引发的巨额赔偿,对普通人来说,无疑是种巨大的压力.其实,对肇事者来说,他们根本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大部分人也愿意用金钱去赔偿因为自己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使他们无力赔偿,问题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赔偿所引起的刑罚处罚,这真的公平吗?

因此,相当多的人认为民事赔偿不应当影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否则将会带来诸多弊端,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为有钱之人撑起犯罪的保护伞.通过充分的民事赔偿,可以使肇事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基于此,“有钱人”只要通过赔偿行为,就能逃避一定的法律制裁,给人以“花钱买刑”的感觉,而对于那些没有赔偿能力的人来说,实为不公,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法的公平性.

2.赔偿损失本为犯罪分子理所应当.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赔偿与量刑并无实质上的关联性:民事赔偿旨在对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属侵权行为人理所应当赔偿之范围;而刑事处罚,则在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心理安慰.民事赔偿与量刑,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两者无论从目的还是内容上来说,均不相同.并不能因为民事赔偿的完全性而导致刑事量刑的减少或免除,更不能因为没有能力进行民事赔偿,而加重量刑.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律并不能包容所有的社会现象,对没有包容的问题,该如何处理,这里便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于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法官是最终裁决者,加之宽幅度的自由裁量权,难免存在权力滥用的大空间.如果对裁量权不加以限制,将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影响审判的公正.实践中,有法官以量刑相要挟,要求刑事被告人支付更多财产赔偿金,以满足被害人经济要求,也有不少法官,为了帮助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逼迫被害人进行调解,接受调解协议.或者在同样性质的案件中,因赔偿数额的不同而对被告人判处不同的刑罚,这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二)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即使对肇事者进行了严厉的刑罚处罚,如果不能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交通肇事带来的问题.交通肇事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人身伤害以及经济损失,被害人需要的,是使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财产能够恢复到原状.试想,一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人,其本身已经没有能力去养活和照顾好自己,或者其养活和照顾自己的能力减弱,他又如何去工作来养活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不仅如此,因为被害人能力减弱,必然加大政府的拨款,这对政府来说,无疑也是一种压力.对于肇事者来说,其主观恶性本来就很小,是一种过失行为,如果其能端正自己态度,诚心悔罪,对于刑法目的的实现,改造其犯罪人,使其重新进入社会,无疑是种优势.况且,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巨额的经济赔偿,对肇事者本身来说,也是种惩罚,使肇事者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通过该种方式,使其不能再犯罪,不敢再犯罪,真正做到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民事赔偿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民事赔偿标准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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