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专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违法所得论文范文写作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对象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违法所得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1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对象,该文是关于违法所得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违法所得论文参考文献:

违法所得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检索证明论文程序代码程序员杂志论文收录证明

[摘 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訴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打击贪污腐败、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活动,确切地讲,主要用于收缴死亡或逃匿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但由于条文的模糊以及程序运行时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一些争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运行中需要证明的对象即是其中之一.文章从证据基本理论出发,明确了认定证明对象的标准,以及对案件结果有决定影响的未知或待证事实.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三个证明对象.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问题自然也是关键.证明问题首先需要回答的就是证明对象的问题,下文将结合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证据法一般法理,对这一问题做一梳理.

一、证明对象的定义和内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证明对象,可以说,整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活动均是围绕证明对象展开的,有了证明对象才有证明活动的必要,随之则有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的高低.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明对象这一法律术语,换言之,证明对象依然是一个学理概念.既然是一个学理概念,自然像众多的法学术语一样,关于证明对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就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而言,主要存在三种学说,案件事实说、系争事实说和法律要件事实说.案件事实说认为所有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都是证明对象,系争事实说认为证明对象是诉争双方所争议的要件事实,而法律要件事实说则认为证明对象是受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诉争双方诉讼主张所制约的原件有关的客观事实.学说理论可以争鸣,但司法实践的问题则必须解决.分析研究各种学说,可以发现,虽然各种学说之内涵和外延不完全相同,但其均指向了一个共同点,既未知的事实或待证的事实.这些未知的事实或待证的事实当中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那一部分就是本文认为的证明对象.那么,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需要证明哪些未知的事实或待证事实呢?

依前文所讲,确定证明对象的条件有两个,首先需要的是未知的事实或待证的事实,但并不是所有未知的事实或待证的事实都必然是证明对象.要成为刑事证明活动的证明对象,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即这些未知或待证的事实必须对案件的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依据这样的标准,本文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主要有三种: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被追诉的犯罪事实存在,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仍不能到案,三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存在实质上的联系.下文将依据证明对象的基本理论对此进行详细叙述.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被追诉的犯罪事实

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事实不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其理由在于,独立没收程序作为一种对物诉讼,并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因此,在独立没收程序中,承担举证责任之人毋庸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只需要证明申请没收的财物系违法、犯罪所得即可.本文认为,这种说法有商榷的必要.首先,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被追诉的犯罪事实,并不等同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定罪.刑事定罪指的是,认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通常需要通过判决以宣告其罪名和刑罚.而刑事定罪除了要有犯罪事实的存在,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关问题,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刑事定罪,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刑事定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换言之,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只是刑事定罪的一个步骤而已,两者并不能等同视之.其次,从逻辑上讲,犯罪事实与犯罪所得存在着逻辑上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前者是因,后者是果.试想,若没有犯罪事实,又怎么会存在犯罪所得呢,从这一点讲,该学者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最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对案件的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未知事实就是本文认为的证明对象.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在立案时就应当向法院提交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存在相关的犯罪事实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得以开始的前提.如果不去证明存在犯罪行为事实,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无法启动,这样看来,犯罪事实必然是该程序的证明对象.还有学者认为,控方仅需在程序上证明被追诉的犯罪事实的存在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受刑事追诉,检察机关仅需出示程序性证据(主要指相关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审判中指裁定书等,无须出示构成犯罪的实体证据.换言之,犯罪事实只是程序上的证明事项.从逻辑上讲,首先,上述法律文书是形式上的,而涉案财物与犯罪事实的联系是具体的实在的,仅凭法律文书是不可能证明财物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实质联系的.其次,就检察机关而言,有相当一部分文书是其自己制作,如起诉书等.文书乃一家之言,用自己制作的文书证明自己的主张,显然是违背一般证明常识的.文书本身的内容是需要相应的实体性证据进行支撑的,而这些实体性证据就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可以说,文书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对犯罪事实的实体性证明程度所决定的.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被追诉的犯罪事实既是程序性证明事项也是实体性证明对象,前者决定着程序的启动,而后者则决定着程序的有效进行.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仍不能到案

很多学者在论述时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仍不能到案列为本程序的证明对象.实际上,这一点作为证明对象无疑是最能体现本程序之特征的.首先,本程序的其他两个证明对象“犯罪事实”“财产与犯罪行为存在实质上的联系”在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中广泛地存在.任何刑事案件都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绝大部分案件也会存在着违法所得,这当然也需要证明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实质联系.其次,本程序名称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可以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是程序启动的前提,若不对此项予以证明,则程序根本难以启动.

结论:关于违法所得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MOOC平台混合式教学模式在面向对象JA程序设计中
【摘 要】本文在MOOC平台混合教学模式的教学设计、教学目标、教学运作过程及教学评价体系四个方面开展研究,努力建设适合新时期计算机类课程的教。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证明标准
摘 要: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这一程序的证明标准,现阶段我国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与刑诉中有罪。

绩效工资制度下高校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近年来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显得非常重要。针对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展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开始成为。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负投资行为影响
摘 要:税收负担的高低、合理、公平会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为了使税负达到最佳量度目的,需要深入分析影响税负的各类因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取决。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