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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市公司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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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定较为粗陋,导致上市公司分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分析立法现状及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分立;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15-02

一、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立法现状

关于公司分立,学术界上存在两种认识,如江平教授认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①王宝树教授进一步指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对其财产作相应分割,不经清算程序,分为两个以上公司”.②学界普遍观点将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公司将公司的部分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一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然存续.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和继受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和分立公司另有有关债务清偿的协议.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是指分立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财产转移给两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法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依法解散,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依法由继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分立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分立是上市公司重组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上市公司实现经营专业化、效率化的重要途径.③《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公司分立可采取解散分立和存续分立这两种分立方式的,但由于法律并没有关注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导致上市公司分立和普通公司的分立采取同一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较多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分立方案的制定缺少法律监督指引机制

上市公司的分立,是由董事会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写作定分立方案,再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在制定公司分立方案前,董事会往往只是征求在董事会当中有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因此,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大多数股东而言,往往不能全面了解公司分立的前因后果及和对分立方案作出有利于本身股权利益的客观判断,因此导致分立方案的实施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冲突.所以,在公司分立方案制定后,若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对分立方案进行评估,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有专门人员对有表决权的股东作出解释,即可防止对股东出现误导的情况,以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上市公司分立过程中可能有损小股东的利益

在现实情况中,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对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多数小股东来讲,他们对公司分立方式的选择往往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虽然在公司分立方案的制定中,董事会虽然希望能尽可能的满足上市公司分立各方利益主体,但由于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董事会或者大股东可能利用掌握的不对称信息作出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最终只能选择依靠流通的证券市场退出上市公司.因此,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健全上市公司分立的制度,会对所有股东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三)法律对上市公司分立后公司上市资格规定模糊

在上市公司分立中,法律对分立后的公司是否具有可以上市的资格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存续分立中,分立公司將公司的部分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一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然存续.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和继受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和分立公司另有有关债务清偿的协议,但对于新设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资格没有具体明确.在解散分立中,分立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财产转移给两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法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依法解散,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依法由继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具有上市资格,也没有具体明确.而公司上市的资格,对于公司资本重组和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明确规定会导致公司分立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四)公司分立后的连带责规定相悖于公司分立的本意

为了保证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公司进行恶意分立,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避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制定的.但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受损公司受到的监管更加严格,公司分立信息相对公开,如果上市公司分立后让继受公司和分立公司对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必将使得继受公司的资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这种不稳定将一直伴随着公司的运营,特别对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造成不良影响.而笔者认为,公司分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加快公司适应市场化资本的运作,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连带责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和此初衷相悖.

三、完善上市公司分立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对上市公司分立的方案的制定加入法律监督指引机制

在董事会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写作定分立方案后,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对分立方案进行评估,客观公正地分析公司分立将产生的效果;在公司分立方案制定后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有专门人员对有表决权的股东作出解释.这样做既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公司分立重大决定的监督,也有利于公司股东深入细致了解公司分立的影响,使得在股东大会上股东能够更明确自己的选择,防止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损害公司相关方的利益,同时,这也有利于维护公司各方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利,完善公司分立程序,使得分立公司更好发展.

(二)明确对上市公司分立后公司上市资格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分立中,法律对分立后的公司是否具有可以上市的资格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存续分立中,分立公司将公司的部分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一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然存续.笔者认为,应允许上市公司和继受公司同时上市,这样既可以满足公司分立的目的,也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在解散分立中,分立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财产转移给两个以上新设公司,分立公司依法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分立公司依法解散,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依法由继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新成立的公司,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便捷上市通道,使该公司能比较便利的运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以符合公司分立的立法本质.同时,在分立后上市的公司,法律应加强监管.以更好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防止出现损害利益相关方情况发生.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上市公司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上市公司都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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