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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常态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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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常态下城市房屋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复杂性和内涵多样性,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从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概念、明确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明确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和程序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关键词: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形态;产权保护;房屋征收

在近几年城市征收案例中,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得相关规定对是否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做出了解释和界定.但是,由于公共利益内涵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法穷尽公共利益的所有方面和内涵.另外,政府机关在房屋征收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全面的监督程序和争议处理机制.所以,新常态下关于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再次被重视.

一、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

1.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房屋征收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物权法中第41条,再次提出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第2条.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的概念是对政府拆迁行为再次合理界定.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形态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多样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公共利益的侧重点不一样,导致体现的形态也是多样性的.

2.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态

公共利益根据不同的公共内容和形式可以区分为公共目的、公共用途和公共福祉等几种表现形态.例如,公共用途是指意思是指政府或公民整体必须实际地“使用”被征用的财产.

二、经济新常态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十八大以来,党 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的治国理念.公共利益作为过去多年来争议颇多的话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应该需要再一次的规范和界定.

1.经济新常态下公共利益界定的重要性

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政府首次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此举体现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公共利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重要性.但是,简单的列举并不能在实际运用中有效的限制政府通过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行为.在经济新常态下,当务之急需要在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再次对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界定.

2.经济新常态下公共利益界定的适时性

在“在物权法出台10周年之际,公共利益的界定更需要和时俱进,需要符合当下的经济发展理念和社会发展现状.目前公共利益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已经滞后于当下经济新常态的发展特点,对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经势在必行.如果能够尽快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不仅是物权法的又一次进步,而且会给广大民众带来信心,人民群众的信心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3.经济新常态下公共利益界定的功能

加快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对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具有非常现实的实践意义,而且,还对完善私人的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法律具有积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①有利于树立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威性.②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③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和私权的无限扩张.

三、公共利益界定的制度规范

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共识,是高位阶的行为规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留原则体现了对公权力行使合法性的界限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私权的保护.所以,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必要上升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来履行公共利益的界定、识别程序,监督程序,由法院执行处理解决争议的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明确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

借鉴西方关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的经验,立法机关理所应当的应作为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应该为公共利益界定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和行政机关来界定“公共利益”,使人民当家作主正当性和程序上的 合法性得到保障.[2]

2.明确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通过参照国外司法界已经成熟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西方先进标准用于司法的实践是有必要的.例如,参照美国对于在房屋征收中归纳和总结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3]

(1)私益程度標准,即当征收是由私人来推动或私人将会从中获益时,如果公共利益仅仅是附带的或者仅仅是一种借口,并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合法目的掩盖政府的私人利益,那么就应当予以禁止.

(2)公益效果标准,即如果征收直接服务于公共目的,人民的福祉是否得到了提高,公众受益的范围增加,例如,当地的就业机会增加,民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或直接满足了公共利益的要求,财产是否转移给私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3)明确补偿标准,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每个地方政府的补偿能力也不尽相同.可以考虑明确一个各个地方普遍适用的标准.

3.明确公共利益争议的裁判机制

由立法机关在公共使用、公共利益界定上占主导地位,并非完全排除了司法审查的救济空间.司法审查和救济作为手段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在房屋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纠纷的问题.在城镇房屋征收中,每个个体的诉求和利益都是不同的,涉及诸多的私人主体的利益,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对建设项目直接具有的公共利益目有知情权,而且对以非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建设项目有拆迁异议权.

因此,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是完善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一个方面,而且也彰显了国家对待不同所有权民事主体一视同仁的态度.有助于解决新常态下不断暴露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还有助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相互统一,进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在新常态下的不断深入和实践.

参考文献:

[1]王本宏,高志宏2012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研究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研究.

[2]林来梵,陈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中美“钉子户”案件的比较,2009.

[3]林来梵,陈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中美“钉子户”案件的比较,2009.

结论:关于常态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关于常态经典语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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