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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融服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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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一不变特点,满足农户意愿,稳定了其承包权;又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激活,避免了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地,解决的是农业生产中的效率问题,即现代农业资源配置问题.

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大约2.3亿农户中有超过7084万户*了土地流转,占比已达30.8%,而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已超过50%,农村流转土地面积已超过35%,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目前,经营50亩以上的新型主体约为350万个,经营总面积为3.5亿亩,平均每个新型主体经营100亩.这些都是放活农地经营权已取得的重要成绩.

“三权分置”政策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这将极大地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提了新路径.深刻理解“三权分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带来的影响,总结“三权分置”下试验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金融创新模式,梳理存在的问题及瓶颈,探讨 “三权分置”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的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权分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影响

提供法律依据

“三权分置”改革之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将会像雨后春笋般获得快速的增长,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将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要保持蓬勃的发展活力,仅仅依靠自身的资金显得杯水车薪,因此,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作用尤为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土地的经营权,如果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可以解决其迫切的资金需求.但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流转方面尚属空白,这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的发展积极性:一是《担保法》明确提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延续这一规定,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经营权流转的金融服务有“打擦边球”之嫌,易因触及法律底线被叫停;二是虽有部分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地区发布文件允许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判定土地经营权归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将会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权分置”政策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2017年的“一号文件”对“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划和阐述,各地政府也将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体系.随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应法律将逐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确权、签订合同、土地发包、抵押物收回等步骤以法律形式确定,每一步都有法可依.可以说,“三权分置”政策解开了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的束缚,减少了其承受损失的风险.

提供新思路

在“三权分置”的大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独立的经营权,面对其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可以在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入手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解决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问题.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面向规模经营主体设立大额贷款、中长期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开发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融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多种金融业务,满足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新型经营主体担保难题.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庞大的需求群体,结合Fintech的背景,利用大数据,对各地区土地流转的规模、强度和农户对于土地流转的需求做到有效统计、准确记录,并且经过详细分析后确定资金规模和资金扶持力度,使金融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控性和专业性.

提供多方合作平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市场化发展将在“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获得多平台的推动.首先,地方政府建立专业规范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确定相关的评估参考指标,并加强立法,严格规范评估管理制度和操作制度,形成一定范围内统一的农地价值评估标准并公示,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估价参考.其次,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现有征信体系的基础之上,完善各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管理工作.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农户定期报告其基本情况,安排专人定期下乡调查并统计农户信息,以及时更新农户资产现状、经营状况乃至农户自身信用记录的数据库.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使农户信息公开化.最后,开展“線上+线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采用“互联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金融机构”的思维,发展网络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并与传统的线下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流转相结合,通过建立规范、透明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扩大流转范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市场化发展.

为解决贷款难、贷款贵提供新路径

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后,可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因缺少抵押物造成的贷款难问题.同时,“三权分置”政策促使金融机构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推出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贷款优惠,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贵的问题.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经营者直接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放贷人融资,这是土地经营权作为农民财产性权利最基本的运用方式.二是以承包土地经营收入和转让权作为抵押融资担保.三是将土地经营权与附着物等相关权益或者第三方担保、保证捆绑在一起进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

“三权分置”下金融创新模式的地方经验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一些省市也早已走在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验的前列,探索出适宜当地发展并富有特色的贷款模式.以下总结了四种典型模式.

结论:关于金融服务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金融服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与体制
摘要:我国农业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创新,形成了以家庭承包为主体,农民合作与企业龙头带动为动力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多种生产经营方式共同构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推广的影响
进入2l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来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出现了农村“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金融困难和
摘要:分析了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一、金融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困境摆脱其体制机制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我国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致使农业生产逐渐走向“集约化”经营模式。本文将探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困境摆脱及其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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