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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罪论文范文写作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理解适用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寻衅滋事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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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论文参考文献 人民司法杂志

摘 要:《*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除外责任条款”,在其内容上不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第1条第3款是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中加以排除,它是确定有罪的适用范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中均有“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笫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第一项内容“数额量化标准”并不太妥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原则比较模糊、抽象,而在司法解释中也未有“量化式判断”,因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适用难免会有困惑.“纠集他人”肯定应是多人,而不能是指一人的情形.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558(2014)01-0057-07

Analysis of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Some Clauses in the 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

Meng Qinghua & Xia Na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2, P.R. China;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Tianjin 300300, P.R. China)

Abstract: "the clause of exclusions of item 2, article 1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Handling the Cases of Provoking Troubles contains the meaning of bearing norm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item 3, article 1 is to exclude the scope of free from the 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 and it is the scope of the guilty. "Beating others at will, if the case is serious" and "chasing, intercepting, abuse others, if the case is serious", among which "serious" are a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But the first item of "quantitative standard" of the "serious" in Article 4 is not very appropriate. The judging principle of "causing public places serious disorder" is comparatively vague and abstract, and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re is not a "quantitative judgment". S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inevitably confused. "Many people" should certainly be people, not one person case.

Key words: 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f circumstances are wicked;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寻衅滋事案件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首次以专门性文件而作出的,全部内容共有八条,重点解释了寻衅滋事动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轻处罚及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等具体适用问题.毫无疑问,两高《*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正式出台,这将对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具有直接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仅对该司法解释中的几个条款予以重点探析,以便有利于司法人员的理解适用.

一、《*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理解适用

两高《*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对本条款,有学者称为“除外责任条款”,但笔者认为,本条款虽可称为“除外责任条款”,但在其内容上却不能仅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除外责任”一方面,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一方面.因此,要准确理解适用该“除外责任条款”,应从如下几方面内容来把握:

(1)原则上应承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从法条原则上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因为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五种寻衅滋事行为,都明显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然“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而实施这五种寻衅滋事行为,那么也应以寻衅滋事罪论罪处罚.

(2)“除外责任条款”导致不构成“寻衅滋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而且也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但是,寻衅滋事的“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那就会不构成“寻衅滋事”.其中所谓的“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被害人过错”.通常,“被害人过错”的大小不予“免罪”,而仅限于减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轻重,只有在被害人过错责任程度极为严重,对于犯罪行为负“完全责任”的正当防卫中才可得到“免罪”.应当认为,因“被害人过错”而使得行为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体现了两高《*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宽容和谦抑精神.

(3)寻衅滋事罪的“除外责任条款”有两方面意义:一是行为人的寻衅滋事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这实际上有“由被害人故意引发”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两个限制性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不必要求同时具备.“除外责任条款”中的两个限制性条件,对于防止“除外责任条款”的滥用具有重要价值.二是“除外责任条款”的适用结果,就是使行为人得到“免罪”.在寻衅滋事罪的“除外责任条款”中,行为人的寻衅滋事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行为人的寻衅滋事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结论:适合寻衅滋事罪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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