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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务派遣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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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船员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而劳务派遣船员由于受到复杂劳动关系的限制,其工伤损害赔偿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从劳务派遣船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入手,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船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以及侵权行为责任的分担三方面进行讨论,希望能为劳务派遣船工的权利保障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劳务派遣船员 工伤损害赔偿 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兴起,劳务派遣船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船员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人身伤亡率一直居高不下,而《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需要对派遣劳动者发生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相关条款并未交代清楚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互相推诿,导致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频频发生.

二、劳务派遣船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

应船舶所有人(及用工单位)需求,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选拔、派遣至船舶工作的船员,即劳务派遣船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劳务派遣船员与劳动派遣单位之间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拥有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在一般情况下,船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事物都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管理的,而用工单位只需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费用即可.三方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三、劳务派遣模式下船员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船员所负有的义务

1.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船员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船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船员的安全和利益提供相应的保障,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较低的商业保险和异地缴纳的保险等.另外,为保障劳务派遣船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其劳动合同中,必须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工伤损害,制定相关的工伤损害索赔条款,最大限度保障劳务派遣船员的相关利益.

2.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船员的义务.在当前阶段,国家法律并没有针对劳务关系提出明确的投保要求,因此,用工单位无须为劳务派遣船员安排社会保险.但是,从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构成了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应确保劳务派遣船员与用工单位自有船员的相同待遇,即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船员有承担保护义务、及时救治的义务以及安排船员遣返的义务.

(二)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

从三方之间的关系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双方签署了劳动派遣协议,所以二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从雇佣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属于劳务派遣船工的雇佣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需要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即使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保险费用,但这也并不能代表用工单位不必承担缴纳义务.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一个统一管理的账户,两个单位都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缴纳费用的分配,可以在用人單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自主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认定劳务派遣模式下的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劳务劳动派遣协议关系,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而劳动派遣协议就是一个民事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签订需要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分担.但如果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协议中就缴纳比例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没有做任何约定,一般来说,可行的做法就是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将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比例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约定下来,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可以平均分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权行为责任的分担

在当前劳务派遣模式劳动关系的研究理论中,普遍存在两种理论,即“一重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本文从“双重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对侵权行为责任分担进行论述.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同一劳动者接受两个单位的管理,工伤损害赔偿除了涉及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还需要对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双重责任.从劳务派遣船员角度来说,船员提供劳动的直接对象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用工单位,因此,本着“谁控制、指挥,谁负责”的原则,船员的工伤损害的主要责任应该由用工单位进行承担,而补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保障劳务派遣船员工伤赔偿双重责任的实现,需要引入“连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劳务派遣用工实际上是把一个传统劳动关系的内容分成两部分完成,即在一个劳动过程中,通过“雇佣”和“使用”两个功能的相互衔接,两个单位的配合,完成一个传统劳动关系的内容.两个单位共同控制一个劳动者,也因同一个劳动行为同时获利.所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采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虽然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双方的责任分配比例进行约定,但是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有效,即该约定具有内部效力,对外没有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在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另一方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追偿.

四、结语

劳务派遣船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既涉及《劳动合同法》,也涉及《侵权责任法》,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法律依据应结合多个层面进行挖掘:一方面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就工伤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强制约定;另一方面是从民事协议方面让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自行约定承担比例,从两方面入手保障劳务关系中三方的权利.

(作者单位为台州中油海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瑜.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J].法制博览,2017(15):255.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劳务派遣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劳务派遣工教师好不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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