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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册资本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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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修改开启了宽松的认缴资本制时代,对这一改革,学术界和实务界多持肯定评价.与此同时,一定程度上新制度也引发了市场的新风险,包括公司治理机制上的风险及债权人潜在的交易风险.因此,与“宽进”相配套的“严治”是有必要的,这种前提下的制度包括事先预防机制和事后追责机制.

关键词:法定资本制;债权人风险;信息披露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修改之背景

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调整,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缴纳期限的法定限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修改之后,除少数规定的27类公司设立有最低资本限额之要求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取消最低资本限额.此前《公司法》的规定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是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而修改后这些规定均予以删除,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需要审查公司资本是否达到法定资本限额,因此验资证明也就变的不必要,公司设立的程序进一步简化,开启了宽松的认缴资本制时代.可以说,新的公司资本法律规则既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又为司法审判甚至进一步完善立法留下了较大的解释余地.①时至今日,此次修改依然在公司法领域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理论背景

毫无疑问,公司制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对这一制度的评价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前校长巴特勒(N.N.Butler)之言:建立在有限责任基础上的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②而从比较法的角度上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已经是大势所趋,③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就初露端倪.传统的注册资本制以静态的数表现出公司资本,反映的是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信用体系.传统的公司法通过资本三原则来完成这一任务,资本确定、资本不变两大原则确立了注册资本数字的标尺地位,资本维持原则则盯住标尺而着力维系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数字吻合.④通说的观点认为,法定资本制过于严苛,既难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又限制了企业成立的效率,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多数学者对此次公司法修改持赞成态度.⑤但也有学者提出反对观点.⑥

(二)实践背景

自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地区设立改革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试点.从行政改革及立法初衷的角度上看,虽然新公司法存在一定的行政倒逼立法情形,但忽略程序上的瑕疵,对最低注册资本这一制度的废除本身是值做到称道的.实践结果表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要求,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市场的活力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实行激发了市场活力,也有利于公司功能的发挥.李克强总理也表示这一立法初衷和行政初衷均在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目的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⑦

二、新公司法制度下的潜在风险

(一)公司治理风险

修订之后的公司法与原法的显著不同在于准入机制,这也体现了立法上的“宽进”理念,因此这必然加大了公司治理风险, “宽进”须有“严治”与其配套.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往往都表现为高度集中或少数人控制的特点,基于委托*制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不完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们都亲自上阵担任公司的管理层,在取消最低资本及出资期限限制后,股东往往借助管理权力规避出资义务,动摇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产生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

(二)债权人风险

当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被取消后,这也意味着公司信用体系实现了由资本到资产的转变,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公司法希冀追求效率价值,但与此同时,不得不承认的是,一定程度上这与安全价值有所背离.最低资本限额的取消, 使做到“皮包公司”更为普遍化,交易相对人的风险有扩大趋势.此外,公司法定资本的取消也使做到债权人难以通过资本承担的对公司偿债能力进行直观且具体的评估.注册资本的弱化实质上对公司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项重大课题.⑧

原有的公司法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信用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深深的信赖或依赖.”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弱化使做到之一传统信赖做到到了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对公司经营状况缺乏了解的债权人利益则更易受到损害.

三、现行相关配套制度之完善

(一)建立事先预防机制

1.及時披露现有资产和资信状况

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后,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了保障,反之,从公司的履约角度来看,公司注册资数额本只是毫无法律意义的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而已,公司的信用体系如果主要依靠注册资本来维持,既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无法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现行制度下,以资产为信用的价值体系对公司资产的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取消验资制度后,应当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主查询到公司现有资产的状况,并且,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并对其该报告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有承担较为严苛的法律责任.

2.建立信用评级及价值体系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央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但该信用征信主要服务于金融机构,并未实现互联互通.相应地,在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工商部门也釆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强化企业的信用管理意识,如通过不良信用进行记录,并在统一的管理系统内支持对外开放查询,且对信用历史记录不良的企业有相应的限制发展措施.对公司信用的评价体系的构建,对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且对公司信用的不良公示也是对不良公司的信用惩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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