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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法证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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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综观我国各地公检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工作,其实际成效与颁布之初的社会预期相差甚远.对此文章以实证的方法研究审前阶段公检机关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真实状况,提出加强*检察机关自行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审前程序;公检机关

各国通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不具有证明能力,不得被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此规则,从2013年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但通过实证考察发现,我国目前刑事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极少.

本文所述刑事审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特指,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以前,*或检察机关无需经当事人申请即自行将非法取得的证据剔除,不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此处刑事审前程序的涵义是刑事公诉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即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一、刑事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处于最为关键的时刻,从我国成文法中不难看出,我国法律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并不少,提到的非法证据种类更多达50多种,但与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个规则在实践中实施的状况难以尽如人意.虽然侦查取证行为逐步规范化的状态,可能使得非法取证的产生几率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又或是由于司法实务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知不足而导致部分本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未能充分及时体现,但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因素,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和司题.

实际上,非法证据排除并不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凡是需要根据证据作出决定的,都不应当使用非法证据.侦查部门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可能成为非法证据出现的源头,影响着能否立案及罪名的确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也可能根据此类证据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此处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判断依据.

审前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基石,从发现真相打击犯罪的角度看,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罪行情况证据的寻找收集整理工作只能在此阶段完成,因为检控人员至少在初步确认达到定罪要求才会提交法庭请求法官最终判断;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为查明案情,在这一阶段,讯司、搜查、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使用最为广泛,最易发生侵犯涉案公民人权的情况.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界,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决定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那么在刑事审前程序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对控辩双方的命运将产生特殊影响,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价值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在审前做好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延长了案件的诉讼时间.在中国的法制史上,百姓就带有“厌诉”思想,延续到今天,当办案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他们通常会提出“把程序走快些”的请求.由此传达出,犯罪嫌疑人通常希望及早尘埃落定,一旦认罪后,并不十分关心某些证据的排除与否.这从侧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维权意识还不够,靠他们主动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尚不可取.再者,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成本的先期支付要优于其后期支付”,所以非法证据必须“早发现早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赋予了公检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与法院同等的职权,但根据实地调查可以发现,我国目前仅有的少量相关案例,都是在审判阶段予以排除的,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几不可见.

本研究通过收集不同地区近三年来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案例144例,遵循科学抽样的要求,追求分析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在这144例案件中,所提出的非法证据被成功排除的仅有11例,约占7.6%,并且都呈现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目前还提供不出自行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实务中这两个机关通常以取证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处理证据司题,此举借用了瑕疵证据的处理方法,往往造成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混淆.

二、我国刑事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分析

(一)侦查机关自我排除非法证据的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求侦查机关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需要内部审查.二是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采用前,须进行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资格审查.因此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其可能性、合理性,但司题也是有的.

第一,刑讯逼供的可能依然存在.经调查所得,依法排除了非法证据的11例案例中,因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而排除的有9例,所占比例达81.8%,另2例因讯司地点不合法而排除.实践中虽然明面上的刑讯逼供大大减少了,但晒、冻、饿、不许睡觉、精神折磨等“软刑讯”,甚至难以发现体表伤痕的暴力刑讯方式依然存在.由此可见“重口供”的办案观念还存在于一些侦查人员头脑中,主观上体现了侦查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抵触心理.

第二,录音录像及笔录中不规范的司题非常多.在上述收集的144例案例中,50%以上的例子中都有录音录像不完整、笔录大量复制粘贴、讯司地点时间不当这类程序上的硬伤.这种现象在各地侦查机关中都有出现.由于类似工作粗心或偷懒造成的不合法证据就是侦查机关首先需要注意的,因为若辩护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这些证据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其缺陷将导致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遭到排除.

第三,与办案人员接触后,笔者能体会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给侦查人员自身带来很多具体的压力.一是工作量的加大.“排非”规则的施行,要求对办案手段和办案方法加以改进,这意味着在同样的案件上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采集和完善证据,工作量必然增加.二是面临非法证据被否定的压力.如果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被排除,必然给其积极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侦查人员就可能要受到领导批评、内部追责等压力.

结论:关于非法证据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什么是非法证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中运用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关规则以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也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试点,但由于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主要问题和完善
摘要:不论是之前发生的陈满案件还是“呼格”案件,这些都只是我国众多冤假错案中的一小部分,它们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深厚的制度障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现状和原因分析
摘 要:2012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至今该规则在实践中业已实行四年许,然而,从已有的判决看该规则却几近成为一条“死”。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然而虽然在最终确立了,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却不尽人意,其中有许多深刻的社会原因,笔者试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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