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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制度保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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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主导立法是立法工作的“新常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强调了人大主导立法的地位,明确指出“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强化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倡导民意表达更加畅通无阻等制度.其中,强化了人大主导立法的地位,本质上是强调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其相关的制度,如重大事项决定权,倡导民意表达的更加畅通性,本质上是强调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权威性和立法过程的性.它依然是人大主导立法内涵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更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这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更加尊重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规律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其对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通过的《决定》所指出的:法律是治国之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建设法治中国等须首先制定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等的良法;而良法的产生,则需要通过构建设置科学、运行顺畅的立法体制机制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在立法工作的新常态下要求在形式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在实质上则明确立法是一项无比神圣的事业,它是通过研究事物发展规律及建立规矩来分配平衡利益、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导立法的过程不是单凭热情和信念,更期待专门化队伍的理性审慎、深思熟虑,需要摒弃私念、立法为民.只有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法律的权威才能树得稳、扬得高、落得实,法治才有巨座根基.据此,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的必要性在于,它和科学立法、立法,建立良法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向.

所谓新常态还包括,为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新修改的立法法已有三个方面新规范予以推进落实: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和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三是规定要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审议法案,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予以反馈;全国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等等[1].

包括立法法修订在内的法政策指向,均凸显了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而针对的恰是长期以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未能起到明显的主导作用.应当说,主要是客观不能,如人力物力财力所限;也有主观不为,如观念落后、科学化意识低、嫌麻烦怕协调、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由此导致部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积重难返[2].

面对上述新常态的种种期待,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人大主导立法,就是要借助人大的人才优势以及中立和超脱地位,通过立法、科学立法实现“立法为民”.这就要求人大在主导立法过程中,须突破藩篱,要直面矛盾,依法对抗“强势部门”,摆脱地方、部门利益的牵绊拉扯,以最广泛的代表性,发挥“利益调节器”的功用,担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的重任!

二、人大主导型立法是超越部门分立型立法的必然选择

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是我国立法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这既是对部门分立型立法体制的超越,也是法治意义上立法模式的回归.

1.立法部门化已然成为影响我国立法质量提升的重大障碍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是法规案起草的主体和主渠道.多数地方法规案都由政府部门起草,政府有提案权和话语场.其对自己部门利益的照应不可避免.二是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法,原动力和需求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动议,并非主要来自社会公众的诉求和表达,有时甚至相反,例如责任范畴和规则的确定,基本上是政府部门立法的热点或兴奋点,依据不足和“拍脑袋”的情况时有显现.三是人大在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案阶段虽可提前介入,但政府仍依法享有法规案的起草权和提案权,人大基本是做表面文章,加上立法经费来源对政府部门的依赖,难以影响法规案的实质性内容.人大自身通过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法规案时都因此受到一些牵制,成功率较低.四是参和立法活动的政府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在部门实际立法中存在“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的不正常现象[3].

2.立法部门化所生问题之社会后果很严重

我们深知民之所欲,法之所系,即只有汇集民智、聚集民意,才能保证立法服务于社会大众.但行政部门在起草法规案过程中,容易渗透部门利益,注重扩张部门权力(如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和收费权),通常也难以在颁布前进入公众讨论,在此情形下,是不可能设计出最科学合理的立法方案,也很难有效探索最佳的社会治理方案,更缺乏受众的认可和司法的可操作性,如此等等,就必须对部门立法保有高度的警惕和自觉的防范.

人大作为法定立法机构,理应依据宪法法律行使法定职权,制定编纂和发布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规范引导相对人遵法守则,这便是立法权的本源和价值属性所在.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主导立法过程,是立法获得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础.强调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是对行政部门主导立法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权行政化、部门利益法治化的直面应对,是树立立法科学性、性和公正性的首要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人大主导型立法来*立法过程中以部门利益代替人民利益的大问题、真问题和难问题,逐步建立起符合法治信仰、法治原则、立法规律和立法价值的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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