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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分包论文范文写作 违法分包情境下合同相对性原则限缩适用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违法分包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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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将合同内容和责任承担限定于合同主体之间.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情形,若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无疑助长违法之风.违法分包人应对劳务承包人进行有效监管,并承担监管不力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劳务承包人拒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要求违法分包人在劳务承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从而达到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维护建筑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连带支付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南平市光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劳务公司)将所承包的赣州市某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劳务部分包给王某个人.同年12月,王某又将该项目的混泥土浇筑工作的分包给湖北籍老乡刘某,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2015年8月,刘某组织施工班组将该项目的混泥土浇筑工作全部完工,此时王某以自己已被光明劳务公司清场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无奈,刘某将王某某、光明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诉讼中,光明劳务公司以和原告刘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认为其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二、案件争议

本案中,光明劳务公司是否应承当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的责任成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对于该焦点,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则,应当严格恪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只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要求光明劳务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观点二:本案中,光明劳务公司将所承包的劳务部分再分包给王某个人,属于违法分包.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的责任阻隔,在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并不当然适用,反之,无异于助长建筑市场的违法之风.

三、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刘某有权要求光明劳务公司在王某欠付劳务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理由如下:

(一)光明劳务公司将所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王某个人属于违法分包,依法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光明劳务公司将所承包的劳务再次分包给王某个人,属于违法分包,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违法分包人应承当何种法律责任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实务界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违法分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该观点将违法分包人类比于发包人,认为违法分包人应依照发包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法理依据欠妥,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的地位、作用及义务均不相同,不能简单类比适用.

本案中,违法分包人光明劳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王某,应当对王某的施工行为负责,对劳务款的支付做到及时有效监管,否则就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法理依据在于从维护第三人权益和保障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角度出发,有条件地限制合同相对原则,由违法分包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限缩适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约束力只及于合同主体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缩适用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缩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对主体相对性的限缩.主要是指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在合同中承担相关义务或享有相应权利.比如在利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第三人给付一定利益;在负担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经得第三人同意可以为第三人设定给付义务.

2.对内容相对性的限缩.主要是指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只由合同主体享有或负担,可以由第三人享有或负担.比如,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中,不得应房屋被转让而影响有效的出租合同,即原出租人的义务由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继续承担.

3.对责任相对性的限缩.主要是指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如违法分包情况下对违法分包人的追责则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违法分包人对和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也要承担责任.

据此,笔者认为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限缩适用的意义在于纠正和预防合同当事人的不法行为,从而保护第三人合法、信赖利益或实现某些特定立法政策的目的.

结论:

案件经过合议庭讨论,人民法院以光明劳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同时又不对王某的经营管理活动履行监督管理义务,造成本案纠纷发生具有过错为由,最终判决光明劳务公司对王某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既不利于纠正和预防建筑领域的违法分包行为,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缩适用,有必要对劳务合同的责任相对性的进行限缩,即实际施工人刘某有权要求光明劳务公司在王某某欠付劳务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2]陈憬.《试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涵义》,《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3]胡岸.《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研究》,《法制和社会》,2007年第8期.

[4]马超,邵和平.《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内涵和价值》,《河北法学》,2013年第7期.

作者简介:

邹志强(1991—),男,汉族,江西理工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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