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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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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多层次的程序适用体系将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数个基层法院正在尝试执行刑事速裁程序,而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行也势必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们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然而本文希望通过从现阶段相关试点法院在实行速判程序过程暴露出的优缺利弊来分析在试行期即将届满之际,探究全国范围内扩大性适用该程序与否.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 案多人少 扩大性适用

一、背景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创了司法领域立法先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构建多层次的刑诉适用程序,实现案件简繁分流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212个试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310856件,32188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3.13%,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5.48%,法院十日内审结的占92.77%,当庭宣判率达95.9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3%.试点工作可谓成绩斐然,然而我国以往改革的一大弊病是过度关注成绩却不考虑成本收益问题,目前速裁程序试点似乎也有此隐患.

二、目前我国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由于其独特的速裁程序,导致的后果便是出现诸如南京等试点地区的情形.去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在受理的1373件案件中,审结1350件,平均庭审时间3至5分钟,平均审理天数6天,被告人服判率100%.简化案件审判程序,实现案件简繁分流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推行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所在.但是为效率,过分简化庭审过程,将其控制在3至5分钟之内,是否有急功近利之嫌.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速裁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庭审阶段即取消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证据,查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而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包括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就没有设立的必要.然而笔者认为即便如此这样的程序进行太快,诚然刑事速裁程序的最大特征在于其高效性,但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们无法要求一个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形成一个心证(即使是再高明的法官),那么这势必导致在庭审之前法官有未审先定,以及书面审的嫌疑.最终结果是庭审环节的作用被架空,成为一个彰显公正的过场仪式.因此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的简化不应该以大幅牺牲庭审程序为代价,应当将其安排在一定合理的时间内,以保证其发挥查清事实证据,查明法律适用的作用.要不然就直接取消庭审程序,实行书面审,实现速裁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同时为进一步确保书面审的公正性,应当进行三重审查.分别是对被告人是否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属于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即合法性审查),本案的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审查结果的案件应当退回简易程序.

三、扩大刑事速栽程序适用的优势

刑事速裁程序可以说是特殊的简易程序,两者在价值追求上的同一性不言而喻.而双层次的简易程序设计从理论来讲更加利于缓解司法压力,实现案件简繁分流.尤其是这样在程序设计在理论上将可能改变目前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率相对较低的现状.相比较英国刑诉简易程序差不多95%适用率,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接近90%适用率,不难看出我国的简易程序并未发挥其被期望的作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简易程序法定审结期限制约简易程序的适用.案多人少是我国长期以来面对的一个司法难题,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试图解决该问题.然而无论是刑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单审以及之后的轻刑快办都并没有较大程度上缓解该问题,更加不要提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究其根本在于简易程序审限较之普通程序有大幅缩短,但是在审限缩短的同时穿插在简易程序之中的行政审批却没有得到简化.再加上案件多人少的现实问题,法官的办案压力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更倾向于使用普通程序,期望获得更多办案时间.

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在建立起刑事速裁程序后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因为刑事速裁程序能在最大限度上解决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通过案件的简繁分流,解决大部分出现的案件,使得法官能够在充足的时间内适用简单程序与普通程序解决剩下的案件.

四、结语

在刑事速裁程序试行期两年届满之际,是否在全国范围大规模推行刑事速裁程序是我们一个绕不开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有着实行刑事速裁程序的强烈要求,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的堆积,司法人员的严重不足,都迫切要求我们实行一个强而有效的程序来解决这个司法难题.但是我们无法忽视的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显示在目前阶段大规模实行刑事速裁程序是不合时宜的.首先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10分钟以内乃至5分钟以内的庭审过程的价值在于何处,如果庭审的作用趋于形式,笔者认为不如直接取消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过程,转而可以学习德国的处罚令制度.其次笔者认为目前的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过于狭隘,无论是从法律的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从刑事速裁程序发挥其最大作用出发都应当扩大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最后,刑事速裁程序本身具有的高效性特性反过来便要求加强对于被告人的保护,所以建立健全发达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综上,笔者认为不应当在现阶段在全国范围内扩大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刑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刑事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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