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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捐:v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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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本来是放弃的意思.捐款,就是自愿放弃自己对钱款的所有权并将其送给他人.但有意思的是,这个“捐”在历史上发生巨大的演变,从自愿献出,变为强制奉献.

清朝的时候,发财的商人要报效朝廷,大概相当于今天企业对国家的赞助捐款,后来成为义务,商人不能拒绝.由于这种报效当时并不叫“捐”,所以这里不去详论.

明清,尤其清朝有一种叫做捐纳或捐输的制度,就是要求未 的读书人或者已 的官员,用钱得到功名,身份,官衔,甚至得到优先录用、晋升的机会,在犯错误后被优先免除处分,优先起复任用,等等等等.这都叫做“捐纳”或“捐输”.据说这种做法在某些地方成为强制性,民众必须向政府或朝廷捐输,但朝廷给不给好处作为回报,也未可知.

真正将自愿的捐,变成强制的税收,应该是太平天国时期.洪秀全造反,形势如星火燎原,连大清最富庶的江南都被占领了.朝廷没有钱去镇压,就想到让全社会捐助.以此度过困难.但完全的自愿捐助显然不足以应付需要,于是,强制性的捐款就开始了,最初也是最有影响的叫做“厘金”,也叫“厘捐”.意思是捐出商品或货物价值的1%.厘金是从地方开始实行的,其收入也由地方支配,首先是用于军费,但也并不完全用于军费.自从有了厘金,地方政府终于有了自己的收入,地方督抚从此掌握了财权.

厘捐很快推行到几乎全国.名义上叫做捐,实际上是强迫性的,和税收并无区别,不过仍然叫做“捐”而不叫税.其原因在于:第一,和税收不同,它并无朝廷的正式立法,并未取得“皇粮国税”的地位和身份;第二,朝廷和地方都承诺,这种捐助是一种临时性的征收,一旦战争结束,厘金也将寿终正寝.不过,做起来却并不容易.战争结束后,由于对厘金深度依赖,让地方放弃厘金是不可能的.它一直延续到1930年左右.

不但厘金不能放弃,后来还有更多的打着捐款旗号的强制征收被发明出来.在清末新政时期,政府要兴办现代 ,现代教育以及现代实业等,所有需要立即实行的新政,无不需要银子的支持.同样,这时候的清政府也既不开征新税,也不大力举借国债,办法仍然是向社会劝募,希望社会公众慷慨解囊,赞助政府实行新政.于是,“捐”就更加名目繁多了.

有趣的是,辛亥革命后,旧政权灭亡,但旧政权下种种捐款项目不但未予取消,在军阀割据的背景下,捐的名目和种类比满清时期更为繁多苛杂,终于被叫做苛捐杂税,人们不堪负担,怨声载道.

据1923年出版的《中国年鉴—财政·租税》一书的统计,北洋政府时期各省主要杂捐大概有几百种之多.仅河南省就有四十种.这些杂捐可谓五花八门,比如戏捐、花生捐、车捐、瓜子捐、枣捐、猪捐、羊捐、柳条捐.在这名目繁多的杂捐中,有一种捐叫做“妓捐”,“花捐”或“乐户捐”.这种娟税有的是针对 征收的,有的是针对妓院而征收的.妓捐几乎是当时各省都征收的较为普遍的一种捐,其用途主要是用于当地的 事业等,说 是被 和嫖客养活的,似乎也不为过.除了妓捐,赌捐也是捐的大宗.

1933年出版的许达生的《苛捐杂税问题》,列举的南京政府时期各省苛捐杂税的数目似乎更为繁多,比如广东省的“粪尿捐”,为以前所未闻.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据说当时就有人写对联说:“自古未闻粪有税,而今只剩屁无捐”.如前面所举,当时广东有“粪尿捐”.古语说“九龙治水”,民国时期却是“三局治粪”,出现了粪政.由此可见苛捐杂税无孔不入.

苛捐杂税到底苛到什么程度?1930年上海市政府的一份训令举了一则火柴捐的例子,翔实的数字或许有助于认识苛捐之苛.火柴每小件2400小匣,净重不及35斤、平均制本不到6元.其运往绥远者,除统税外,北平西直门车站收粮货统捐一角,到张家口收火石捐三角六分四厘,剿匪捐二角二分,归绥货捐三角七分八厘,塞北出口入口税各四分四厘八毫,到绥远清源局收清源局捐七分五厘七毫,共计重征一元二角二分七厘三毫.各种苛捐最大的影响是加大了人们的负担,但苛捐在征收上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因为针对不同的捐,就有不同的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而且征收苛捐杂税往往要设立关卡,对交通顺畅也有巨大的不良影响.

针对苛繁的杂捐,国民党政府也曾着力进行整顿.1934年召开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废除苛捐杂税和减轻田赋附加.凡属如下六项不合法捐就要废除,这六项是: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妨害 收入之来源,重复征收,妨害交通,为一地方之利益对他地方货物之输入为不公平之课税,各地方物品通过税.会议后,各地采取了一些废除苛捐杂税的措施,收到一些效果.如江苏省就裁掉449种,浙江废除457种.全国25省市书面统计表明,总共废除苛捐杂税7201种.但随后抗战开始,政府正税损失,用款孔急,一些地方仍然巧立名目继续征收苛捐杂税,直到中华民国在大陆失去政权.1948年4月,杭州的《东南日报》就发表文章《中华万税》,列举于法无据的种种捐税.“民国万税”或许就是从那时叫起来的.

今天看来,这种各自为政而随心所欲设立的杂捐,非常缺乏概括力.按照今天的分类,这些捐可以纳入营业税、货物税、行为税、财产税几大类.在商品的流通环节或经营过程中征收的,无疑是营业税,厘金的大部分可以归入营业税;针对流通中的具体物品征收不同税率的,如米捐、火柴捐、羊捐之类,厘金中的百货厘之类,可以归入货物税;针对特定行为征收的,可以归入行为税,如出阁捐,显然是针对出嫁这一行为的捐税,又如妓捐,征收妓捐当视为是针对卖淫行为征税,当然,如果向妓院征收,则也可以视为是一种营业税.有些行为税甚至不是针对人的行为征收,而是针对动物的行为征收,如种猪交配的“打种捐”;还有如向佛教法事征收的经忏捐,实际是针对念经这样的行为征收的;如果是针对财产征收,则是财产税,如车捐,磨坊捐等.

苛捐杂税在 新政权建政后,一度被取消.实际上,那时候实行公有制,企业利润和税收没有必要区分,不少税收的名目也取消了.但随着利改税的进行以及后来的税制建设,税收重新回到中国人的生活中来.不过,这时候,税种已经高度概括,因而高度简化,不再给人繁苛细碎的印象.营业税,财产税,消费税,行为税,概括性的税种基本上囊括了以前几千种捐税,有些杂捐被彻底裁撤,但不少杂捐被并入到这几大税种中.人们实际上仍然在负担那些杂捐,但是在非常简练而概括的名义下,人们终于感觉不到它的苛杂了.

就像新中国曾经消灭了黄赌毒一样,新中国貌似也消灭了苛捐杂税.当然.情况也不如此简单.即使今天确实取消了一些杂捐,而且确实并无杂捐一说,但政府以“捐款”的名义强制人们出钱的事,各地仍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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