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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贷款论文范文写作 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法律风险防控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不良贷款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3

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法律风险防控,这篇不良贷款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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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

为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农信社对存量不良贷款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进行清收,依法清收成为农信社保全金融资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后手段.但是,受各方面风险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依法收贷是银行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简称,是指银行对不良贷款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审判并强制执行的一系列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近期,受市场风险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农信社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如何运用国家司法强制力保障农信社合法权益,是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关注重点.

影响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法律风险

为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农信社对存量不良贷款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进行清收,依法清收成为农信社保全金融资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后手段.但是,受各方面风险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一是因农信社自身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时有发生.首先,信贷人员在*贷款业务前期,未按规定收集相关法律文本,导致借款人本身信息资料不真实,对贷时审查形成误导,给起诉举证带来困难;其次,农信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在贷款操作过程中,一名信贷人员有时要管辖1000-3000户农民贷款,受业务量大、人员少等因素制约,手续相对简单甚至不完善,贷款一旦逾期,档案资料有举证价值的少,造成很多贷款该起诉但无证可举;最后,企业改制、重组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企业往往未经农信社同意或不告知农信社而自行改制、重组、转移资产,造成农信社抵押权灭失,失去资产保障权,而农信社未参和无法举证.

二是行政干预严重,导致农信社依法收贷效果甚微.省联社成立以前,存在地方政府干预农信社业务经营的情况,大部份行政指令性贷款、政府介绍贷款都形成了不良贷款.当农信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收时,司法机关在对待政府及相关贷款时显得畏手畏脚,在审判和执行环节都存在回避情绪.

三是法律风险审查不严,贷款存在法律瑕疵,农信社容易败诉.一方面,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农信社在日常经营工作中,部份干部职工易形成“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新上任的信贷人员对其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疏于管理,导致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在其任期内超过诉讼时效,使得农信社对此部份债权丧失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贷款手续合规性差造成难以胜诉.

农信社出现的法律瑕疵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不规范,借款金额和借据金额不相符,诉讼时如果法官理解有差异,农信社可能会受到损失;二是合同约定不明确,意思有歧义,在法院审理时会因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而使农信社败诉.最后,共有财产未设置共同抵押,银行抵押权容易悬空,农信社部份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部门法不熟悉,在*信贷业务过程中,抵押人出具书面抵押同意证明材料时,未要求财产共有人签字确认,而致使诉讼中抵押权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是其他法定优先权阻碍了农信社行使抵押权.第一,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农信社接受抵押的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往往由抵押人自行保管使用,其在使用中可能因损坏而修理,从而产生了留置权,对农信社行使抵押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第二,建设工程承包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该规定,执行中农信社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第三,租赁权优于抵押权.《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上述法条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最好解释,农信社依法收贷中容易出现租赁权优于抵押权的情况,从而阻碍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第四,个人业主购买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依此规定,交付商品房(大)部份款项的消费者的所有权优于工程款优先权,而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推理后得出消费者的所有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第五,税收优于抵押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作为国家公权力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从而也极大影响了农信社行使抵押权.

五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难成为农信社依法收贷的最大瓶颈.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农信社依法收贷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行不力、一拖再拖.正如笔者上文所讲,农信社诉讼到法院的借贷案件,地方政府或行政领导为了保护本地区或本人利益,对农信社诉讼执行的案件干预和插手,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执行,法院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最后只有向农信社下发一张债权凭证了事.

其次,案件胜诉但无执行能力.农信社的服务对象有着特殊性,主要服务于“三农”,主要客户群体为农民,农信社的不良贷款中绝大部份是农户贷款.当农信社针对不良贷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情形可想而知:农户主要以粮食生产为主营收入,在未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下无其他收入,根本无执行能力可供法院执行.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不良贷款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信用不良如何贷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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