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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农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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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不仅是由于外部潜在利润的出现,更关键的是主体对外部潜在利润的不同反应.而之所以产生不同反应,一是由于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目标函数及行为逻辑存在较大区别;二是因为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可供主体选择的方案不同.基于“历史—现实”的演进逻辑,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分化的趋势为:少部分承包农户明显向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经营转变;小规模承包农户仍将在中长时期内大量存在且兼业化程度继续加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呈现多元发展态势并更多发挥服务功能;工商资本受政策约束和自身优势驱动将更多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现象已嵌入农村社会结构之中,因此,在构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系时,必须具备宏观视野,除关注农业内部关系的变化外,还应注重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供给及农村社会稳定等全局变化.

關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制度改革;政策环境;行为逻辑;分化趋势

中图分类号:F3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3-0038-06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户家庭一直扮演着中国农业最基本经营单位的角色,被视为理解、分析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钥匙.①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深刻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重新刻画了农业经营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面貌.考察实践表明,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渐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传统承包农户转变为现阶段多元主体并存的发展格局.农业经营主体究竟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多元格局的?分化演进中都发生了什么?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问题,不仅影响着农业现代化发展,还关系到粮食安全、农产品供给安全等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国家利益,更事关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

为此,连续数年的一号文件都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将其作为“三农”工作的重心.本文以制度改革和政策变化为线索对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进行剖析,并以史为鉴,判断农业经营主体未来分化的趋势,进而提出未来发展思路与建议.

一、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概念界定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主体,不仅包括农户,也包括那些不具有农业户口或不居住在农村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当然,并不是所有农户都是农业经营主体.②借鉴陈胜祥对农户分化的概念界定③,本文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核心是从同质到异质的演进,可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传统承包农户从单一经营的高度同质化局面演变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多类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二是工商资本通过不同利益联接方式与传统承包农户(或已经分化后的经营主体)形成的各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演变过程.按此逻辑,农业经营主体可划分为社区亲和型和外部植入型.④

综上,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可从以下维度进行划分,详见表1.

二、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演进

组织变迁的根本诱因在于已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的出现.⑤那么,是什么变革突破了原有稳定,这些变革又如何导致农业经营主体分化?这些问题都值得回顾和审视.

1.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制度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户是农业经营主体的最本源的组织形式.在“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户自我发展的动力严重不足,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不过,从行为特征来看,一些农户生产积极性较高,一些农户下地磨洋工.更关键的是,这些表现出差异化行为特征的农户所面临的结果都是“干不干,都吃一样的饭”.由此,生产积极性较高的那部分农户逐渐产生了变革动力.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通过签订农地承包合同,率先打破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局面.因为承包到户后,农户可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安排种植结构,所以,他们在生产行为方面的隐性差异迅速显性化,突出表现在农业经营绩效上.

在随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人民公社制度被废除,代之以分户经营.虽然该制度安排并未直接促成农业经营主体分化,但是,按照“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农户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种制度内生的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的利益激励机制,正是打破农业经营主体高度同质化格局的重要制度基础.

2.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制度激励: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框架和任务.正是由于实行了与外部社会日益广泛、深入的联系,及促进农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系列措施,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才真正发生了重大实质性分化.

第一,农地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重要前提.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都为农业经营主体分化提供了良好契机,但由于农地均分的普遍做法及关于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传统承包农户之间的分化进展一直较慢.直到1984年,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才明确提出:“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由于潜在利润的客观存在及政策允许,少部分有经营眼光的承包农户便开始流转农地经营权,扩大生产规模,逐渐成为规模经营主体.而部分外出打工、转营他业或不愿继续经营农业的承包农户则逐渐将自己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成为兼业经营者.这种基于农地经营权流转而导致的分化便是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最初表现形式.

21世纪以来,农地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快.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推进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国家层面从鼓励到规范再到推广的政策态度转变,使得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断完善.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4.43亿亩,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⑥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中国农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中国农业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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